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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室主任姚红说: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

民法室主任姚红说: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

民法室主任姚红说: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2/29/content_5548207.htm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结合物权法草案审议和修改情况,一一加以细说。 

其中: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姚红说,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共有”一词的权威解释:

     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339972&pdmc=051207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9 23:56:42编辑过]

我们嘉绿西苑来东买房个时光没有约定的。请解释其它场地的车位来东哪里?

QUOTE:
以下是引用眼里不能掺沙子在2006-12-30 12:32:00的发言:

我们嘉绿西苑来东买房个时光没有约定的。请解释其它场地的车位来东哪里?

您最好去问一下小学语文老师,他一定会告诉您的。

看来“杭州春天”更名后,顺眼多了,谢谢你的合作

沙子是女的?不会吧????如果真是,我更加佩服了!!!

老实说我不是常住贵苑的,实在看不下去才出来说2句;

何谓“共赢”?就是要不管安居还是非安居的

住在一起,就应该团结,和睦相处,

该缴的费用大家都要缴,

不该缴的大家一起抵制,这才象个真正的野猪

而不是象斯特酒一样,胳膊朝外帮着KFS

这很不正常(除非酒喝糊涂了)

其实我也得过安居的好处(我的房子曾经也是安居帮我搞定的)

但既然大家住在一起了,就不要再分彼此,这样天下就太平了

还有——————安居既然已经撤离,肯定回不来了,

象斯特酒一类,你们闹一下,出出气就算了~~~

不要太过激烈,时间是最好的疗伤药啊

毕竟老是吵吵闹闹也累

毕竟还要在这里常住

毕竟我们都会老

毕竟这里不是练笔的地方

毕竟不会有文化大革命了

所以歇歇吧

让我们创造“共赢”

为了我们的小区

为你

为我

为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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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共赢在2006-12-30 15:46:00的发言:

看来“杭州春天”更名后,顺眼多了,谢谢你的合作

“菜鸟”: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谢谢您能合作!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30 19:00:5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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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不要动不动谩骂,相互挖苦讽刺,那不就更无和谐环境了吗,大家都想表达自己的观点,难免会有人不能认同,这很正常,但要求同存异,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不能和“业委会”一样独断专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广大业主,业主之间不要划分阵营了,什么“安居“不”安居“的,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无法让我们的居住环境一天比一天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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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hzjlyyz在2006-12-30 19:17:00的发言:

     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存在,不要动不动谩骂,相互挖苦讽刺,那不就更无和谐环境了吗,大家都想表达自己的观点,难免会有人不能认同,这很正常,但要求同存异,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不能和“业委会”一样独断专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广大业主,业主之间不要划分阵营了,什么“安居“不”安居“的,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无法让我们的居住环境一天比一天好起来。

赞同hzjlyyz网友的意见。可是有些人不尽然。这个菜鸟“共赢”故意断章取义,将人大发言人的讲话拆成二部分,取之后半部分蛊惑大家。例如: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姚红说,现在许多老百姓都买了房,比较关心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的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目前草案对车库问题的规定是由当事人约定;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整段话截取一段“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蛊惑网友。

见: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2/29/content_5548207.htm

原意为:除了车库、车位外(不可以共有公用),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经“共赢”的“技术处理”断章取义给网友的意思是:对于占用公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含车库、车位)草案则规定为共有。

这完全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我曾向“沙子”建议:“您最好去问一下小学语文老师,他一定会告诉您的”。(第3楼)

这叫我们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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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不用担心报纸也刊登了姚红的章节,要相信业主是会分清是非的。如果别有用心恰恰暴露个别人的阴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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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红说的没错,错就错了安居当初没跟全体业主约定,过了5年,再来抢业主的财产,就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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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眼里不能掺沙子在2007-1-5 10:08:00的发言:
姚红说的没错,错就错了安居当初没跟全体业主约定,过了5年,再来抢业主的财产,就是违法了。

通读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讲话全文,看不出“沙子”所说“跟全体业主约定”的意思。讲话中只有“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之说。这里没有“全体”的概念。只有“个体”的概念。根本不存在全体的买房过程,何来“跟全体业主约定”。

希望“沙子”今后引用法律法规或重要人物讲话时,直接引用原话,给出来源和网页连接。姚红讲话请见以下连接或图片。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2/29/content_5548207.htm


附件

5YaHeBUb.jpg (76.68 KB)

2007-1-9 17:33

民法室主任姚红说: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那样可以共有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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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子”估计是搬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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