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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是否算面积 视合同约定

车库是否算面积 视合同约定

读者咨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其中申明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据实结算房价款,超过3%时,若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但现去交房时,房产商以3%是住宅+车库面积来计算为由,要买受人付车库面积超过3%部分的房款。请问,房产商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买受人应该怎么办?如果因为这个原因,房屋逾期交付,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答复意见: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约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车库买卖事宜的,该“面积”应当按通常理解,理解为“商品房”的面积,而不包括车库的面积。
来源: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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