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滨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的主角是很多人都耳熟能详的“大头儿子”。日前,杭州市一家大头儿子文化发展公司以央视动画公司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60万元。
昨天,记者从滨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已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央视动画公司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将赔偿其经济损失近130万元。
滨江法院判决书认定,1994年刘泽岱受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滨江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法庭现场,负责这起案件审理的王法官说:“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造就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性。”王法官说,对于一般的侵权案件,法院都会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但“大头儿子”这一动画形象早已深入民心,具有广泛的社会认知度。所以,这起案件最终没有判决央视停止新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放。这个创新之举,是为了维护和尊重各自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和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
“我们既尊重历史,也尊重现实,同时还要考虑到对合法权益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因此,最终采用适当提高赔偿额的方式来作为替代停止侵权行为的补偿。”王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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