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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管理处回复关于房屋装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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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业主装修房子时改变房屋墙体结构,需要到建设局物业科审批还是由物业把关?
2、业主装修需要到管理处备案吗?有没有做到每一户都到管理处备案?
3、对涉及到电器线路、改变承重墙结构等安全问题是如何把关的?
4、物业对正在装修的房子有定时监督巡查的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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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名  称: 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41号 
法规分类: 房屋土地
颁布日期: 1999-09-22
实施日期: 1999-09-22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1999年9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损坏、拆改房屋原有公用、共用管道,降低使用效果;
  (四)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五)拆除窗间墙;
  (六)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七)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八)改变外立面格局;
  (九)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十)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三条  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六条  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七条  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郊觳?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十九条  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住宅装修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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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名  称: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 房屋土地
颁布日期: 2006-07-28
实施日期: 2006-10-01
有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  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  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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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3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1# 云溪春早


一、根据国务院110号令、杭州市政府141号令以及杭州市房管局相关条例规定,业主装修房子时改变房屋墙体结构需到有资质的建筑设计院出具相关改动墙体的建施图,并到建设局备案。
二、业主装修都需要到管理处备案。至我管理处进驻国信嘉园以来,新增装修户的备案资料档案都有。
三、我们是根据杭州市政府141号令授予物业公司的权限来进行管理。
四、对正在装修的房子我们是有相关巡查制度。客服部专门配备装修管理员定期对装修房进行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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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3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这就放心了,谢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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