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本溪。拆迁公司强行涌入张剑家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拆迁人员拦住并遭到殴打。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赵君等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将赵君刺死。
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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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良民遭到匪徒暴力威胁和侵害时,良民拥有 无限度防卫权利,可以使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消灭”匪徒。[ 详细] 答:在被多人同时施暴情况下,如果还用手脚还击,不仅不能阻止对方对他的不法侵害,反会增加对方斗志,使自己受到更大伤害。假如在挥舞刀具时缺乏力度,手中刀具就会被对方抢夺过去,被刺的就可能是他本人。舞刀的主观目的不是伤人,而是不让对方按住自己,避免家人遭受持续伤害。[ 详细] 答:几年前,一位日本留学生误入美国一家私宅,因言语不通主人开枪将其杀死,而主人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详细] 答:我们可以谴责陋法,要求修改法律,并在法律漏洞完善以前,从常识出发。否则,当一个人连容身之屋都被外人凭借武力侵犯时,怎么能让老百姓平心静气地相信法律?法律又有什么理由拒绝提供事后必须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呢?[ 详细] 答: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则不存在故意伤害罪一说。我们在防卫时当然知道这会对歹徒造成伤害,依此就定为故意伤害罪,那岂不是所有防卫都是故意伤害罪……[ 详细] 暴力拆迁,放在中国古代都很难理解 打破人家大门而入,历朝律法对此处罚甚严。中国各个朝代都立法明确保护私宅不受侵犯,汉代禁止官吏夜入民宅,无故入人室宅庐舍,被主人杀死,主人无罪。这一立法精神,唐、宋都承袭。在吴承恩写作《西游记》的明代,《大明律》就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详细] 放古代都违法,怎么后来就“合法”了呢 顺便提及近两年见报率相当高的“小贩暴力抗法”一说。每当小贩与城管发生冲突后,此说便会出现在主流媒体。然而,一方面,无任何有效法律为驱赶和禁止街头小贩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对小贩实施驱赶和禁止的城管,究竟是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一直都是问题。何来抗法?[详细] 《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 在《物权法》从酝酿到通过到颁布施行的过程中,人们曾经对《物权法》寄予希望。客观事实是,强制拆迁、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没有丝毫的收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几乎完全遭遇冷落,似乎被丢弃一旁,甚至是遭受了讽刺和羞辱。不过,《物权法》不是让暴力拆迁来羞辱的。[ 详细] 最后一问:报警不可以吗,为什么要以暴制暴? 令人奇怪的是,这样的暴力事件最终通常是不了了之。即使公安机关介入,也不过处理直接实施暴力的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是保安、无业人员,或者是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然而,这些人员为什么会去殴打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拆迁户、业主?相关部门似乎无意追究。正是行政、司法部门的这种消极不作为,令经济活动中的暴力化倾向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出蔓延的趋势。[ 详细] 最后一答:为什么不以暴制暴?公权救济失灵,至少还有私力救济 到底如何才能弥合这种公权与法律救济的“断裂”呢?显然,那就是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在公权救济失灵的语境下,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危急人身安全的侵害占有行为,实施自力防御与保护、自力夺回与守护,其实与正当防卫是完全一致的。想想太多太多公权力失范行为,就更应该把“正当防卫”作为助推《物权法》落地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了。[详细]
“举家勇斗强拆者”应尽快形成判例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无疑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可以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时候,并不独立的司法机关要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使得公民维权的最后一条途径也难以保障。[详细]
这些年,围绕拆迁,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上演过太多的人间悲情。在这些悲情的背后,也交织着太多情与法的尴尬。希望将来这样的悲剧越来越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