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案)》,已由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26日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区域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应当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饲养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犬类的管理,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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