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abcXYZ1001 于 2008-7-24 19:43 发表 
原来购买的,继承是可以的;新的这批,不知道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注明要回购的,那也是不可以继承的.并且LZ提出的其他都是不可以的.
好像你们都太偏激了~~~你们没好好看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33条~~~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