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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贴]政苑业委会之窗

以下是引用qiulan110在2007-1-4 15:42:00的发言:

个别业主言重了!本人之所以于2006年12月30日发贴表示将慎重考虑有关高层(小高层)的物管费、地下车库卫生照明费、1号路拓宽等问题,是因为大家对前一日的意见稿反响很大,我们为充分尊重民意,而作出的一种表态。但若把它理解为“攘外必先安内”,“对六大污染源视而不见”,那是错怪我们了。对于六大污染源问题,我们始终切记在心,甚至考虑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如果你们看过有关环评听证的相关内容,你们应该会明白我们的思路,我们已对政苑的所有污染项目一并提出质疑,并着手调查各个污染项目的审批手续。对于我们业委会的职责,应该是对内、对外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吧,只有这样,我们的小区才会和谐、安定。(以上言论未经业委会授权,仅代表本人意见)

业委会的工作应该予充分的肯定和理解,在为小区的建设上他化了大量的心血,对他们的所做的每一件工作作为小区的一员都应责无旁贷的给予支持和鼓励,不应说三道四更不应该过多的指责和怨声载道,既然我们选了他们就应无条件的相信他们的能力,他们自己也是小区中的一员总是想把自己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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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雪松同志商榷:

    不应说三道四更不应该过多的指责和怨声载道,既然我们选了他们就应无条件的相信他们的能力。

    对于目前业委对六大污染的沟通情况和工作情况,业主有这样的期待,有这样的反映是正常的,这种期待、反映却却正是业会开展工作的民意根据,这没什么不健康、不和谐。业主言重了,也是事出有因,更是对业委支持的方式之一。在政苑,文绉绉的人很多,而正是这种文绉绉的东东,是坏政苑大事的根源。

    如果我是业委会成员,我欢迎这种言重了的话;欢迎这种指责和怨声载道!难道让政苑人把对这种无人性的规划的怨气有修养地放进肚里去?这正是有关部门期待的!

    请雪松同志正确理解这种指责和怨声载道。现在是关键时期,由不得我们四平八稳,四平八稳的结果是六大污染最终建在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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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几句,说错了请批评:

业委会的同志还是在做工作的,元旦住政苑,收到了业主大会表决议案,新小区,工作千头万绪,事一件件办。表示感谢!这一切,小区业主看到的也知道的。

    更让人感动的是,有业主还在寒风冻雨中自发的征集签名,象这样的同志,真是政苑的脊梁!主张公民自已的权益,往往靠这种坚毅有韧性的精神;这使我又回忆起了在夏天烈日下征集签名的那几位女业主,40度高温下去杭州市信访的老红军和那些老同志,用自已的车子接送信访人员的那位女同志,前些日子去变电所听证的同志们,康慨向捐款箱投入100元甚至500元业主们。

    政苑有热心的业主,有敢为大家贡献的同志,我们业委会是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组织,她有从事法律事务的法人资格,衷心期望我们全体政苑人寄予厚望的业主委员会,能带领大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于六大污染项目,向有关部门有效、及时地提出严正交涉,需要的时候,招呼一声,我们决会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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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Q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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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方面的两个问题:

一是学校河边菜地。原因一是产权和责任不明确;二是“菜农”竟是部分业主,理由竟然是地荒着也是荒着……。这种现象别说与号称“堂堂省级机关和全省……示范小区”不符,在杭州市区的其他小区恐怕也是绝无仅有的,说出去不免让人耻笑——走了一区又一区,政苑象农村!

二是C区绿化薄弱。相比整个政苑,C区的绿化效果可以说是最差劲的,不说形不成有点档次的绿化景观,甚至没有几棵像样点的大树。特别是北边小高层一带,几乎是光秃秃一溜,没载一棵树。有的地方甚至还有表土裸露,可以说是偷工减料,敷衍了事,粗之又粗!

自入住政苑以来,经常受到某些尊尊教导:如小区档次啊品位啊云云,并以此为由享受了某些强制性的待遇。但对上述问题却熟视无睹和无所作为,有点让人费解。

关于C区北面小高层前的绿化问题,从现有车位情况看,停放一辆小车后尚有近2空余,完全可挖潜绿化。建议将楼前车位从靠墙一侧辟出一块,连同原来的花坛一起重新修砌,种上绿化效果较好的树木,并在一些空地上补种树木,提高绿化密度,改善绿化环境。

希望尊贵的物业和业委会能光顾此贴并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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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zjol.com.cn/viewthread.php?tid=56396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4 17:22:53编辑过]

一群有知识没文化的人的杰作!拆除杭大老房子建起现代时尚的教师经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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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业委会之窗,大概是单向的,没看到业委会人员的影子.
山一样的禀性,水一般的涵养,那才是真正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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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公司这么差的物业管理工作,为何业主委员会还要与同人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呢???!!!能否公布一下业主投票结果,我们的投票结果不会是同人公司人员操纵统计的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5 13:17: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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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苑小区前期物管之业主巡检报告

政苑各单元公共区域应该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物管人为破坏有一些、业主装修损坏有一些,自然损坏也一些,从门到楼梯栏杆、照明灯、电梯轿厢等等,满目疮痍,物管破坏是主要的!物管啊,物管,维修、检查之事难道要业主自己来做么?要你干什么?业主的是雇你的主人,物管是业主的管家,同人你能为业主管好家么?管家可以这样糟蹋主人的财产么?

凡是物管破坏的设施,应该由物管公司自行承担赔偿、修复责任,维修时不得动用物业收益和维修基金,

同人物管啊,想说爱你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欢迎各位业主积极巡检,上传巡检图片,给同人物管提个醒!

QUOTE:
以下是引用闻涛听月在2007-1-14 16:04:00的发言:

政苑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巡检实录

乱打洞——物管不能对业主马克思主义,对自己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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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闻涛听月在2007-1-14 16:05: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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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闻涛听月在2007-1-14 16:12: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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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闻涛听月在2007-1-14 16:15: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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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闻涛听月在2007-1-14 16:13: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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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之总信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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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之地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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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之电梯对讲机飞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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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之电梯照明一只眼睛瞎了?


QUOTE:
以下是引用闻涛听月在2007-1-14 16:18: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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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4 19:52:14编辑过]
——欢迎使用杭州市政府文件常用成语词典,杭州市政府官方成语词典新添成语:“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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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还有这样的单元,怎么就没人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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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的说的有道理 同人的作风作为业主 我不同意与他继续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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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

如果小区登记车辆数超过车位数需要抽签决定能否入区停车时,请首先排除公车可在小区内停车的资格。

另外在精划车位、日常管理、临时来车收费等方面也要仔细考虑。

政苑的河多好啊,这么好的河上应该有条手划船的,于是在河上放入一条小船就成了入住后常常能遇见的一个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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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业委会关注丰潭桥头正在施工的究竟是什么建设项目

http://bbs.zjol.com.cn/dispbbs.asp?boardid=65&replyid=394650&id=575309&page=1&skin=0&Star=1


我叫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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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否请业委会的同志们有空到边上的浙江大学小区去看一看,可能对工作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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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http://bbs.zjol.com.cn/viewthread.php?tid=57897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6 22:25:03编辑过]

我爱西湖,西子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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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http://bbs.zjol.com.cn/viewthread.php?tid=578970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6 22:28:02编辑过]

我爱西湖,西子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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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委员会成员不是官员,在小区管理中委员会没有行政强制权,违背野猪意愿做事,必然会受到抵制。
我爱西湖,西子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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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苑是80年代的老房子么?
我爱西湖,西子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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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小高层在2007-1-26 18:06:00的发言:
      能否请业委会的同志们有空到边上的浙江大学小区去看一看,可能对工作有所启发。

是啊。前日到浙大小区朋友家中小坐,谈及政苑小区管理问题,他问:是你们省级机关的管理水平本来不行,还是省政府特意把水平不行的人派来搞事务管理啊?。。。。。无言

曾经鸳鸯今不闻,流水清风俩无痕.醉卧竹林一壶酒,夕阳可曾恋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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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车问题,请省纪工委注意!!!

政府机关公车管理是有规定的,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在本单位或单位附近指定的固定停放点停放,不得开回家当私车用!

单位都有规定的,只是没有认真严格执行。

《都市快报》2007年2月8日

公车有没在小区过夜

  大家都来看着点

  小区里车位紧张,公车再来“留宿”,大家停车就更难了。2月6日,玉环县城关三合潭花园小区、石井小区、蓝天花苑3个居民小区都贴出了公开信,让大家来监督,谢绝公车晚上留在小区里。

  玉环县纪委听说了这件事情,十分支持。据负责人讲,根据玉环县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公车在非工作时间必须在本单位或单位附近指定的固定停放点停放。县纪委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进行暗访,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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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b区的,也没有抽到停车证,我也愿意交钱,但我不同意停到其他地方去,我赞成先到先停的规则,停不下了车主自己会想办法的,到时自然会停到地下去。物业只要控制小区进车总量就行了,满了就不再放进,另外回顾了这次车位管理的程序,也存在不少瑕疵,这种涉及面如此大的事情,业委会几个人就定了,也不报大会批准?得到授权了吗?上次表决的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但其他并未涉及?怎么就忽然出来这么个管理办法,事前也不公告,更不要说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议业委会赶快纠正,补发停车证,要不然之前我是不每天每次交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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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车库和地表车位、道路、绿地一样,属于配套设施,买卖行为无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通过诉讼途径或者非诉讼途径,解除无效买卖地下车位、车库合同,所有车位、车库全部改为出租,出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地表车位租金或者降低地下车位车库租金,鼓励业主将车子停到地下。

远离西湖,就是远离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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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村民说尽可能鼓励大家停地下的想法是对的,不知大家最不要停的那几个库还有没有多的,如果多很多,那这几个库的租费全要降下来,120元,100元,甚至80元。

地面空出来便于大家行走,便于应急。

政苑的河多好啊,这么好的河上应该有条手划船的,于是在河上放入一条小船就成了入住后常常能遇见的一个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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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业委会注意下工作方式方法

之一

任何措施有个事先沟通都比强行实施好

一是搞点形式即使假心假意也比没一点形式好

二是自己大脑够聪明了也难免有头痛脑热之时来点补充最后得利的还是自己

三是让村民自己教育自己下比所有的骂声独听听要好些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2 12:37:58编辑过]

政苑的河多好啊,这么好的河上应该有条手划船的,于是在河上放入一条小船就成了入住后常常能遇见的一个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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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lotus_l在2007-2-9 22:08:00的发言:
qiulan很长时间没来了,其他业委会成员有光顾此地的么?真担心期望变失望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这段时间老是出差,所以上网少了。谢谢lotus_1的记挂。刚才,我看了大家对车位租赁问题的意见和看法。毕竟这涉及我们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而且有些意见也确实值得我们深思。我会把这些意见带给我们其他几位业委会委员,相信我们在下次工作中会把这事考虑得更细致、周全些。祝大家新年快乐!

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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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小建议:

搬进政苑已有一段时间,有一件事烦请业委会协调:相信政苑有不少邻居欢喜晨跑的,但是政苑合适晨跑的场地确实有限,业委会能否协调一下小学操场能否从6:10-7:10开放。借用一下??

我原来住在市体育馆旁,杭高也是在社区协调下向周边的居民开放一小时。期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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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全体业主所有
2007年02月13日  03:49:59    杭州网

新闻链接:我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即将出台

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理论上车位可以无偿使用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与大家利益关系密切而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昨天,市人大在市建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条例》。根据这

一《条例》,小区里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纠纷和投诉颇多。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

尤其是许多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目前,大多数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这一方法也有助于限制小区的停车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完全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在车位和业主刚好可以满足一对一需求的理想状态下,理论上车位是可以做到无偿使用的。

当然,在目前小区普遍存在车比车位多的情况下,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收取使用费仍然是协调小区停车问题的必要手段。但是,这些使用费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利润,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条例》还规定,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用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昨天,市人大在市建委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这一《条例》。根据这

一《条例》,小区里的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等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纠纷和投诉颇多。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

尤其是许多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目前,大多数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这一方法也有助于限制小区的停车量。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完全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在车位和业主刚好可以满足一对一需求的理想状态下,理论上车位是可以做到无偿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