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吉姆老爷 于 2018-10-22 13:44 编辑
昨天,阳光城未来悦的一位业主向我们诉苦:“作为购房人,在经历筹措资金、幸运摇号、公正选房等一系列流程后,满心欢喜收到销售代表电话邀请进行网签,却在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下文称《补充协议》)后心情如坠冰窖。”
众所周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的格式合同。并且合同内需填写的各项内容也需经过政府部门的备案,才能够用于签约使用。
而就有较多开发商在主合同后面附上一份《补充协议》,里面N多条的“霸王条款”,甚至还有若干条直接推翻原本备案过的主合同。阳光城未来悦就是其中之一。
阳光城未来悦的业主们在律师的指导下洋洋洒洒五千字写了一份《公开信》,信中指出:阳光城未与业主讨论,也未经备案公示,单方面订立《补充协议》,在实际实施签订过程中,《补充协议》与购房合同订立在一起签订,造成对不少业主意识上诱导,因而开发商行为系属假借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且所述协议内容并非依照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加重了购房人违约金赔偿责任、减轻自身商品质量赔偿责任并排除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同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开发商行为的约束并加大购房人违约责任,违反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开发商通过和所有业主签订协议的形式取得了公共空间广告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但是《物权法》第70条明确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未向业主做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在隐蔽的《补充协议》里让业主放弃这部分利益,难道不是欺诈吗?
《补充协议》第一条第5款
开发商拒绝将样板间作为交付标准。
但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
我就问问各位业主,开发商现在给你展示的一切一切,跟两年后交付的房子一点关系都没有,怕不怕!
《补充协议》第九条
购房人没能按时交钱,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开发商逾期交房,有60日宽展期,宽展期之后仅仅需要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
现在购房大部分人都是按揭吧,平均20年?总价300万的房子,每天购房人要给开发商赔600块;反过来两年后交付延期,已支付房款最多就是120万(3成首付+10%已还款),开发商赔120块。相差5倍的违约责任,这公平吗?
《补充协议》第九条继续规定
除非楼快要塌了,不然都是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管线安装、局部墙面渗水、墙皮脱落、因建材收缩变化等正常自然原因引起的细微裂缝、室内地面、墙面局部不平、空鼓、开裂、起沙等)不以此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或拖延交接房屋!那120块真的不容易拿!
业主们对《补充协议》内各个条款提出异议,并一一列举:业主们是希望阳光城领导能积极响应,建立畅通的协商机制。然而,阳光城签收了信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应。
我们发现,就在上周,同样存在《补充协议》的华夏之心楼盘业主,在通过新闻媒体报导之后,政府部门介入,暂停了华夏之心的网签工作,要求开发商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