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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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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2001年9月买了一套房子,2007年10月又买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期房,合同是2007年10月签订的,今年10月左右交房,应该在交房时办契证和房产证,我想收到新房子后将2001年买的旧房卖了,请问要交营业税和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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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是普通住宅,那么转让2001年买的旧房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关于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你所说的情况与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区别,是否可以退还所得税,建议直接到房产交易的农税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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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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