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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拖儿带女夫妻俩在小区做清洁工这样的事该怎样看待?

[讨论]拖儿带女夫妻俩在小区做清洁工这样的事该怎样看待?

前两天在小区西北面通道上看见一个外地模样的大男人身上背着一个男婴,身后跟着一个女孩,自己拖着二个硕大的垃圾桶在艰难的走着。我驾着小车真的不愿意鸣喇叭,怕惊动这生活艰辛的一个家。他使我联想老家沂蒙山区,那里的人们与他一家一样,过着不富裕的生活。若不是我老爹跟着毛主席南征北战,进城建设新中国,我今天也许成为山区农夫。

我今天想讲的议题:晨信物业聘请这样一家夫妻俩带着孩子来小区上班是否对?晨信的管理标准是什么?他们想把我们小区管成怎么样的面貌?总不能将小区变成忆苦思甜的实验区吧?晨信物业总不能把自己的脏乱差管理归及于这些贫穷苦难的家庭吧?

这些贫困家庭是值得同情!但不能影响小区的正常管理!我想小区业主跟我应该想法一致。请不同观点网友上帖,包括晨信物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恶心人一个。

他做好工作就行了。晨信只是雇佣能给它做好工作的人,也和你不相干。不须你以喇叭沉默来作为恩惠。而且小区里面本来禁止鸣喇叭的,你要是以前不知道,那现在提醒你。

某业主你说的够露白啦:晨信只是雇佣能给它做好工作的人,也和你不相干。你代表了谁的利益?我清楚啦!!!工作真的做好啦???你去看看,听听业主们的意见就明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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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颸雨在2007-1-16 21:24:00的发言:

我是不赞同清洁工拖儿带女在的这里“上班的”!

夫妻两同在这里工作是不可非议的,但是带着孩子上班就不好的,试闻有哪家公司允许职业带着子女上班的?国家法律也最多是允许哺乳期的婴儿可以由母亲带着上班,这也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呀!!

这个问题请“某业主”网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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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斯特李在2007-1-16 22:03:00的发言:

这个问题请“某业主”网友回答。

感觉很热闹,其实就是几只小丑再套几套马甲在显眼,呵呵,有点恶心物权法马上要出来了,有你们哭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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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一业主在2007-1-16 9:42:00的发言:

前两天在小区西北面通道上看见一个外地模样的大男人身上背着一个男婴,身后跟着一个女孩,自己拖着二个硕大的垃圾桶在艰难的走着。我驾着小车真的不愿意鸣喇叭,怕惊动这生活艰辛的一个家。他使我联想老家沂蒙山区,那里的人们与他一家一样,过着不富裕的生活。若不是我老爹跟着毛主席南征北战,进城建设新中国,我今天也许成为山区农夫。

我今天想讲的议题:晨信物业聘请这样一家夫妻俩带着孩子来小区上班是否对?晨信的管理标准是什么?他们想把我们小区管成怎么样的面貌?总不能将小区变成忆苦思甜的实验区吧?晨信物业总不能把自己的脏乱差管理归及于这些贫穷苦难的家庭吧?

这些贫困家庭是值得同情!但不能影响小区的正常管理!我想小区业主跟我应该想法一致。请不同观点网友上帖,包括晨信物业。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大家好好交流,这样有意思.

我认为现阶段这些是小事,只要他们能作好工作就可以了,毕竟我们的物管费还不高,不能和绿城/南都比,物管目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保安上,到年底了,安全第一,然后是停车的安排,然后是卫生,最后是绿化.

业委会应该帮助督促作好物管工作,并准备好过年后再向安居维权(放心,有良知的业主毕竟占绝大多数,几个小丑就当给大家提神的玩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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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共赢在2007-1-20 23:32:00的发言:

感觉很热闹,其实就是几只小丑再套几套马甲在显眼,呵呵,有点恶心物权法马上要出来了,有你们哭的时候

野委会新的代言人终于露面了?还是比较积极称职的。小丑的眼里,别人全是小丑。哈哈哈.......努力吧!好处会大大地有!!!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 15:11: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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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共赢在2007-1-20 23:46:00的发言:

大家好好交流,这样有意思.

我认为现阶段这些是小事,只要他们能作好工作就可以了,毕竟我们的物管费还不高,不能和绿城/南都比,物管目前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保安上,到年底了,安全第一,然后是停车的安排,然后是卫生,最后是绿化.

业委会应该帮助督促作好物管工作,并准备好过年后再向安居维权(放心,有良知的业主毕竟占绝大多数,几个小丑就当给大家提神的玩具罢了)

此代言人看起来职位不低。物业公司,野委会的工作全被他安排好了。可笑!真是肉麻当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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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某说得好漂亮的词句,物管费不高就可以了吗,重点抓保安的工作你们抓了点什么?16日凌晨一个保安室内,俩名保安都睡觉。你们知道吗?从发现失窃5000多元的事后,我查过四次小区情况,次次都有保安在门口伏睡着。小区内汽车都那么多还会在乎五分钱吗?只有你共某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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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共赢在2007-1-20 23:32:00的发言:

感觉很热闹,其实就是几只小丑再套几套马甲在显眼,呵呵,有点恶心物权法马上要出来了,有你们哭的时候

转贴以前被斑竹删除的帖子,作为对“共赢”的回应。

对嘉绿苑西小区二位业主诉“居住区发展中心”一案简要看法

网民“我是业主”和“眼里不能掺沙子”等人在论坛中就“陈叶、王彤诉‘居住区发展中心’一案”经常发表言论。他们的一些观点可归纳一下二点∶

1、诉讼争议焦点是41幢1单元楼下第三个架空层;
   

、尽管陈叶、王彤二审败诉,等到“物权法”施行后,仍然有机会“翻案”。

现就以上二个说法结合二审判决书中的内容谈谈我的看法。

、二审法院认定诉讼争议焦点有二个且分别审理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讼争的架空层的权属问题;二是被上诉人陈叶、王彤对讼争的架空层是否享有使用权的问题。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把架空层权属问题分解为二个“争议焦点”,分别加以审理认定。

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并做出结论:

1、居住区发展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专门就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该公司在满足嘉绿苑(西)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对架空层汽车库进行处置符合当时的政策,且销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定也全额用于弥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缺口。证明居住区发展中心对架空层拥有处分权。(请注意这里指的是整个嘉绿苑西的架空层的处分权)

换个说法:市政府委托居住区发展中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居住区发展中心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架空层进行处置符合当时的(市政府)政策;且(嘉绿苑西架空层汽车库)销售收入全额归于市财政用于弥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缺口。我们可以理解为居住区发展中心的行为是基于市政府的授权。故居住区发展中心对架空层拥有处分权。

2、因陈叶、王彤未能举证证明居住区发展中心已经将讼争架空层出售给嘉绿苑西41幢房屋的众业主,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函已明确居住区发展中心对讼争架空层的处分权,故陈叶、王彤关于其作为该幢房屋业主而对讼争架空层享有共有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注意这里要求陈叶、王彤必须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换个说法:由于陈叶、王彤不能证明具有处分权的居住区发展中心已经将讼争架空层出售给嘉绿苑西41幢房屋的众业主。作为该幢房屋众业主之一的陈叶、王彤与其他41幢房屋的众业主同样不能对41幢房屋架空层享有共有使用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居住区发展中心处分架空层的权力来自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居住区发展中心处分架空层的收入全额归于市政府财政用于弥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资金缺口。如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话,也应该是杭州市人民政府而非居住区发展中心。陈叶、王彤诉讼选择对象时显然发生严重错误。

重要的是:二审法院认定居住区发展中心对嘉绿苑西小区架空层拥有处分权,并非只是对41幢房屋的架空层拥有处分权。

二、《物权法》施行后,架空层所有权没有机会“翻案”

说到这个问题必须提到一个法律名词“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般来说,新制订的法律对此前发生的事件是没有溯及力的。即使个别新制订的法律明确有溯及力的,对于已经根据旧法律判决的案件也不可能重新处理。例如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就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见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5/content_358058.htm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报批文本)中最后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见 http://www.zjrd.gov.cn/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Gid=fd403e92-f1da-4735-a5d5-a3762250fca7&Tid=Cms_Info

王彤因“打砸抢”他人的车库受到治安调查。为了回避治安处罚,将治安事件转化为所有权纠纷。由此才有了后来的“架空层纠纷”的诉讼案。由于陈叶、王彤二审败诉,使得嘉绿苑西小区“架空层”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处理结案”了。

如果没有陈叶、王彤对居住区发展中心的诉讼案,同时《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该法具有溯及力,那么《物权法》正式出台施行后,嘉绿苑西小区广大业主还可以根据《物权法》有利于业主的条款向人民法院主张“架空层”的所有权。

正是因为陈叶、王彤为了一己之私的利益,将本不应该急于处理的架空层所有权问题急于用诉讼的手段处理,导致法院将架空层的处置权判给了居住区发展中心。使广大嘉绿苑西小区的业主失去了将来向法院“主张架空层所有权”的机会。架空层所有权问题要想“翻案”根本不可能。

  导致目前尴尬局面的王彤才是真正严重损害嘉绿苑西小区广大业主权益的人。

(附图:判决书最后二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 13:51: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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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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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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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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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某,不要在这自鸣得意啦!知道什么叫溯及力吗?不知道的话赶快补课。

听你的意思是物管费下降了所以物业管理的质量也要下降!理所当然的???如物管费再降低的话是否连保安都可以不要了?野委会当初信誓旦旦的可没这个意思哦。他们在制定所谓的诺言时没叫上你?如果广大业主早知要拿物管水平的下降来换取物业费的降低,我敢肯定100%不会同意!!!(除了你,沙子和野委会四人帮)不信你去问问看!!!



真是出尔反尔!说得比唱得还好听!!!这才叫恶心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 23:42: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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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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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啊,你已经是沙子第二了,唯阵营之疑为能事,不能换位思考和实话实说了。

我起得还比较早,但没见过这么一幕,相信背小孩拖垃圾桶是偶尔为之的。谁有条件却要寒冬凌晨背小孩出来吹风啊。恻隐之心是高尚的,记得杭州有个小区有给患难保安捐助的事迹,听着报道我心里就有温暖的感觉。难道这个保洁员没条件给孩子一个暖和的被窝他就不够资格拥有这份简单低贫的工作吗?他不是宁愿辛苦孩子也要做完当日工作了吗?假设他狠心请假一天,少了钱不说,他会不会因为10个8个垃圾桶没清理而受到这位脱贫的车主更仁慈的恩惠?

这位雨,你是公主还是尼姑?双职工家庭,家里有什么意外事情,带小孩到单位有什么了不得?我碰到孩子生病、学校放假就常带。不过我的工作在室内,有时开空调,有玩具和零食。所有同事都很喜欢孩子。这是你说的“条件允许”吗?是家里没长辈管,条件不允许才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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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某业主在2007-1-22 12:08:00的发言:

李啊,你已经是沙子第二了,唯阵营之疑为能事,不能换位思考和实话实说了。

我起得还比较早,但没见过这么一幕,相信背小孩拖垃圾桶是偶尔为之的。谁有条件却要寒冬凌晨背小孩出来吹风啊。恻隐之心是高尚的,记得杭州有个小区有给患难保安捐助的事迹,听着报道我心里就有温暖的感觉。难道这个保洁员没条件给孩子一个暖和的被窝他就不够资格拥有这份简单低贫的工作吗?他不是宁愿辛苦孩子也要做完当日工作了吗?假设他狠心请假一天,少了钱不说,他会不会因为10个8个垃圾桶没清理而受到这位脱贫的车主更仁慈的恩惠?

这位雨,你是公主还是尼姑?双职工家庭,家里有什么意外事情,带小孩到单位有什么了不得?我碰到孩子生病、学校放假就常带。不过我的工作在室内,有时开空调,有玩具和零食。所有同事都很喜欢孩子。这是你说的“条件允许”吗?是家里没长辈管,条件不允许才带的。

某啊,说我是沙子第二,这话不中听。我在此论坛发的帖子都是根据事实而来!不然他们封我,删我干嘛?是害怕!!!你看见过有人封沙子的ID吗?你看见过有人删沙子的帖吗?你看见过有人恐吓过沙子吗?我获得过我们业主俱乐部的两次奖!你有吗?我和沙子可能一样吗???你的判断力有问题啊!你不是沙子那的也不是我们这的那你是哪的?中间派?墙头草?你不会也被传染了沙子病吧?只要在这提野委会就是安居的???

你比较牛,上班有空调,玩具和零食。这只能说你们单位的制度不健全!或者你们单位本来就是幼儿园。我上班没这些,更不能带小孩去。

你如真的像你自己说的有高尚的恻隐之心的话就请你把人家的小孩弄进嘉绿苑西幼儿园吧,费用归你出。我想这事对你来说不难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4 22:49:3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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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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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归同情,规则归规则,如果都这样,那社会还有什么规矩可言,

也就不需要法官和律师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11:35: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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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忍无--可忍在2007-1-28 11:35:00的发言:

同情归同情,规则归规则,如果都这样,那社会还有什么规矩可言,

也就不需要法官和律师了

您说对了。这个“某XX”不但自己没规矩,连他们单位都一样,可以把小孩,玩具,零食都带去的单位(除了幼儿园)能有什么规矩可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8 14:58: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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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昨天一样,今晨125分回家,小区南大门大门洞开,还是不见保安的身影,谁能解释这是怎么回事?嘉绿苑西晚上的安全由谁负责?出了事情谁能承担责任?现在的物管,野委会或野委会的代言人(沙子,共赢,某XX,你说我说)你们谁能回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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