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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帮公告 檄文 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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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align=center><FONT color=#bb4444 size=5>马 帮 公 告<U>                 </U></FONT></P>
<P align=center><FONT color=#bb4444 size=3>马帮长字(2005)1号</FONT></P>
<P>现在收房的各位业主:现在去收房,你最好做好3件事:1。先去请有资质的装饰监理公司做一个监理报告,以确定你收房时已经存在的精装修不合格的状况。如有条件的可以就该证据予以公证。2。签交接协议时,必须坚持把交房时间定为你收房当天,而不是6。28。且应增加一条,就是:<FONT color=#4d2bd5 size=4>双方确认,房屋精装修部分未作验收</FONT>。这是事实,大家坚持,应该可以实现。3。绝不要去付什么物业管理费。一是KFS对现在收房的免物业费,为什么他可以免呢?主要按规定,在交房前的物业费,属于前期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所以,他开始想多收点钱,后来,又把这个当成让步的筹码免掉了。而明年的物业的管理费,是需要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公司后,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开发商没有顺风搭车,替物业公司强制收取明年物管费的权力。</P>
<P><FONT size=5> <FONT color=#d52b6f> 特此公告!</FONT></FONT></P>
<P>                      突厥马帮长老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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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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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一定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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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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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7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P>                         <FONT size=5>维 权 新 思  维</FONT></P><P>       一。维权宗旨。我们维权,决不是象我们有些领袖们所说的,是为了使KFS能做好整改工作。而是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整改是我们取得了合法权利后,必然有的结果,而不应该看成是维权的目的和成果。我们的权利是多方面的,KFS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约提供合格的住宅产品给我们。产品不合格,或未能按时提供。就构成KFS违约。而我们既然已经掌握了这方面证据,我们就必须确认KFS违约这个基点。如果实现了,才能说维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否则,我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资格妄谈什么成果。至于整改,只能是KFS对违约责任的一个补救,就象汽车召回。而我们一开始就把整改当成目的,当成成果。效果如何?由于舍本逐末,实际上帮了KFS 的忙。使得原本KFS的应尽义务被当成一项额外服务,当成一个对方已让步的筹码。这是很搞笑的。现在必须正本清源!</P><P>        二。维权目标。我们维权到底要什么?从一开始的市政配套,环境设计,室内装修,安全问题四大块。到今天再来看,由于我们给了KFS从容时机,使得有些问题已经被淡化和掩盖了。所以,我们审时度势,应该抓住目前的焦点:水景和室内装修。在分析这两方面,水景是放在露天的。这个证据不会轻易消失。而室内装修则不同。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来看,入住即交付。所以,随着急于入住的人多起来,在精装修方面的维权,必然会很薄弱,这样,我们不但在证据上日渐减少,实际上我们的权利也在日渐丧失。只有一件东西是日渐增加的,那就是我们的痛苦!我们是否应该去抓住主要矛盾呢?</P><P>       三。维权突破口。我认为维权突破口就在精装修上。因为我们购买的是精装修住宅产品。装修已天经地义的成为该产品的一部分。如果我们买的是一台车,那么某些零件不合格能否还将该产品当成合格产品呢?即便是内饰也不行!现在我们的精装修房子满目疮痍,破旧不堪,说明了直至今日,KFS仍不能提供合格住宅产品。所以,我不主张急于入住。但一些人实在忍不住了,要想住进去,我想我们维权小组也应该至少作好一件事情:就是要求KFS付费请专业装饰监理公司对每一户的装修对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出一个监理报告,掌握证据。然后,才能搬进去。实际上,精装修的不合格已成为KFS 的软肋。试问我们能接收的是经过综合验收的房子,那么装修部分验收的标准是什么?验收通过的文件呢?请出示!这里ZF部门也难辞其咎。</P><P>        四。维权要求。实际上,我们应该把所有属于我们的权利拿回来。除了合格产品外,还有时间延误的赔偿,有些同盟志士的退房要求,物业管理费问题等等。当然从理论上说,对一部分权利而言,即便入住,也是可以去主张的。但对另一部分则不然。比如,精装修问题。尤为严重的是会使人气散尽不复来。维权大业功亏一蒉!</P><P>        五。维权组织与手段。我们本来有很好的维权组织和队伍。只是最近出现的一些情况令人费解。究竟为什么会使维权走偏方向?为什么会自动分化?为什么急于收房的论调甚嚣尘上?而这一切全发生在KFS不但不认真整改,而且要我们签下交付生死状之时?这是偶然的吗?红军团由于张国焘的执意分兵,而差点断送革命前程。前车之鉴,理当记取!有人竟然把我们的委托书当成左右我们意志的工具,是绝不容许的。我们不说信非所人,但我们依然认为受人之托,责任如天。不要撇下任何一户邻里!不要在遇到困难时,抛开那些当初拥戴你的人,不要用自己的好恶代替别人的要求,更不能与KFS眉来眼去,挟众人之威谋一己之利。也不要把义务两字常挂嘴边,随时甩担子,撂挑子,这些都不是一个维权领袖所应有的素质。如果真不干了,也不能影响后继维权进程。至于维权手段,我认为,不论与KFS或ZF部门交涉也好,请社会公信部门也好,都要收集好证据。并把证据分发给各业主。收集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对手不肯就范时,寻求媒体和法律救济。所以,维权的最高形式是谋求法律解决,别无二途。</P><P>      六。维权形势前瞻。我们现在已经到了维权的关键时刻,一个大决战的前夜。战略相持期。这是的坚持是胜利的保证。我们的证据越来越充分,我们的战斗技巧越来越成熟,有关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KFS的恐惧越来越大,后果越来越严重,逾时越来越久。这一切就象抗战到了第7年,东方已露出晨曦。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力量对比会发生重大变化,对方阵营会分化,会有投诚反戈,会有新的资料和证据呈现,从而,出现意想不到的转折,接近胜利,而这一切都需要我们坚持!</P><P>      </P></DIV>继续努力  活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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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7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4>请版主能予以置顶!</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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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想收房的收房,想装潢的忙装修去,想再顶一下那就顶着.没有必要互相一定要说服对方,对方不听就开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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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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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P>3。绝不要去付什么物业管理费。一是KFS对现在收房的免物业费,为什么他可以免呢?主要按规定,在交房前的物业费,属于前期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所以,他开始想多收点钱,后来,又把这个当成让步的筹码免掉了。</P><P>绝对错误理解。</P><P>建议到杭州房产网上找写文件、条例看了再说,别拍拍脑袋自己瞎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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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马帮的这个话题, 他要求置顶,我决的版主应该考虑. 否则被推销铝合金,  卖家具, 卖灯具的淹没了, 实在是论坛的损失! 我们也就对它失去兴趣了. 小鱼儿, 要有点胸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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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P>马帮的建议相信不少业主早就明白,但在最近的实际收房中根本无法行通,因为开发商不睬你,你有意见就不交房!所以很多事情说的永远容易过操作,KFS也重金请了律师,我们的心态他们门儿清,斗智斗勇啊!</P><P>鱼儿要多包容,马帮也不必自视过高,说说容易做做难,方案关键要可行,仅靠摇旗呐喊,公告,宣言,目前看来解决问题戏不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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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face=黑体 size=5>分析的有些在理滴!顶一下闹!</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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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8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P>《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节选)</P><P>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开始销售(预售)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前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销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招聘或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物业管理部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物业销售(预售)时,建设单位选取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第四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参担。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总平面图、物业单位建筑结构设计图、地是管网图、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物业综合验收资料等工程建设技术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并报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
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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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不明,请问马兄,杭州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富阳吗?云顶好像在富阳境内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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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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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P><b><FONT color=#000066>云顶娜姐,我感觉到你确实还是有点文化修养的人,写的文字也很通顺,有内容。对维权的难度我有足够的估计。我的观点其实也很明了:1,要用足集体的力量。2,要搜集好证据。3,要诉诸法律。</FONT></b></P><P><b><FONT color=#000066>    否则,KFS必然战胜我们,不但我们丧失了正当权益,而且颜面扫地!至于我的观点实施,我认为主要做好三件事:1,放弃内部分化,再坚持2个月,团结奋进。并在该时段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比如媒体,上访,投诉,寄送材料到建设部,申请仲裁(只要一户也可),法院起诉(没有约定仲裁部分)到富阳市纪委,市人大反映问题等方式(该主要引起对KFQ,JSJ等的关注)设若不行,再散伙不迟。2,聘请质监局或有资质的装修监理单位对装修质量进行检测,作出书面报告,这一定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3,挑一户或几户先行仲裁或起诉,费用大家出,结果是可以分享的。我觉得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举措。只要还想着维权的业主就应该这么去做。但良苦用心,却找来一番围攻,你说我该怎么办?</FON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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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8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b><FONT color=#000066>灰づ色,去年出过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规定,其中条款基本与杭州的相同,杭州的只是对前期物业管理时间作了一个更为明确说明而已。现在交房时间计算是有争议的,不能KFS说什么时候起算就予以认可。而明年的物业管理费现在就交,并由KFS强制代收,更是无稽之谈。凭什么?这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来决定。用不用你高力还是个未知数呢。它这不是棺材里伸手~死要钱吗?</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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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突厥马帮</I>在2005-8-18 21:54:55的发言:</B>
<B><FONT color=#000066>灰づ色,去年出过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规定,其中条款基本与杭州的相同,杭州的只是对前期物业管理时间作了一个更为明确说明而已。现在交房时间计算是有争议的,不能KFS说什么时候起算就予以认可。而明年的物业管理费现在就交,并由KFS强制代收,更是无稽之谈。凭什么?这必须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来决定。用不用你高力还是个未知数呢。它这不是棺材里伸手~死要钱吗?</FONT></B></DIV>

     那你就把《<b><FONT color=#000066>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规定》给KFS看啊,把所有KFS违约的证据复印件都给他看啊(KFS潇洒地对你马兄说你可以找我的律师去谈)</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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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18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b><FONT color=#000066>灰づ色,也许你比较畏惧KFS 的律师。但对我无效。我不用把什么规定给他看,我也不会收房。更不会付什么明年的物管费!即便他来讨,也只能来讨要6。28后一个月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的,还得向我出示临时业主公约,他有吗?告诉你,我只接受合格产品。</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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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Utop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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