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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多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欢迎大家解答,提问,大家互相帮助~~~

~~~N多关于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欢迎大家解答,提问,大家互相帮助~~~

好多问题:
1,经济适用房5年后如果父母健在,能否过户给成年的子女(子女不是大龄青年)?
2,经济适用房产权能否写明只属于一个人所有,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3,经济适用房5年内,父母离异的话,如果父母都不要房子,是否能过户给子女?
4,5年内,一方发生意外,健在的一方也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话,能否过户给子女?
5,说是5年后上市的,这个5年是从选完房签合同以后的5年,还是拿到房子,拿到产权证以后的5年?如果后者的话,那九堡的房子不是要8年后才能上市?

等有答案以后,我会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列出来~~~大家可以在下面提问,解答~~~

[ 本帖最后由 sufei126 于 2008-7-24 17: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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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全回答了,5个字,“全部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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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lx5000 于 2008-7-24 17:24 发表
不用全回答了,5个字,“全部不可以”
如果是去公证过的前提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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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什么?你的房子是政府的可不是你的私财,先搞清楚经济房政策和性质才买,不然会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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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qwud1 于 2008-7-24 17:40 发表
公证什么?你的房子是政府的可不是你的私财,先搞清楚经济房政策和性质才买,不然会后悔的。
那就是父母的房子除了继承,就没别的办法给子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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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都未必可以,估计你父母百年后,ZF就原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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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回购那是做梦,还要折你的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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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还在做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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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购买的,继承是可以的;新的这批,不知道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注明要回购的,那也是不可以继承的.并且LZ提出的其他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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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bcXYZ1001 于 2008-7-24 19:43 发表
原来购买的,继承是可以的;新的这批,不知道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注明要回购的,那也是不可以继承的.并且LZ提出的其他都是不可以的.
好像你们都太偏激了~~~你们没好好看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33条~~~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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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是过来人,吃过买经济房的亏。经济房继承是有条件的。所以说你在做梦。

[ 本帖最后由 qqwud1 于 2008-7-24 20: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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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都是说说的,不大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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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qwud1 于 2008-7-24 20:46 发表
我们都是过来人,吃过买经济房的亏。经济房继承是有条件的。所以说你在做梦。
原来这样呀~~~那能不能说说继承有哪些条件呢???子女也要够35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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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和你一样穷,符合经济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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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qwud1 于 2008-7-24 22:07 发表
子女和你一样穷,符合经济房申请条件。
子女刚刚大学毕业,没工作的,也没结婚,能继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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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如果~~如果申请人过世的话,孩子也不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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