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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飞行

凡与文二西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讨论,请一并跟帖到本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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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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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是希望这个世界上的财富能落到有道德的人手中。可是现实往往令人悲哀。

只所以会出现仇富,不是财富本身有错,错的是落入了不该拥有它们的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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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左手 于 2009-5-10 20:59 发表


死因得到确认了?

死因是什么???

交通事故死亡???

别忘了,现在连最后的交通事故责任都还没有最终认定!!!

~~~~~~~~~~~~~~~~~~

善良的人们!!!


不错 死因是交通事故
死者的确是被交通工具撞死的

现在认定的事故性质
肇事者是恶意的还是纯属意外
时速和初步的现场证据 证明不是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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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各位都很在行啊。原来高手很多啊。

有一点不知是不是俺说得对,公检法是分开的,公安局主要是收集证据抓捕嫌疑犯,不负责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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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真仙子 于 2009-5-10 23:34 发表
我只是希望这个世界上的财富能落到有道德的人手中。可是现实往往令人悲哀。

只所以会出现仇富,不是财富本身有错,错的是落入了不该拥有它们的人的手中。


赞同...

只是道德这个东西太脆弱,尤其在现在的HX社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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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手段很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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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津巴布韦农民 于 2009-5-11 08:45 发表


赞同...

只是道德这个东西太脆弱,尤其在现在的HX社会下

目前的社会风气:希望别人都道德,那么自己就可以不道德,别人都负责任,那么自己就可以不用负责任。(最简单的例子:过马路的时候,希望别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自己就可以安全的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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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recoba121 于 2009-5-11 08:53 发表

目前的社会风气:希望别人都道德,那么自己就可以不道德,别人都负责任,那么自己就可以不用负责任。(最简单的例子:过马路的时候,希望别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自己就可以安全的闯红灯。)


同感,今早过马路还是红灯,就不少行人坚决走人行道...不少司机还是不错的,主动停了下来,但是这是红灯啊...

每次看到这一幕,就想到一个报纸上一个小故事,德国老太太对文章作者(此人准备闯红绿灯)说,等一下,你未来的日子肯定比这几秒种长...

还是觉得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都遵守规则,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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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者太过份了!受害者太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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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万峰老师骂得最解气,可惜没骂在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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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70码肇事者的罪责分析

很悲哀~~~~~~~~~昨天晚上查阅了相关条文~~~~~~~最终发现~~~~~很大程度上~~~~~70码肇事者无论以哪种案由起诉~~~~~~~~~面临的罪罚都只不过是3—7年~~~~~~~~~

很纠结~~~~~~~~~这样的主观故意的城市道路的飚车行为最后的惩罚也就是和“交通肇事罪”一般的刑罚~~~~~~~~~~~~

很愤慨~~~~~~~~~对70码的肇事者~~~~~大众都无法接受仅仅认定为一次简单又复杂的“交通事故”~~~~~~~无法面对肇事者的嚣张与冷漠~~~~~~~~无法面对“交通肇事罪”的定性~~~~~~~~~

于是公众为了保护自己的行路权~~~~~~~~杜绝类似的城市飚车D的继续存在~~~~~~~~呼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可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仅仅是类罪名~~~~~~~~包含从《刑法》第114条到第139条的具体犯罪~~~~而类罪名不能作为具体犯罪的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中一种罪名~~~~~~~~另外一种对板的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见《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这句“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负刑事责任。~~~~~~~~~那么即使飚车行为成立,肇事者所犯的也变成仅仅是“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见《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论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定罪~~~~~~~~就本案而言~~~~~~~~~70码肇事者若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被控“交通肇事罪”~~~~~~~因肇事者有多次飚车的前科~~~~~~~~事发情况也属恶劣~~~~~属于明令禁止的违反交通法规、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适用“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两种情况的最后结果~~~~~~~~~都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区别只是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还是故意~~~~~~~~~~~

~~~~~~~~~~~~~~~

对肇事者而言~~~~~~~~~~未来的罪罚可能是相等的~~~~~~~~~~区别仅仅是起诉罪名不同~~~~~~~

但~~~~~~~~~~

对交警、公安、检察机关部门而言~~~~~~~~~~不同的罪名对应的案件定性和过程完全不同~~~~~~~~~

以“交通肇事罪”定,则70码主一人~~~~~~~~事实清楚~~~~~~~责任简单~~~~~~~~~虽服法~~~~难服众!!!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则首先涉及当时“飚车”行为是否成立~~~~~~~~~关联到现场目击证人言称的另两辆车及驾驶人~~~~~~~~~~~涉及到共同犯罪~~~~~~~~~本案就复杂多了~~~~~~~~~

可惜~~~~~~~~~~~~确定以什么罪名起诉的是检察~~~~~~~而不是公安交警~~~~~~~~而以什么罪介入调查的~~~~~~~~却是交警~~~~~~~~~~

不知道当交警以“交通肇事”为由移送案卷的时候~~~~~~~~~检察机关有没有魄力退回重新调查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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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左手 于 2009-5-11 09:39 发表
很悲哀~~~~~~~~~昨天晚上查阅了相关条文~~~~~~~最终发现~~~~~很大程度上~~~~~70码肇事者无论以哪种案由起诉~~~~~~~~~面临的罪罚都只不过是3—7年~~~~~~~~~

很纠结~~~~~~~~~这样的主观故意的城市道路的飚车行为最后 ...

顶左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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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常识考虑的话,70码是个悖论。

如果车主刹车,能把死者撞五米高,凭那车的性能,当时时速应该不少于120码。

如果车主不刹车,70码直冲,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撞得那么厉害,而且,不刹车是什么意思?故意杀人?

建议看看今天杭州网上上海韩寒的文章,他也是个玩车的,说得专业。

自己开车的也可以去四桥上跑下70码的感觉,是不是刹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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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赔偿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都是很明确的,条条框框都是很清晰的。在这方面只要懂法的就可以,没必要花大代价请大律师。
个人觉得只有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就看法院如何判决,这方面,基于现在的舆论,法院压力大。(据我所知,浙江法省内法院精神损害判赔50000以上的,还是比较少的。)
所以民事赔偿对于死者以及死者家属没任何的补偿意义。
所有的赔偿加上,我估计不会超过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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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左手 于 2009-5-11 09:39 发表
很悲哀~~~~~~~~~昨天晚上查阅了相关条文~~~~~~~最终发现~~~~~很大程度上~~~~~70码肇事者无论以哪种案由起诉~~~~~~~~~面临的罪罚都只不过是3—7年~~~~~~~~~

很纠结~~~~~~~~~这样的主观故意的城市道路的飚车行为最后 ...

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是否是最完美的杀人方式?
这个正是法律应该思考的问题。
:emo9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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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了用车故意杀人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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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何为彼岸花 于 2009-5-11 09:56 发表
用常识考虑的话,70码是个悖论。

如果车主刹车,能把死者撞五米高,凭那车的性能,当时时速应该不少于120码。

如果车主不刹车,70码直冲,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撞得那么厉害,而且,不刹车是什么意思?故意杀人? ...


韩的文章?地址链接可有?
论车子,这厮略专业些,他的车文可以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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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9-5-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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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数罪并罚,就可以超过7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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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可能!即使如网友所想的一样:以该罪起诉。那么试看: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和交通肇事罪基本一样(肇事者并未逃逸)
以我的判断,肇事者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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