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房产公司有过失,但不能解除合同
官司前两天判了,老张小章输了。他们想不通,已经提起上诉。 法官认为,对于楼层的描述,是房产公司的一个过失。但是如果要解除合同,除非房屋有重大质量问题,而老张小章的楼层不属于重大质量问题,所以不能解除合同。法官的依据是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老张小章不这么理解,戴和平律师说,这就是合同违约的问题。购房者履行了付款责任,但是房产商却提供了一个“货不对板”的商品,属于违约,浙江省地方法规《消法实施办法》中也规定,“楼层”等违反合同约定的,也可以退房的。
这可能是法律上的“过错”和“过失”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方立新和浙江省直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认为,房产商在这个事情上问题肯定是有的,他们倾向于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重大误解”—— 房产商获得的建设许可只有13层(12跃13层),也就是说,依法只能提供13层,但是合同中却描述为16层,从而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这是一种过失,那么消费者可以申请合同撤销。 有一点始终很蹊跷,这么一家国内一线地产公司,怎么会在最要紧的合同上犯一个如此低级的错误,如果一份合同如此,还可以理解为笔误,如果大批合同上“确定”的建筑层高都比实际要高,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合同都笔误了,怎么可能。 记者搜索当年报道,发现该楼盘在2010年8月曾经被爆,在没有拿到任何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工三个月。而后该地产商办出建设规划许可证, 8号楼在建设时获批的只有13层,那为什么还要在合同上写16层呢。 话说四五年前,国内地产界有一股不太好的风气,总是超规划,打个比方规划许可13层,它实际造16层,“超生”的3层,最后通过认罚款,而获得“准生证”。而罚款的金额肯定低于超生部分产生的利润。 记者采访了该楼盘的多个购房者,都说当时听到销售员介绍为16层和26层,后来实际操作中没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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