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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修改条例:电梯没确定管理责任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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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5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该条例的决定(草案),如果电梯未确定管理责任人,将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也应当暂停使用。

  现行的该条例是2003年制定的,其施行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主要是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和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特别是电梯安全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责任,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决定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的规定。

  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并引发一些悲剧。对此,决定草案专门增加了电梯维护保养方面的规定。在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人方面,规定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记者看到决定草案还特别规定:“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针对现实中少数电梯严重损坏后未及时得到维护的情况,决定草案新增规定: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同时,决定草案还明确,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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