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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嘉园状告移动庭审现场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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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没啥事,去滨江法院旁听了国信嘉园的案子。从2点半到5点多,三个多小时的庭辩,国信嘉园包了一辆大巴,拉了40多个业主去法院旁听。焦点在于物业有无权力出租楼顶给移动公司安装基站。亮点在于国信嘉园律师提出的赔偿计算法,太强大了。   

事件起因:
    2010年5月底,国信嘉园小区的业主发现,小区1幢和34幢两栋小高层,楼顶上居然隐秘地安装了9个“箱子”,这些“箱子”是木头做的,并用油漆刷成和外墙一样的颜色,从小区的任何方位看,都不会感觉这幢高层的楼顶有什么异常。
  国信嘉园业委会组织人员查证,1幢的顶楼发现安装了6个“箱子”,是中国联通的基站;34幢的顶楼装了3个“箱子”,是中国移动的基站。
  这些基站是谁装的?什么时候装上去的?国信嘉园的业主和业委会却均不知情。
  中国移动基站紧挨着的是国信嘉园幼儿园;中国联通基站的马路对面,则是彩虹城幼儿园和彩虹城小学。业主们认为,手机基站的辐射强烈,对小孩子的影响特别大。
  在小区业主的质疑和指责声中,9个基站于2010年6月初全部断电停止服务,小区原物业——合一物业公司也被炒了鱿鱼。如今,基站设备还没有拆除,为保护证物,国信嘉园的业主在基站外围加了个铁笼子。
  今年年初,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和杭州合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亮点:
  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立即拆除通信基站,恢复建筑物原状,并按其获利赔偿损失412000元;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支付建筑物占有使用费88000元,判令合一物业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市级报刊上向国信嘉园全体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诉讼费由合一物业公司和中国移动承担。
  50万元的巨额赔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国信嘉园业委会代表律师列了一长串数字,我听得差点睡着:
    移动网站上显示,移动基站有60万个,用户6亿,移动港股10年报表,股东利润1196.4亿元,国家统计局2010年数据,共有14亿移动手机,浙江有8170万户,高于全国平均1.76倍。国信嘉园共有934户,以每户3人算,有2802人,
    然后用股东利润1196.4除以全国的6亿用户,得出全国移动用户平均每人可以分得199.4元。然后199.4乘以934户再乘以1.76倍,得出327781万,到这来我就听晕了,那个律师又报了几个数字,最后就变成41万元了。
    另外8万多的建筑物占有使用费,则是按从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占有使用费按2.5元/平方米加4倍计算得出,据说移动租用了20平方米的地下室,顶楼的4平方米是挂在墙上的,移动的律师认为挂墙上不属于面积,不用付租金,国信嘉园的律师认为这也是侵占,要算钱。
  国信嘉园业委会主任说,小区业委会已经在这件案子上花了3.4万元,等告赢了,拿了赔偿,所获赔偿将全部进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庭辩焦点:
  庭审过程中,在没有告知业委会和业主的情况下,物业有没有权利出租业主共有部分的楼顶,成为现场辩论焦点。
  国信嘉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律师认为,小区全体业主对34幢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中国移动和合一物业没有经过业委同意,私下签订合同,擅自在国信嘉园小区的建筑物上设立通信基站,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物业管理权的范围也不一样。国信嘉园认为,物业的管理权,仅限于小区的清洁、安全以及秩序的管理,物业管理合同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展开经营性活动的授权范围;而中国移动认为,根据《电信条例》,移动公司有权在支付足额对价的情况下与实际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也是物业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形式。
  另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代表律师还认为,国信嘉园业主多次反应信号不好的问题,移动公司的做法不是纯粹的经营活动,而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故不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电信条例》47条的规定,移动公司有权架设基站;移动基站属于公共利益,应受特别之保护。
  昨天,滨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开展庭外调解,将择日作出判决。
    至于合一物业,全程打酱油,连律师也没请。所有回答都是: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我不是当事人,大概,也许,应该。最有用的一句话,就是我们全听移动公司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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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录详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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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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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力度很有依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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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愧是律师,注重证据,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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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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