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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装修、使用其合法取得架空层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合理

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装修、使用其合法取得架空层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合理

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装修使用其合法取得架空层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合理。“四人帮”及其追随者无权阻挡

今日(47日)下午,居住嘉绿苑西小区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在其购得使用权的架空层进行装修,遭到某业主的无理阻挡。该业主采用“打砸”野蛮方式阻挡汪老师的装修。其阻挡汪老师装修的理由称“该架空层所有权纠纷还在法院审理之中,没有结论”

110报警台也因有人报警派警察到场处理该纠纷。在场一业主向110警察和在场观望的业主们出示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揭穿了该业主的谎言。

在此,重新公布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最后二页(见附件)。警告小区业主王彤、郑曙昌、耿光明、魏宁芳“四人帮”等人,不要再用谎言欺骗不明真相的业主了,不要再煽动他们挑战法律法规。

根据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对嘉绿苑西小区架空层具有处分权。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从居住区发展中心花钱取得的使用权,合法有效。任何人(包括“四人帮”及其追随者)无权以任何理由阻挡汪老师的合法权益。

敬告小区某些至今还不明白是非的“四人帮”追随者:小区王彤、郑曙昌、耿光明、魏宁芳“四人帮”等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没有协商调解矛盾的能力和肚量;没有为大家服务的时间。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给广大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你们追随“四人帮”等人,挑战法律法规;挑战道德良知将会为此付出代价。

王彤、郑曙昌、耿光明、魏宁芳“四人帮”等人损害广大业主利益,营私牟利的罪恶企图永远不可能得逞。如果不能改邪归正,他们只能得到“身败名裂”的可耻下场。

 

 



附件

2Vkx5JTA.jpg (107.17 KB)

2007-4-7 20:13

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装修、使用其合法取得架空层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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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zbn0W8u.jpg (74.58 KB)

2007-4-7 20:13

杭州师范学院汪老师装修、使用其合法取得架空层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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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有这种甘心为他们当出头鸟的人呢?真是想不通啊.还是自己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呢.

没有车库看别人有心里堵得慌啊.有车库的人既要花钱买车库,还要受你们的气,这不是更可怜嘛.双重打击的类.既然可以卖就可以买啊,都是合法的啊.

顶!!!
LZ脑子有问题啊!明明是嘉绿西苑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安居房产侵害了,还帮着安居说话。是春天到了的原因吗?
QUOTE:
以下是引用cjk123在2007-4-8 22:00:00的发言:
LZ脑子有问题啊!明明是嘉绿西苑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安居房产侵害了,还帮着安居说话。是春天到了的原因吗?

自己住在那里都没搞清楚,就哇啦哇啦叫。翻开自己家里的房产“三证”以及身份证户口簿五个最具法律效力的证件,看看上面写的地址是“嘉绿西苑”还是“嘉绿苑西”。

      我非常期待着“cjk123”的回答!但愿“cjk123”的某个器官没有问题。

   顺便说一句,法院将架空层的处分权判给了“居住区发展中心”。不是判给了“安居”。特此纠正。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8 22:19:32编辑过]

QUOTE:
以下是引用cjk123在2007-4-8 22:00:00的发言:
LZ脑子有问题啊!明明是嘉绿西苑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安居房产侵害了,还帮着安居说话。是春天到了的原因吗?

网友“cjk123”:

您称嘉绿苑西全体业主的利益被侵害了,如果真的如您所说,小区“四人帮”一伙人的下面行为说明什么:

1.  “四人帮”为什么要采用“文革”造反派“打砸抢”的手段来“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呢?为什么采用伪造“印章”的手段以及采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手段来“维护” “全体业主”的权益呢?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2.  2006年底,“四人帮”“通过”的四项“诉讼”决议,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了,为什么至今仍然“雷声响亮,雨点全无”呢?如果一个人连脸面都不顾了,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3.  “四人帮”不仅向广大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连对他们的追随者也隐瞒二审败诉的消息。隐瞒不住,就隐瞒判决书的内容。他们除了欺骗还会干点什么呢?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完全可以走合法的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采用非法手段,隐瞒真相只能证明“四人帮”及其一伙人假借“全体”业主名义维权,其实质为:居心不良。心怀叵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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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网友,你跟这种250较什么劲。此人也就是“沙子”之流的马甲,故意进来胡搅蛮缠一下,你看它连一句话都说不完整(一行字,错两处),还斗胆为王郑耿魏四人帮辩护。接着就像“沙子”“真人”“hrz”“老者”“共赢”“你说我说”之流,逃得无影无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0 12:28: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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