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之一粟”在他的回应中称“业委会关于小区的任何一项决策都要是要业委会成员投票决议的”,“但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少数服从多数”。
非常遗憾,在这里不得不引用有关法律法规,以免“沧海之一粟”等人拿没有法律依据的“少数服从多数”误导(说重了就是欺骗)广大业主。
1、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66372 )中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2、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http://www.zjol.com.cn/gb/node2/node1307/node33382/node127767/node127771/userobject15ai2066488.html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
3、 “业委会”自己制定的《嘉绿西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中
( http://bbs.zjol.com.cn/viewthread.php?tid=364865 )
第十五条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一)会议准备工作:会议召集人应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身份等,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二)发布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沧海之一粟”还在他的回应中称“尽力(把业委会的工作)做得更好”。我想,你们只要能够做到做人最起码的要求就已经是嘉绿苑西广大业主之幸事了。这就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不要自食其言”。
从“业委会”筹备、组建至今,一年多的实践已经证明:小区“四人帮”一伙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没有协商调解矛盾的肚量和能力;没有为大家服务的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你们有“做得更好”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
不知“沧海之一粟”和其他人能否做到“要依据法律法规办事,不要自食其言”?对此我是高度质疑!但我希望我的质疑是错误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14 14:36:2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