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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顶草民

会所产权问题——打破华庭将生米煮成熟饭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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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2><FONT face=宋体>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p></p></FONT></FONT><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因此物权法草案删去了相关两章的规定。<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B>严防国资流失 <p></p></B></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针对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资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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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据就要出台的《物权法》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P><P>小区的会所,车库产权属于业主共有。</P><P>我们有法可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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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P>要出台的《物权法》,我们有法可依了!</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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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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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P>6月27日都市快报版    物权法草案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P><P>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筑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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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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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dddddddd[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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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inyin</I>在2005-6-27 11:18:22的发言:</B>

<P>6月27日都市快报版    物权法草案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P>
<P>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位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筑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P>
</DIV>
<P><b><FONT color=#e61a1a>除建筑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FONT></b>
<P><b><FONT color=#e61a1a>就是要小心建筑单位在物产法出台前拿到产权证,这样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提高警惕!</FON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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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3><FONT color=#113dee>警惕 </FONT>KFS  暗地里用 非正常手段 去办理产权证.</FONT></P>[em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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