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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半夜十点放烟花的低素质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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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17日,晚上十点,4幢(具体几单元哪户就不细说了)一低素质住户,在小区内燃放超大炮仗,相信烟花发出的巨大响声,小区住户都听到了,有小孩的家庭也估计和我有同感。刚入睡的小孩,被巨大的声音惊醒,嚎嚎大哭,整个人都吓的发抖。我真的差点失去理智往楼下扔啤酒瓶!!!更令人气愤的是,在遭到小区保安劝阻和小区住户表示谴责后,该低素质住户,只是换了个位置继续燃放,还给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烟花都买了必须要放掉!什么歪理!!!
   乔迁之喜放放炮仗增添喜庆,人之常情,无可非议!但是你们不要把你们的喜庆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在放炮仗之前,就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想想,自己在晚上十点,小区内部,又是超大声音的炮仗,合适吗???都说新州住的都是干部,请你不要给公务员丢脸,不要给新州抹黑!!!
  如果把今天放炮仗的时间再提前一些,把地点选在小区外面,把炮仗的功率在买的小点,也许,作为邻居的我们应该会给你道声恭喜!
  如果小区物业的保安人员,在他们的搬家公司的车进来时,多句温馨提醒,提醒业主不要在不合适的时间,不要在小区里,放那响声惊人的炮仗,而不是在业主投诉后,用“他们已经在放了,我们也没办法”来应付业主,也许,新州会更和谐!!!
  但愿下次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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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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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与今晨2:48分在4幢3单元门口放那“一万响”的是否是同一户人家?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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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家里死了人,放烟花哀悼,你要同情,理解。请小区里会做哀乐动画的高手给他家放哀乐,拜托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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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私的,各种邻居不好打交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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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相信做坏事都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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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应是迟早的事,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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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半夜2点放爆竹真是神经病,这种人太自私了,以为新州是他一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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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面是无良的工地,夜间施工;
南面是自私的业主,半夜放炮;
还让不让人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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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修正)
【正文】      
     第一条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是实施本条例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交通、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并由市公安机关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烟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采购、批发。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须持有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分别作出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没收并销毁烟花、爆竹,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当事人拒不交纳罚款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分别由交通、邮政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或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遵守本条例。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参照本条例第四条有关规定对监护人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杭部队,以及乡镇、街道和居委会、村委会,应教育、监督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和夹带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组织实施,具体适用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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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放烟火的人,肯定不上这个论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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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保安说,晚上10点与凌晨3点放烟花的是同一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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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放烟花是为了喜庆,是为了搬到新州有好运,不知道如此不顾邻居感受的人,在邻居的一片谴责声中,好运还敢不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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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有钱··········建议直接烧人民币·············那真的算你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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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质低的人在新洲是比比皆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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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人真是有毛病,搬一次家还要放几次炮.就怕人家不知道他家有几个臭钱!!!!!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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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肉搜索,这户人家为4幢3单元1702室.真有这样的邻居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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