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共赢在2007-1-20 23:32:00的发言:感觉很热闹,其实就是几只小丑再套几套马甲在显眼,呵呵,有点恶心



物权法马上要出来了,有你们哭的时候
转贴以前被斑竹删除的帖子,作为对“共赢”的回应。
对嘉绿苑西小区二位业主诉“居住区发展中心”一案简要看法
网民“我是业主”和“眼里不能掺沙子”等人在论坛中就“陈叶、王彤诉‘居住区发展中心’一案”经常发表言论。他们的一些观点可归纳一下二点∶
1、诉讼争议焦点是41幢1单元楼下第三个架空层;
2、尽管陈叶、王彤二审败诉,等到“物权法”施行后,仍然有机会“翻案”。
现就以上二个说法结合二审判决书中的内容谈谈我的看法。
一、二审法院认定诉讼争议焦点有二个且分别审理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讼争的架空层的权属问题;二是被上诉人陈叶、王彤对讼争的架空层是否享有使用权的问题。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把架空层权属问题分解为二个“争议焦点”,分别加以审理认定。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并做出结论:
1、居住区发展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专门就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该公司在满足嘉绿苑(西)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对架空层汽车库进行处置符合当时的政策,且销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定也全额用于弥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缺口。证明居住区发展中心对架空层拥有处分权。(请注意这里指的是整个嘉绿苑西的架空层的处分权)
换个说法:市政府委托居住区发展中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居住区发展中心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架空层进行处置符合当时的(市政府)政策;且(嘉绿苑西架空层汽车库)销售收入全额归于市财政用于弥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缺口。我们可以理解为居住区发展中心的行为是基于市政府的授权。故居住区发展中心对架空层拥有处分权。
2、因陈叶、王彤未能举证证明居住区发展中心已经将讼争架空层出售给嘉绿苑西41幢房屋的众业主,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函已明确居住区发展中心对讼争架空层的处分权,故陈叶、王彤关于其作为该幢房屋业主而对讼争架空层享有共有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注意这里要求陈叶、王彤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换个说法:由于陈叶、王彤不能证明具有处分权的居住区发展中心已经将讼争架空层出售给嘉绿苑西41幢房屋的众业主。作为该幢房屋众业主之一的陈叶、王彤与其他41幢房屋的众业主同样不能对41幢房屋架空层享有共有使用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居住区发展中心处分架空层的权力来自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居住区发展中心处分架空层的收入全额归于市政府财政用于弥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缺口。如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也应该是杭州市人民政府而非居住区发展中心。陈叶、王彤诉讼选择对象时显然发生严重错误。
重要的是:二审法院认定居住区发展中心对嘉绿苑西小区架空层拥有处分权,并非只是对41幢房屋的架空层拥有处分权。
二、《物权法》施行后,架空层所有权没有机会“翻案”
说到这个问题必须提到一个法律名词“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般来说,新制订的法律对此前发生的事件是没有溯及力的。即使个别新制订的法律明确有溯及力的,对于已经根据旧法律判决的案件也不可能重新处理。例如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就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见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5/content_358058.htm )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报批文本)中最后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见 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Gid=fd403e92-f1da-4735-a5d5-a3762250fca7&Tid=Cms_Info )
王彤因“打砸抢”他人的车库受到治安调查。为了回避治安处罚,将治安事件转化为所有权纠纷。由此才有了后来的“架空层纠纷”的诉讼案。由于陈叶、王彤二审败诉,使得嘉绿苑西小区“架空层”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处理结案”了。
如果没有陈叶、王彤对居住区发展中心的诉讼案,同时《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该法具有溯及力,那么《物权法》正式出台施行后,嘉绿苑西小区广大业主还可以根据《物权法》有利于业主的条款向人民法院主张“架空层”的所有权。
正是因为陈叶、王彤为了一己之私的利益,将本不应该急于处理的架空层所有权问题急于用诉讼的手段处理,导致法院将架空层的处置权判给了居住区发展中心。使广大嘉绿苑西小区的业主失去了将来向法院“主张架空层所有权”的机会。架空层所有权问题要想“翻案”根本不可能。
导致目前尴尬局面的王彤才是真正严重损害嘉绿苑西小区广大业主权益的人。
(附图:判决书最后二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 13:51:3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