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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起诉后续之十三:高院判后答疑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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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司通报———起诉后续之十三:高院判后答疑纪实
10月19号,收到高院寄来的裁定书。我的民事起诉再审申请又是驳回。
裁定书认为,我的三个诉讼请求:关于中止业委会委员工作、关于表决项无效、关于非法筹备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关于业委会越权续签合同,认为是诉讼主体不适格。
由于我有事耽搁,暂时没有反应。直到11月9日,我才向高院递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11月14日,接到高院电话,答疑安排在11月15日下午三点进行。
以下是判后答疑纪实:
三点十分,答疑开始。法官是一位年纪比较轻的女性。
首先我问:“裁定书说业委会的事情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其依据是什么?”
法官说了一些物业管理条例的一些条文,但都没用涉及是否受理的内容。
我追问其具体依据。
她用省高院民审一庭的一个关于这方面的一个审理意见中的条文作为依据,我知道有这样一个文件。
我当即反驳:“司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省高院无权解释,更何况是一个审判庭,而且只是一个暂行意见。希望拿出有效的法律依据。”
法官把话岔开,说这个问题她就是这样理解的,问我还有其他什么问题。我说:“你没有拿出法律依据来回答我的问题。”
接下来的答疑基本上乱套了,其主要特点是答非所问,我问这样的问题,她说另外的问题,对于关键点则采取回避的方式。有时由于我顺着她的话追问,就会把几个问题绕了一圈,又回到原来的问题上。甚至出现了我和她都拍了桌子的情况,引起许多在场的人过来围观。事情发生的触因是我按照逻辑步步紧逼,她不好回答,情急之下拍了一下桌子,我马上拍桌子反击。
所以接下来的答疑无法按照顺序叙述,只能介绍要点。
我问:“如果自治范围的事务法院不受理,国家为什么还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业委会的行为?”
答:“业委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的作为法院不受理。”
我问:“我的诉求就是说业委会违反了法律法规,为什么不受理?”
她问:“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我回答:“中止我业委会的工作,非法成立筹备组,越权续签合同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我指出其违法的法律依据。
此时,令人吃惊的情况出现了
法官说:“你拿出业委会不能这样做的依据。”
我说:“法律法规没有允许业委会能这样做啊!”
法官说;“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他们都可以做。”
我说:“你的话太令我意外了,你是不是要回到学校重新读过?你懂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区别吗?私权利是非禁止即授权,公权力是非授权即禁止。行驶公权力了的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行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做。”
对于我的指责,法官好像才听到这个普通常识似的。接着就把话题岔开。
当我问:“你说法院不管业委会的内部事务,为什么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法院却要管。”
回答:“有关合同的纠纷,法律有规定要管的。”
我问:“既然有关合同纠纷的事情法院会受理,为什么我的诉求中有关合同的事情为什么不受理?这样公正吗?”
法官没有正面回答。
我问:“应该如何理解《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中关于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决定?”
答:“只是可以撤销关于侵犯关于物权方面的决定。”
我说:“《物业管理条例》又指明:业委会不可做出非物业权方面的决定,司法解释指明这样的决定自然无效。因此,我认为,法律只能说明我关于中止业委会会员的决定可以判定自然无效,而不是因为不是物权方面的决定而拒绝受理。”
法官问这一条在哪里?
我说是同一条里面。
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
关于我的诉求三是判定业委会越权签订合同无效。裁定书的判词大意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有权和物业签订合同。我问:“因为业委会没有授权业委会续签啊,应该判定业委会无权才对啊?,怎么会判定业委会有权啊?”
法官没有正面回答,只是把这条法规又说了一遍。
我追问:“你怎么不去考察是否授权这个关键的前提而下结论呢?”
她还是只是把这条法规又说了一遍。显然,她没法解释其中的严重错误。
判词接着指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应由个人起诉。
我首先指出:“我是指出业委会越权,并没有说解聘;指出越权和解聘是一回事吗?个人就无权指出业委会违法吗?”
对于我以上一连串的问题,法官只是反复说不能由个人起诉,回避正面回答。
对于判词中说我起诉业委会主体不适格,法官说我不是合同签订者,所以不适格。
我问:“我承认你这个说法是对的,但是,为什么物业公司以此合同来起诉我,我怎么就适格了?”
法官无言以对。
我又问:“根据你的说法,是不是业主个人无权对合同说三道四?”
法官以不变应万变:“不能由业主个人来起诉。”
我问:“既然这样,物业因此合同起诉业主,业主还有什么辩护的权利?业主还能打什么官司?这是体现公平公正吗?”
法官无言以对。
我又拿出今年刚发生的反诉状,问:“西湖法院受理了我关于合同无效的反诉,是不是西湖法院错了?”
法官还是无言以对。
我又指出:“上次高院判后答疑中,胡法官指点说应该改诉业委会,并且说如果下面法院不受理,高院会管的。我是根据胡法官的指点改诉业委会的,怎么你又驳回了,是你错还是他错了?”
她不好回答,只好含糊其辞,说我可以申请他来接待。
我拿出《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这条的内容是指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起诉的处理方式,问:“既然你认为我的起诉不属于受理范围,请问我应该按照哪条处理。”
法官没有回答。
我拿出西湖区物管科的答复文件,那里叫我用司法途径解决。我问法官:“是不是物管科错了?”
回答:“错了。”
我又说:“无论怎么说,有了冤屈,总有个地方申诉,自古如此。政府部门和法院都不管,难道现在中国可以没有地方申诉吗?”
对于这句问话,法官点点头,但没有语言表态,只是说如果你对答疑不满意,有自己的看法,可以继续申诉,可以要求高院领导接待,直至申诉到最高法院。然后就宣布答疑结束。
我将会一如既往,将诉讼进行到底,下午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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