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是15年的
劝业里传统风貌协调区危旧房重建改善项目(劝业里10-2号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劝业里传统风貌协调区危旧房重建改善项目(劝业里10-2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旧城区改造工程,改善本地块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东至东坡路,西至劝业里历史保护街区,南至学士路,北至长生路(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 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 6、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五、评估方式 1、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七、签约过渡方式及期限、搬迁期限 1、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 2、搬迁期限:在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布的本征收项目“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搬迁。 3、过渡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4、过渡期限:签约搬迁之日起24个月。 八、住宅房屋征收 (一)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其评估价格按照补足48㎡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 (1)外迁产权调换 ①安置房地块:近江家园一园、望江新园、三里家园、皇诰巷18号(以上四处房源均为现房) ②高层增加补贴: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10%系数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5㎡的补足到5㎡,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标准结算。 ③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按补足建筑面积为48㎡后的价值进行等值置换,补足部分每平方米需相应扣除被征收房屋的房屋重置价。 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该补足部分不扣除房屋重置价。 (2)回迁产权调换 ①安置房地块: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期房。 ②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补足建筑面积为48㎡安置,补足部分需按安置房屋的重置价结算。 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该补足部分不结算安置房屋重置价。 ③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结算新旧房差价。 3、住改非房屋按住宅予以安置。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按其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根据住宅评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杭政办函〔2014〕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本地块属一类地段,即按市政府规定每户每月52元/m2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保底为1000元。 (1)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补贴每户每月1500元(该补贴不作加倍发放)。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自安置规定的期限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因征收部门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加倍发放)。 2.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发放。 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158元/只)、(有线)电视迁移(330/只)、空调移机(300/只)、宽带网迁装(200元/只)、峰谷电表(100元/只)、水表一户一表(450元/只)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 (一)补偿方式 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等值调换安置。 (二)搬迁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第二十八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实向被征收单位支付搬迁费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单位就搬迁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搬迁。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单位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以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扩面优惠政策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外迁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因自然间不可分割每户享受优惠政策扩面,扩建筑面积30㎡(含30㎡)以内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折结算。超过建筑面积30以上部分,按实际安置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回迁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因自然间不可分割每户享受优惠政策扩面,扩建筑面积5㎡(含5㎡)以内部分,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折结算;建筑面积5㎡至10㎡部分(含10㎡),按征收时点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9折结算。扩面超过建筑面积10㎡以上部分,按实际安置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 十一、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奖励【以下奖励在签约期内签约比例达到80%(含80%)后生效】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签约奖8万元/户,并在本征收项目范围内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布的“协议生效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腾空交房搬迁的,给予搬迁奖5万元/户。 2、被征收房屋属于“住改非”的根据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另行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每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给予20万元/证奖励。 3、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外迁产权调换安置的 (1)选择近江家园一园、望江新园、三里家园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含保底48㎡)÷征收时点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7折。选择皇诰巷18号安置房的:应安置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含保底48㎡)÷征收时点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5折。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48㎡,按补足建筑面积48㎡后等价置换(补足部分不需要扣除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 (3)每户扩面建筑面积不到30㎡的,与30㎡的差额部分,按征收时安置房市场评估比准价的40%给予现金奖励。(注:被征收人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不要求扩面,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增加的面积,应在本条款的奖励中作相应扣除。) (4)高层增加补贴: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的,每户增加应安置建筑面积10%的高层补贴,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的重置价标准结算。 4、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回迁产权调换安置的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未超过48㎡的房屋,按补足建筑面积48㎡安置,补足部分不需要结算安置房屋的重置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评估单价低于征收时点安置房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免予结算新旧房差价。 5、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并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屋评估价格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2%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未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 6、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 (1)按每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给予20万元/证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现金奖励。 (3)选择产权调换外迁安置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打9折后等价置换。 十二、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办法 1、由于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不低于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2、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超过80%(或80%以上)后,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超期签约的不再享受本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一款中的奖励。 十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四、实施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湖滨街道办事处 十五、征收实施步骤 1、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择评估机构。(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 十六、告知事项 1、在签约期限内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搬迁期限以本征收项目范围内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告的“协议生效公告”为准。(请被征收人注意“上城区门户网站: www.hzsc.gov.cn阳光工程网”或项目现场公告栏) 2、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算在一本内)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算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3、安置房选房顺序按被征收房屋的交房封门单序号为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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