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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bcai1

[房子的故事] 梧桐郡精装改毛坯,绿城的做法你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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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abcai1 发表于 2019-6-27 10:55
如果可以协商解决,就不需要走司法途径

今天,我们联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从律师专业角度出发,结合多年从业经历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购房者答疑解惑。

1

前期准业主可不可以维权?

可以,那是你们的权利。

比如说,即便不在规划红线内,要建一个我们原本并不知情的垃圾中转站,都可以反对。

对于概念中的“同一个小区内、不同组团的房子”的建设情况,对于可能对我造成的不利影响,准业主们当然有表达反对的权利。

问题在于,准业主们的这种维权,可能会有什么结果呢?

Q1.1从法律层面来看,维权能不能站住脚?

不能。

最为基础的前提,准业主是基于什么身份来主张权利?

准业主和房产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二者的法律关系由“销售合同”这一契约来约束。以笔者的经验,这份销售合同中,绝对没有关于其他组团的约定。也就是说,准业主们对别的组团没有直接的权利,房产公司也不会对此有直接的义务。所以不能。

那么,相邻权呢?“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比如,一楼人家产生噪音,五楼的住户受不了,他们仍能界定“相邻”,可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现在新推组团似乎跟绝大部分的维权者们相去甚远,不知道是否有第一排的业主可以证明它们的毛坯交付对自己造成了严重影响?所以基本上也没可能。

Q1.2法律不行,那么道德呢?信誉呢?

看对方的商业信誉有多高。

这些都不是硬性的约束。开发商愿意和谈,多数是基于自身品牌形象维护的需要。

2

是不是虚假宣传?

不是。看《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定义。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这里,都界定在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请问,准业主们可以套用上述哪一条呢?

按目前的信息来看,很多人提到之前房产公司有宣传是“精装住区”,那么对于这样的说法,房产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之前在精装修维权的文中也提到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两个法律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有很大的区别,通俗地讲,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常见的重要影响因素,譬如游泳池、健身房、会所等设施的改动即属于上述范围,这样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若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需要注意在开发规划范围外的(也即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一般得不到支持。

要注意,房产公司的宣传“精装住区”,是否有过硬的证据资料,他们的物料中是否均注明“以上……不作为承诺,具体以政府最终审批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为准。”这样的字样?

3

是不是欺诈?

不是。

法律上的所谓“欺诈”是一种故意使他人对某事实产生误解的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

请看关键词:“故意”、“事实”。

再加上,如开发商的声明中所说,每个组团在开售前,各类证件齐全,经过审批,进行买前公示等等。

好了,能懂了吗?

4

能不能“以一赔三”?

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面一个问题已经回答了,这够不上“欺诈”,所以这里也没有“三倍”。

5

他都说了可退房,是不是表明他违约了?
不是。
同意退房和违约,中间不是等号。
还是请参见精装修维权那篇文,“解除合同”基本对应的是“根本性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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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毛坯精装,性价比都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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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不认可的 不是精装的钱减下来了吗?  主要诉求是要精装还是毛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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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维权,受了这么大的委屈你们还在这里bb  ,这样把 楼主你的房子我帮你支付利息并且加价10%补偿给你,  你的损失我帮你承担了,我们去开发商那里做个更名把!对了 叫我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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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买精装的人需要忍受同半年左右的装修污染,包括钻孔噪音、油漆异味等等,所以后面买毛坯的人赚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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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5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拿个人来讲都要讲诚信,何况是一个企业,哪怕是你开发商亏的连裤衩都不剩,也不能不守信用!信用比任何东西都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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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良开发商!!!我就多受点罪,楼主的房子原价我接手了,税费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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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4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了便宜还想好处吃干嘛净,某些老业主太s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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