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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律师:一楼住户可否破绿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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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邓析 于 2010-1-29 21:49 编辑


       住在一楼的业主,可否在装修时把室外院子里那些您认为难看的杂草割除,然后进行开放的或封闭的装修?
       如果失去了普适性的标准,讨论会永无休止,也得不出答案。鉴于生命有限,为了及时得出结论以定纷止争,在讨论此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承认:现行有效的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须以法律为依据加以界定。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对不动产的权利(学名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见物权法第六章)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是作为小区成员和共有部分共有人的管理权。
       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一楼住户对其院子或房屋周边绿地的使用或处理。法律界限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内的绿地分三种:城镇公共绿地、明示属于个人、业主共有。对于一楼住户包括公寓、排屋或别墅,如果装修涉及院内或周边绿地,前提是您的产权证上记载那些地方是您家专有部分。否则,小区内任何其他业主和公众都有权制止您的行为,政府也有权查处。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就算绿地明示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对自己绿地的整理也有法律的界限,比如,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擅自搭建,不得擅自砍伐其中的树木,不得因对自家绿地的管理而影响相邻业主的利益(如对自家植物喷洒农药或大粪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等,在自家绿地种植高大植物遮挡相邻业主阳光当然也受限制)。
        附:物权法条款
       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浙江省和杭州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及省、部规章,此去略去具体法条,有异议的看客请自己查询,如中国法院互联网之法律文库,作为法院网站,仅程序性地注册一下即可免费查询建国以来所有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解释文件,其中全国人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邓析是中国律师业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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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应该学习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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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提的问题是水木清华的严重问题,影响到房子的升值。
小区别墅和排屋绿地是开发商卖给业主的,但是公寓区的绿地是所有业主共有的,却被很多一楼住户栏围起来,变成私家园林,种菜种花乱来一气,真当难看。
我居住的12栋,就在物业眼皮底下,可是一单元的某户人家,居然用小树和篱笆把大片公共绿地围起来,养了狼狗,夏天还支着大片黑色的网状物,朋友来了向下看,研究了很长时间,感叹物业太放纵了。
还有22栋一楼西边套,也是把能圈的公共绿地全都圈了起来,种了一大堆乱七八糟的东西,修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柱子,完全没有人管。
这是违法圈围公共绿地的,人品极其恶劣的类型。还有很多公寓业主把所谓自家草坪(其实没有所有权和修改权)乱弄一气,修瓷砖种菜搭棚子,不仅影响小区外观和品位,也严重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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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这么搞下去,没救了,被物业弄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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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7_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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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邓析 于 2010-1-29 22:10 编辑
律师提的问题是水木清华的严重问题,影响到房子的升值。
小区别墅和排屋绿地是开发商卖给业主的,但是公寓区的绿地是所有业主共有的,却被很多一楼住户栏围起来,变成私家园林,种菜种花乱来一气,真当难看。
我居 ...
大爷他爷爷 发表于 2010-1-29 17:35


       我不是本小区的,我只是羡慕住在本小区的人。
       相信有眼光将家安在这里的人们,也应当有智慧处理好自己内心的欲望与理智的关系、人际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
       我常常单方面相信:许多人没有处理好人际关系,并不是因为他的价值观有问题(也就是说不属于“无耻”的问题),而是他受的教育有缺陷因而他不知道人际利益关系的界限(属于“无知”的问题)。既然道德没有问题只是知识缺乏,那就请大家相互提醒,相互尊重。
       但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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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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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律师,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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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律师,厉害的.
ellb 发表于 2010-2-1 19:34

律师业是当今中国各职业中学历和资格门槛最高的职业之一。法律明文规定,律师的学历要求是大学本科以上(个别地方如少数民族自治区、贫困县等除外);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种职业的统一考试),通过率通常在7%-25%(日本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通常在2%左右)。
        律师服务属于专业服务,不同于商业经营(不能指望律师业务暴富),也有别于政府的公共服务(除规定的公益法律援助外,律师执业可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费)。
        律师既应当是精英,也应当洞察世道人心。
        但是总有人游离于轨道之外,可能是因为社会制度环境尚待完善、传统文化与现代型制度尚须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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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7_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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