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彻底改善城中村群众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共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关于制定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下称“五年攻坚行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五年攻坚行动”的重大意义
开展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是落实杭州市“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实现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目标、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呼应百姓需求、保障改善民生,迎接G20峰会、第19届亚运会,实施城市整体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布局、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新常态下杭州实践城市有机更新、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的重要抓手;是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补齐的短板。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开展“五年攻坚行动”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稳增长、惠民生,突出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和“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主城区城中村整体改造为重点,坚持多渠道筹资、多方式改造、多主体实施,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破解重点难点,抢抓机遇、狠抓推进,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至“十三五”末,基本完成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将主城区城中村打造成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新型城市社区,城中村居民“获得感”明显提升。
(三)工作原则
1、民生为本,满意为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把城中村改造作为改善民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实事工程,以“让群众满意”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通过改造,使城中村区域广大居民的人居环境更好、生活质量更佳、获得感更强,共享城市改革和发展成果。
2、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要求,构建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应积极组织、合理安排、统筹推进,全面提速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好、保护好基层组织和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热情,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与稳定。市级层面应在制定工作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统一改造标准、落实要素保障等方面为各区提供有力指导、帮助和支持,进一步激发和鼓励各地区的工作积极性。
3、科学规划,分类改造。根据城市化推进总体要求和区域控规,将城中村改造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优化城市土地开发的空间格局;结合各村域区位特点和现状,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采取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分类改造。
4、统一标准,规范实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整村改造、不留死角的工作方针,通过项目带动、自主改造等多种形式,加快全村域范围改造进度。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村,应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实施到位;对于经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批准采取“综合整治”或“拆整结合”方式实施改造的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实施方案和整治标准等完成改造。对于完成改造的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代表共同参与检查验收,确保改造工作符合标准、取得实效。
三、开展“五年攻坚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改造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所辖区域内已批准撤村建居的城中村。
(二)改造方式
1、拆除重建
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城中村实施整村征迁,并通过调产或货币化方式对被补偿人进行安置的改造方式。
2、综合整治
对农居建造时间较短、基础配套相对完善、村容村貌较整齐的城中村,可采用综合整治方式实施改造。整治标准包括:
拆除违法建筑。结合“三改一拆”, 整治范围内各类落地违建、屋顶违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应拆全拆”。
完善配套设施。结合“五水共治”、“交通治堵”等, 按照“海绵城市”的相关要求,严格雨、污分流,打通“断头路”和“断头河”、完善路网,沟通河网水系,全面改善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电视、消防、治安、停车及公交等配套基础设施,加快教育、医疗卫生、公厕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
整治房屋立面。注重农居建筑屋顶“第五立面”效果,清除墙体广告等视觉污染现象,统一设置空调架、晾衣架、防盗窗等外立面构架,消除安全隐患。采用涂装、垂直绿化等多种方式,提升立面美观度,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
提升环境品质。整治环境卫生,实施架空杆线“上改下”工程,合理配置景观绿化、园林小品、公共照明、文体设施等。
体现村域特色。充分保留原有的地形地貌和村落标志物,注重对历史文化碎片的整理和挖掘,着力打造各具特色的村域文化空间和载体,留住“乡愁”。
3、拆整结合
指对城中村部分区域实施拆除重建、部分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的改造方式。
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城中村,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造;采取综合整治或拆整结合方式的城中村,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村为单位编制改造实施方案(相邻村可合并编制),报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改造计划
主城区246个城中村,其中2015年底前已完成改造的68个村(详见附件1)应组织“回头看”,未达到标准的村由各区政府一并纳入五年攻坚行动,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十三五”期间新启动改造34个村,完成改造178个村,截至“十三五”末累计完成246个城中村的改造。具体分年度推进目标如下(详见附件2):
1、2016年
新启动改造22个村,其中下城区5个村、拱墅区1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16个村。完成改造21个村,其中下城区1个村、拱墅区4个村、江干区3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12个村、经济开发区1个村。
2、2017年
新启动改造4个村,其中拱墅区2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2个村。完成改造24个村,其中拱墅区4个村、江干区2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11个村、滨江区2个村、经济开发区2个村、西湖风景名胜3个村。其中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将于2017年提前完成。
3、2018年
新启动改造2个村,其中拱墅区1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1个村。完成改造21个村,其中上城区1个村、下城区2个村、拱墅区4个村、江干区5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9个村。
4、2019年
新启动改造6个村,其中拱墅区2个村、江干区2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2个村。完成改造23个村,其中下城区1个村、拱墅区8个村、江干区4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9个村、滨江区1个村。
5、2020年
完成改造89个村,其中上城区2个村、下城区4个村、拱墅区12个村、江干区19个村、西湖区(含之江度假区)26个村、滨江区26个村。
四、开展“五年攻坚行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级相关单位和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审核批准各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完成改造的城中村(验收办法另行制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管委会)要成立对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牵头拟订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推进改造工作,实施工作考核。
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具体包括:制定辖区内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计划及年度计划;结合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村为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相邻村可合并编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市建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审批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指导各区发改部门做好其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积极协助城中村改造主体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资金支持。
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以村为单位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在各区上报的基础上牵头制定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迁及安置年度计划并推进实施,做好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房屋补偿手续及有关业务指导工作,牵头做好10%留用地政策优化和指标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钱投集团、城投集团、交投集团、运河集团等市级做地主体要按照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与属地政府密切协作,积极推进做地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综考、城管、公安、环保、消防、人力社保、监察、审计、税务、宣传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三)优化政策保障
1、提高平衡用地配比。“十三五”期间,按照“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落实安置、10%留用地、拆复建等用地后,村域范围内其余规划出让用地可全部作为城中村改造平衡用地。
2、加大出让金核拨比例。“十三五”期间,按照“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平衡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需上缴国家、省、市相关规税规费后,全额核拨给做地主体,改造区域内的配套基础设施由做地主体负责出资建设。
3、鼓励货币化安置。切实加大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推行货币化安置所节约的多余安置房源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推行货币化安置所节约的安置房建设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在扣除需上缴国家、省、市的相关规税规费后,全额核拨给做地主体。
4、实施税费减免。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缴住宅物业保修金,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建设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城中村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5、允许配套公建用房上市交易。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各类配套公建用房,按规定扣除必须移交、定向租售或安置后的部分,在满足辖区(单位)范围非住宅的征迁安置需求前提下,可按《杭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公建用房补办土地出让及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5〕154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所得收益应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
6、享受留用地指标。撤村建居后,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面积的10%,用于解决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历年核发的留用地指标总量不足15亩的村,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可一次性补足至15亩指标。滨江区留用地指标按该区原有政策执行。
7、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统筹落实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补助资金,按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和提取资金用于城中村改造。大力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周期长、利率低、免抵押的优质贷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并积极探索PPP、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多种方式。
采取“综合整治”和“拆整结合”方式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市区两级按照现有撤村建居大市政配套和支小路政策予以资金配套。
(四)健全推进机制
1、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例会、通报、巡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及时研究决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定期督查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度。
2、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各级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城中村改造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
3、城中村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各市级建设责任主体的专项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长效管理。改造后城中村社区统一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并将后续管理服务作为工作重点,推动居民实行自治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和“以民主促民生”原则,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或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真正实现共改共管、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城中村要结合特色小镇建设,优化产业布局、夯实发展基础,为长效管理提供后劲。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加强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的宣传工作,最大程度赢得市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其他
此前下发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文件,积极推进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附表:
1、主城区已完成改造村落情况表(截至“十二五”末)
2、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计划表(2016—2020年)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