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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我的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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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9-26 10:45 编辑

昨天我去了法院,提交了状子和相关证据                

民事反诉状
西湖区人民法院:
      我们发现本案的原告存在伪造合同的问题、浙大求是物业没有取得合法的服务地位及原告不具备原告资格、及不该占有港湾家园业主会馆等法律问题,对原告及相关单位浙大房产管理处,浙大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提出反诉。

诉讼请求:   
1、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2、对原告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3、既然原告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对业主收费属于非法,原告应该把所得全部退还;
      4、请求法院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5、将会馆及经营所得归还给港湾家园业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提供的由杭州求是物业参与签订的《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问题和疑点很多,首先,该合同中说明“将西溪家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交给原告管理”,其次,提交的复印件看不清印章,读不懂签名;第三,合同07年9月1号生效,签定的日子却是08年4月2号;第四,原告律师声称找不到原件。我们认为,签订合同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如果是真实文件,不可能找不到原件却能拿到复印件,更不可能将“港湾家园”错写成“西溪家园小区”,也不可能合同生效日期却早于签订日期。另外,《律师函》上指出的该合同签订日期和签订方也和该合同不一样,里面的矛盾百出,原告如果不能对这一切作出合理解释,只能说明该《合同》是假造的,只是造得粗糙而已。在民初1674号案件中,在8月24日开庭中,原告提供的《备忘录》(证据4)中又说明这个合同已经作废,作废合同自然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
     二、在民初1674号案件中,在7月27日开庭中,原告提供的据说是后来由浙大求是物业签订的《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证据3),同样问题和疑点很多。首先是签订日子07年9月早于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的10年6月;其次,原告提供的原件是在复印件基础上加盖印章的,这已经构成了伪造文件的事实,相关单位浙大房产管理处和浙大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是伪造参与者,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该文件明确说明签字盖章之后起效,但该文件只有印章,没有签名;第四,原告律师声称找不到原件。
    三、《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原复印件(证据2)也是有问题的,签订日子很早,没有签名,都不可能是真实文件上复印的。所以原告是二次造假。
     四、在民初1674号案件中,在8月24日开庭中,原告提供的《备忘录》,是一个假造的文件。首先,该文件是预先写好后然后找人一个个盖章,并拒绝说明是什么人盖章的,和《备忘录》产生应该的事实完全背离。原告在开庭中对此已经供认不韪;其次,《备忘录》中所说的事件和原先的矛盾,、《备忘录》中说明,浙大求是物业接手管理后,杭州求是物业整体撤出,说明当时并不是收购,而起诉书上说的是收购以后再由浙大求是物业接管,原告在开庭中说以《备忘录》为准,就是说,原来原告前面都是对被告和法院的欺骗;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备忘录》中说明,原《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废,那么说,原告是以一个作废的合同为依据对被告起诉。
       五、关于原告伪造合同的过程,业委会董美芳了解得十分清楚,他在6月5日的业主共同会上向业主比较详细地说明了来龙去脉,有录音可以证明(录音的60分钟后开始)。
     六、原告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中的条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造假的合同不是针对被告个人的,而是针对1400多户业主的,情节应该是严重的    七、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八、原告应该明确表达:业主算不算合同的实际签约方。如果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作为服务合同的实际一方业主,对于合同的变更毫不知晓,因此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的资格。如果不是合同的实际签约方,则被告显然不是适格主体。总不能由原告在不同的地方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说法。
      九、就算退一步,认同合同有效,但合同的内容不是物业服务,因而不适用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中的司法解释,被告也明确不能算合同实际签约方,被告也不是适格主体,因此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
      十、按照港湾家园的规划,应该具有面积为19007.9的会馆,现在挂名为启真宾馆的大楼,就是以会馆的名义建造的,其中的设计图纸也充分说明了它的功能,其中:五、六层为文娱活动室;七、八层为老年活动中心;十四层为健身房;十五层为报刊阅览室;有图纸照片可以证明。承建单位理应交付完整的家园。由于本该业主所有的会馆没有交付,也是许多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原因之一。
     请看会馆图纸照片:

http://zzhzbbs.zjol.com.cn/home.php?mod=space&uid=2708494&do=album&picid=152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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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llons 于 2012-9-26 15:38 编辑

对前案判决的己见:
1.该案的诉讼标的应当由诉讼依据直接认定,即应从对执行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得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无合同违约事实,不能牵强附会。
2.依据原告提供的主张和证据,该案所述的纠纷应当以合同违约方作为该案被告,如有必要,可追加被告。
3.原告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均有造价嫌疑,法庭理应对被告提出的质疑展开庭外调查;而该案法官对此未加明察细证,仅依据原告所谓的证据,过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4.该案判决支持原告,对业主造成了激烈反应。该判决以此为代价有欠审慎原则的。

原告和被告为了取得法庭的支持,有必要也应该动用一切有利因素。从该案原告的表现看,已非常充分;而从被告方面看,仅仅是据理力争;从“保护弱者”的法学观点看,被告应该占优;从判决后果看,其代价得不偿失。
从逻辑学上看,该判决的思维过程有待确认,可以进行理论探讨。

思考:一场被绑架了的马拉松,一场毫无顾忌的裸奔,终点是人心的彼岸,需要多久?愿法庭可以给我们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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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物业输不起。所以可以采用收买的方法来取得结果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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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7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自然主人 于 2012-9-27 00:26 编辑

支持zdwcf !支持王昌福老师!

您是真正的战士!斗士!英雄!

法律的尊严需要您!

港湾家园需要您!

永远支持您!

向您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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