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维护家园] 因垃圾点问题,我已到法院起诉野风物业!

引用:
原帖由 长剑入鞘 于 2008-2-15 15:41 发表
谢谢楼主,辛苦!
长剑很忙吧,别忘了论坛的xdjm哦。

TOP

是哦,好久不见勒。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窝乡下晒雪晒太阳.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TOP

长剑出鞘勒。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谢谢楼主!同时谴责业委会!
----------------------------- 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 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 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 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

TOP

继续关注中

TOP

继续关注中
依于仁 游于艺

TOP

支持!

希望能有一个解决方案,而不是等待。我向这才是我们业主要的一个最终结果。 等待——

TOP

楼主个宁社好宁答哉。
支持一波。

TOP

现在怎么样了?

TOP

今天上来,告诉同志们的是个不好的消息!
前段时间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起诉!!!

裁定书是这么写的:
  “本院认为,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的,所涉及的将不是某个业主的个别利益。原告对此并无单独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有些事情还是一定要我们自己去做的,即使自己的力量很有限!

TOP

前段时间,我已向中院提起上诉。
有些事情还是一定要我们自己去做的,即使自己的力量很有限!

TOP

想象了法院好几种判决的结果,还是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呵呵

原来觉得,这不是对一个人的战斗;
现在觉得,我这个战斗者也不能仅仅代表自己一个人了!

为什么呢?
因为按照法院的裁定的逻辑,只要不是现代城全体业主共同提起诉讼,法院就会驳回;那以后物业尽管侵害业主的权益就是了,因为,根本不可能会有所以的业主一齐去起诉物管的侵权行为的。
有些事情还是一定要我们自己去做的,即使自己的力量很有限!

TOP

前几天就听说了~~~~还是要致敬!

TOP

因此,看来,我不得不把这官司打到底了。
否则,我不就成了现代雅苑,甚至全部有房业主的罪人啦!
因为有了这么个先例,以后同志们因为物业侵害了共同的权益,需要起诉,不是连门也没有了!
有些事情还是一定要我们自己去做的,即使自己的力量很有限!

TOP

支持下
沉默未必是金

TOP

安慰一记,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你的权益受侵犯时,法院即使受理了,也是很难胜诉的。
建议LZ先可从对方行为具体对你个人造成的侵害入手,诉讼标的也许微小,但胜诉的意义是重大的。然后着手经全体全体共同诉讼人授权,作为诉讼代表人再就共同利益提起诉讼。
纸上谈兵,供LZ参考。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就法院的驳回起诉说说立法缺陷

一个侵犯行为同时对许多人造成侵犯,但这些人当中每个人都是同一类型的只受到轻微的损害,以致对他们来说不值得提起诉讼。结果会怎么样?
1,为追究侵权行为的私人诉讼罕见了。
2,权利侵犯人盘算只要实施无数细小的侵权行为就能逃避制裁。
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者的目标就应该是鼓励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提起诉讼的主动精神,最低限度也要保护受害方主动诉讼的精神。
由此可见,我们的诉讼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起共诉,非但没有保护和鼓励,更无疑是增加原告的起诉难度,与保护权益追求正义的立法之道背驰。
美国法中的‘集团诉讼’这一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参考。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继续关注!
大礼不辞小让 大行不顾细节

TOP

引用:
原帖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3 06:54 发表
一个侵犯行为同时对许多人造成侵犯,但这些人当中每个人都是同一类型的只受到轻微的损害,以致对他们来说不值得提起诉讼。结果会怎么样?
1,为追究侵权行为的私人诉讼罕见了。
2,权利侵犯人盘算只要实施无数细小 ...
根本不用借鉴美国,中国民事诉讼法本身就有集团诉讼的规定.这个只是法官有没有自由良知的问题.

TOP

这个案件我旁听了一部分,觉得有几点很有意思,今天正好有点时间,就写来大家共欣赏.
第一,我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到的.调查的内容无关紧要,但是接下来法官的话就有点创造力,她在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的时候,第一条就是,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我当时坐在最后一排,这句话听的真切,不禁感到十分佩服这为女法官的创造力(如何有想象力我后面再说),但最奇怪的是,被告人好象并没有任何要质疑原告人起诉资格的表示,法官的争议结论从那里得出来的?其实,这个案件很清楚,被告人根本不可能证明原告人主体不适格,因为你被告人根本无法说明有多少人受到了其行为的侵害?而且,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原告主体不适格,那我们可以请教法官小姐,您觉得原告应当是谁?是一百个业主,还是一千个业主?况且,诉讼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难道别人不起诉,就代表原告不能起诉.晕.
第二 听了被告人律师的发言更加有水平,一个女代理人说,原告人起诉是因为被告人野风物业告原告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我的天啊,难道中国的律师连什么是法律问题,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问题有关联性都没有搞清楚吗,那让我说什么好呢.不过有更热闹的在后面,法官询问被告人的时候,被告人承认现代城一期没有设计垃圾处理点是房产公司的"失误"但又说,现代城的一二三期是作为整体在一起的,当时就有规划在三期建立垃圾清运点的.这种明显的谎话也敢说出来?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知道,三期统一设计了一个垃圾清运点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难道我们是白痴吗?其实合理的理由如下,当时涉及图纸的人,根本不认为一二期的垃圾清运需要设立集中清运点,因为道理很简单,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垃圾既然是每天来清运的,为什么一定要集中要一个垃圾点去收呢?难道没有其它可以更小的影响业主利益的方式(比如按幢或定几个点清运?而野风的律师居然一个劲的暗示法官清运点是必须存在的,而在设计图纸上是房产公司失误了.呵呵.
第三 听说了法官的一审判决后,一个感觉,"聪明"的法官啊.用一句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就打发你了,至于你被人砍了多少刀,踢了多少脚都无所谓了,因为理由很变态,在法官眼里,你根本不是一个"人".既然不是"人",那谁对你如何如何都和我们"人"无关,哎,只好送上无下评语:霸王逻辑.(这个词汇更加贴切)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7 09:40 编辑 ]

TOP

同意楼上的,实在是流氓逻辑!
----------------------------- 心若改变,你的态度跟着改变; 态度改变,你的习惯跟着改变; 习惯改变,你的性格跟着改变; 性格改变,你的人生跟着改变!

TOP

引用: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3 19:45 发表
这个案件我旁听了一部分,觉得有几点很有意思,今天正好有点时间,就写来大家共欣赏.
第一,我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到的.调查的内容无关紧要,但是接下来法官的话就有点创造力,她在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的时候,第一条就是,原告有 ...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TOP

我们如何把这事在媒体宣扬宣扬?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TOP

是的。当时庭审时,法官说双方争议焦点有三条,第一条是原告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当时我就很有点莫名奇妙,因为,自始至终在庭审时,包括被告代理律师,根本就没有提出过这样的争议!事后我还跟我的代理律师说起这个事情,我还一直以为,是不是这是法官的固定套路呢?
看来隔行如隔山,真是蹊跷!

现在回头想一下,很多事情也便明白了!
怪不得,我们原告同意调解,而被告根本就是不假思索,不同意调解呢!
怪不得,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开始根本没有说起垃圾点等三期建造好垃圾处理点后,现在的垃圾点会移到那边去,而我们的法官却是主动问被告律师,你们的三期什么时候交付?你们的垃圾点什么时候能搬过去?

[ 本帖最后由 绿色有限 于 2008-3-14 13:06 编辑 ]
有些事情还是一定要我们自己去做的,即使自己的力量很有限!

TOP

引用:
原帖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3 19:23 发表


根本不用借鉴美国,中国民事诉讼法本身就有集团诉讼的规定.这个只是法官有没有自由良知的问题.
首先我一直抱着对良性司法的相信和乐观。我不知道大侠所指的法官没有自由良知是指什么。

如果民诉中确有了我所指的集团诉讼的规定,那么法官以起诉人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就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了,我相信这么低级的错误,法院还不至于犯的。

我又考察了一下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关于集团诉讼的规定确切的应该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参见民诉法第54条,很显然起诉的具体实施人必须先取得代表人资格,这与我说的美国的集团诉讼是有区别的。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法官的自由良知,说的白点就是"自由心证",这是国内目前号称在实践的东西.
我觉得你对集团诉讼的理解可能有先外后内的顺序,国内民法中的集团诉讼案件有很多的.不过你对法条的适用采取的"显然"判断是不全面的,我就简单点贴下法条吧.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8-3-16 00:47 编辑 ]

TOP

没错,可惜法院的判决里并未援引该条款,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如果ls认为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也许值得再去研究一下相关的司法解释,大家都知道我们惯用简单而又不怎么实用的立法形式,我们的法典永远都是薄薄的一本,最多只能算是个一般通则,然后再用大量的司法解释,而往往司法解释的质量是个很大的问题。正因为种种类似这样的中国特色问题,而使我们的法律体系在世界上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

另外,关于自由心证equity,建议ls去详细参考一下英美法系,对于ls提到的正在实践,我不得不说除了12万分惊讶外,对这种无谓精神深表钦佩。

[ 本帖最后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6 08:21 编辑 ]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居民生活构成影响’,不知道这是不是原告的起诉理由,如果把它改成‘小区垃圾处理点的设置若对原告生活构成影响’,相信会有效些,毕竟你不是居民代表。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虽然我相信现在的法官一般不会犯一些低级错误,但给法官自由心证,大侠认为如何呢?
衡平法和大陆法一直是我们研究的重点科目,但是不得不客观的承认,与这些发展了上百年法制的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们还处在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

[ 本帖最后由 真不离幻 于 2008-3-16 09:19 编辑 ]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穷人的美德是会赚钱。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