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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告吗?

这个问题可以告吗?

我们是2000年8月被翰林花园拆迁的拆迁户,拆迁协议书中写明两年半回迁,可千呼万唤,05年11月才拿到钥匙,回迁协议说得好,尽快拿出办理产权所需资料,可这一“尽快”竟“快”到了今昔——2007年!这还没完,往后还不知要“快”到何年呢!我们属二期拆迁户,一期的受害就更深了,但还不算最惨,最惨的当属我们的俩位邻居,在这漫长的拖拉过程中,没等看到自己的新房啥样就抱憾牺牲了。kfs啊kfs,不是违约就是骗人,真是气愤。尊敬的律师,我想问一下,KFS的这种行为有没法律法规约束他们,我急需拿到产权证,该怎么告?谢谢!
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视协议及相关的具体情况.
浙联律师为您解忧 舒军律师 1358845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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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舒军在2007-3-31 10:39:00的发言:
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应视协议及相关的具体情况.

谢谢你的指点,基本情况就如我上述所说,这是我们所有拆迁户共同经历过的,协议我们都有,至于开发商为何屡次违约,我们不得知,不过我想除了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外,其它都不应是违约的理由。已经有人在联系其他邻居了,我们准备集体上诉,只是我们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不知该从何切入,待人力财力完备后可能还要来打搅你,谢谢!
兴师动众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浙联律师为您解忧 舒军律师 13588457425

在拆迁的时候,各个拆迁户手里都应当有一份拆迁协议。所以,这个纠纷应当按照拆迁协议上面的约定来处理。如果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则拆迁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协议上对办证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认为应当参照以下规定办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请注意:上面我的用词是“参照 以下规定…………”。因为拆迁协议一般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订立的行政合同,因此这样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写出上面的法律规定目的只是说明我个人的关于行政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但不能直接援引这个规定进行诉讼,如果你要起诉的话,还得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张彦周律师电话:13067984566邮箱:zhyzh2000@163.com博址:http://blog.zjol.com.cn/user1/792/index.shtml

    谢谢张彦周律师给予如此详细的专业的解答,且不说要引经据典翻资料,这么长的篇幅,光是敲敲这些字就够辛苦的了,谢谢!

    你的长帖,使我们的问题第一次与法律接上了轨,这正是我们要寻求的,很重要。虽然我们中间不乏知识分子,但对于法律,只是无奈之下产生了点“保护意识”,还缺少足够的有关知识,谢谢你的帮助。另外还想问一下,这个官司能有多少胜算?费用大约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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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一个官司能否取胜的因素很多,除了法律、证据,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只有对整个案情、所有材料详细阅读分析后才能谈论胜算的问题。所以现在只能这样回复你。

    打官司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具体计算方式请参见http://www.gov.cn/zwgk/2006-12/29/content_483407.htm

    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协商确定。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张彦周律师电话:13067984566邮箱:zhyzh2000@163.com博址:http://blog.zjol.com.cn/user1/79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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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衷心地感谢张彦周律师给予耐心地回复,你的意思我明白了,下去我们还需做多方面的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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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度对法官的腐败视而不见
2007年05月22日 09:49:5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山西曲沃农民张志祥为了讨要一笔6万元的执行款,又是请法官吃饭,又是给法官送礼,辛苦奔波了14年后,当初那笔被法院冻结的执行款早已被“肢解”给了别人,张志祥不但钱没拿到,反而倒贴7万多元。这个倍感绝望、屈辱、气愤、无奈的老汉感觉“天好像塌了”,以至于想到了在翼城法院的门前自杀(《山西晚报》5月21日)。

  站在近十余年来的法律大环境上来俯瞰这一个案,张老汉不过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又一证人,是司法腐败的又一受害者,是失望于司法公正且求助无门的又一无辜公民。数以万计的“执行难”受害者们,他们那无助的眼泪,他们手中的“法律白条”,他们创造性的“拍卖判决书”,以及他们因偶然遭遇了某桩官司而必然被改变的命运,无一不在控诉着法官的不作为。可惜的是,多数情况下除了一些有良知的媒体,很难再有哪个机关对他们那并不新鲜的故事感兴趣。

  很多年以前,在民间就流行着这样一个段子,“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法官在当事人之间玩“劈腿”实在算不上什么新闻,哪一天法官信法为真那才是新闻。这些年来,表现在法院各色教育整顿、经验材料及改革举措中的,无外乎“司法为民”、“执法为公”等软口号,或三禁令、九卡死等硬杠杠。在这十几年中,按说法制即便有不健全之处,也早该健全了。当法官的准军事化制服都已换成了法袍,手中的枪杆子已换成了法槌,“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腐败毒瘤却依然留存,法官们还能抱怨什么呢——立法不完善?不科学?有缺失?总而言之还是那句老话,法制不健全。

  我早已不相信这样的自辩,但我相信于民事执行领域法制确实还不健全,只不过,不是对执行法官的要求不健全,而是对法官不作为的责任追究不健全;不是对当事人的权利赐予不健全,而是对当事人的救济管道不健全。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治的两大基石。反过来说,有权力而无责任则权力必然腐败,有权利而无救济则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当法官抱怨法制不健全时,其言下之意是现行法律对法官的保障还不健全,或对当事人的强制义务还不健全,比如说没有对法官高薪养廉,又比如没有对申请执行人规定更高的执行费。既然法律如此不健全,法官们只好赤膊上阵,自己“救”自己——福利不多,找申请执行人说;薪金不高,到案子里捞。谁让咱手头就是有这份权呢?

  执行权在法院,已是典型的“有权必有利”。以权谋利对于一些执行法官而言,如早上起床要洗脸刷牙一样习以为常。更可怕的是,许多法官对这种以权谋利不但没有愤慨之意,反而高度认同。在张志祥的故事里,最“心惊手颤”、最奢侈的一次宴请,除了他的“老朋友”、执行法官安国廉之外,还有一位副院长及几位庭长。副院长这边口中说,“农民兄弟挣钱不容易,大伙替老张省着点。”那边却点了一只一斤二两的王八,一道菜就是600元。如此宰你没商量,当事人如何维权,又到哪处去维权?找法院领导反映吗?领导就在饭桌上呢!

  老张其实也有选择的机会,他可以选择不吃请,不送礼,但这样的抗争就能自然带来法官的主动执行么?对于一个没有救济管道可言的权利人而言,灰色的现实给出的选项里,所有备选答案都是灰色的。请吃还是不请吃,唯一的区别只是——请了就有可能执行;不请就更没机会。

  民事执行本不难,对法官的责任追究才真正难。西谚曾将法官比同皇后,认为“法官的贞操不容怀疑”。一个以实现公正为全部要务的法官,只要被人们怀疑与当事人有某种不正当的关系,他便不足以再担负运送正义的神圣职责。如此说来,一个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吃请,并欣然从之且毫不客气的法官,早该下课了!是制度还是他所在的法院保全了一个已无贞操的法官14年?14年后,我们的制度还要一如既往地成为法官口中腐败的借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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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法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本来就有依据事实提供给法官了,可他们就愣说你在陈述时没能说到时处

和点子上,也不为胜诉.老百姓哪里是法律专业的人啊?!让老百姓又是请法官吃饭,又是给法官送礼

真的让老百姓觉得天好似灰尘尘啦,回有大声在喊着,真正为民说话的包青天你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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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一些不作为的法官若能有象这里的热心张彦周律师与舒军律师所在素质好有责任感,

就不会让老百姓在打官司的路上处处行走的那么艰难困苦啦!我每想起有的法官不能依据事实办

案,官官相护不为民做主的事,我就感到他们都是历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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