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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古居能够如此地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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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长弄堂,家住诸几光明路长弄堂8号,我想当面来诉说我心中的伤痛,但是,我一介草民无法见到市长的尊容,今天我含泪执笔诉说,虽已过去多天,2008年12月18日,使我刻骨铭心的事,也是暨阳大地惊天动地的一天,你不会不知到吧!
  我郦家世代在此老宅居住800年之久,已住了30代的文物古居。被强制拆掉。我愿意配合政府出钱修缮,保留我户的产权,政府却要独占土地容不下老百姓佣有一席之地。警察是为保一方平安的,政府却要动用大量警力把我家团团围住。我家大门紧锁共13道,法律允许强砸进去吗?
  我家土地是过去的所有权转来的,也就是在1982年前的私人土地所有权转来的。法律规定是无期限的,地方政府有权要我户搬出房屋,交出土地吗?地方政府可以改变“宪法”赋予我户的土地财产权吗?
  1991年国土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其它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不知道,我户的土地被征收是怎么办理的相关法律手续。难道我目前手中的房产权证就没用了吗?
  更为荒唐的是,强拆当天11时左右,不明身份的人把我从健康路工作场所强行抓走,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抓到所谓的“铁路派出所”有几十人围着我,不让我进出控制人身自由到太阳下山。每个人口里还说着同一句话“不管我的事,我也是拿拿工资的是政府要我们这样做的”。这就叫政府行为吗?谁又能代表政府,政府又是谁.
  我一个手无寸睑的妇女,能受得了政府这种粗暴的手段吗?我目前精神恍惚,虽人在店里,但是整天不知道在做什么.每当看到警察和警车时都会觉得心惊肉跳,总觉得又要被有权的执腾了,市长您也是有妻有儿女的,将心比心吧,如果是您的家人受到了这样的待遇,您会无动于衷吗?您又会怎么做?我们老百姓什么都没有,只有法律给予合法的权利,现在也被政府无情的剥夺了.
  我们诸暨正在倡导文明城市,和谐城市,平安城市,向全国推广的枫桥经验,怎么还会发生这种小说里才会发生的事。市长您知道这些事吗?有权的这样折腾无权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吗?
  请求市长您给我一个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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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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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 :Q

能拆吗

能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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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6 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

强拆吋

强拆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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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7 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百辛有居住权吗?拆迁办说你家不是文物,是古居。就是要强拆你。

红旗高高飘杨了80天

红旗高高飘杨了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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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文物保护单位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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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0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暨县城小,离北京运。钱多官富,你告那,它们就送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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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破坏性地乱拆

如此破坏性地乱拆,上级领导也不管吗?:@

拆前原貌

拆前原貌

整个台门被拆,现只象征性地留了中厅

整个台门被拆,现只象征性地留了中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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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步骤中,受理条件之一


人们不大明白或根本不明白,他们自己除了拥有房屋产权证以外还应该有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正是后者证明了自己合法享有的土地财产权。他们不知道,任何经营性项目在立项之前,都要先进行土地财产权的转移,而不是在立项之后。他们也不知道现行的法律框架中,除了宪法和若干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依据后者做出的一些保护他们土地财产权的法定审批程序。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步骤中,受理条件之一就是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文件,提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也就意味着要经过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转让他的土地财产即有价的土地使用权,才可能受理审批。可是,无论在市中心的老城还是在二环路以外,凡有过或仍有着民宅(祖宅,商品房和房改房等)的地方,绝大部分的经营性施工项目都没有经过这道法定程序。显然,它们一律都属于违法立项和违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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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世道象日本鬼子一样,强抢、强占、强行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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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的拆迁补偿相当复杂的问题,涉及的主体有开发商,被拆迁人、规划部门、银行、土地部门、乡镇、建设局、拆迁办、公安、法院、市政府等十几个部门,几十个法律关系。你阐述的事实经过少了很多细节,很难就你的提问作出相应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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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7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转)

袁全胜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尤其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成为新的困难群体。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急增,而对该类上访和诉讼案件的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必然影响到城市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2004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缓解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矛盾,平衡政府、用地单位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就土地征收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行法律规范。
  一、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关系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在于:(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2)条件法定性。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进行,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法律一直未对征收和征用进行区分,法律明文规定的“征用”实际上是“征收”。《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法》修改决定将《土地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取消了原来特指的农村集体土地。该决定将《土地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从而在立法上第一次区分了征收和征用。征收和征用虽有相同之处,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其共同点在于,二者均对财产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具有强制性,.在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为征收或征用时,权利人必须服从。其区别在于,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导致权利的转移;而征用仅仅是国家在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待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物返还给原权利人。从土地法修改决定看,对农村集体土地基本是国家征收,这是易产生矛盾,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开发区热、旅游开发热和房地产热等纷纷兴起,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地被征用,有的甚至是整个村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但被征用的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了吗?可以说有相当一部分被征土地并未实现其被征时的目的,至少没有被合理利用。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农村的土地更具有双重性质,它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社会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着农民的生存田越少,没有了土地,农民不仅失去了生活和生产资料,也失去了可依靠的社会保障。由于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现象严重,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地处理征地后的农民问题,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近年来涌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和村民待遇纠纷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一)征收的条件限制不严。
  现代法治国家出于对私法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需要,通常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如《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和《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规定,土地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但法律法规却没有进一步明确地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相反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土地征收权扩展到了整个经济建设用地,将本应以市场行为获得的商业性开发用地也纳入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客体范围,导致民事主体的私权被国家公权力不正当地剥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国家为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设置了法律障碍,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和增值。由于我国土地征收的补偿采取按土地原用途补偿的标准而非市场价值标准,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从而土地征收权成为国家获利的工具,不仅导致原权利人与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显失公平,也不符合国家征收权的宗旨。

  (二)征地费用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利益缺乏保障。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权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风险、支出或牺牲,因此国家必须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产状况。从西方国家的补偿政策来看,其旨在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造成的财产变动而引起的损失,基本特点是以市场交易规则作为补偿的依据,且补偿的范围很广,项目细化、确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其计算方法就是实际征收土地的人均占有量*产值*倍数。这种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算下来,人均得到的补偿充其量只能解决眼前的经济利益,难以满足发展生产的需要,也未能反映市场经济规律。这种方法没有反映市场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真实评价,尤其是未考虑到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土地价值的升值潜力。而廉价的土地征收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权威的树立。并且对于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的依据是什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涉及,导致各地执行不一致,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此外,征地费用分配也非常混乱。《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何谓集体,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未予明确。这样,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导致的土地补偿费归属不明确,使集体中的农民只能获得大打折扣的征地补偿费。关于补偿费用的分配,法律并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处分规则,由于我国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土地补偿费实际上被少数管理者所控制,农民利益极易被侵害。
  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补偿费用成为农民争夺的目标,每个人都想争得更多的补偿金,而排除他人参与分配,于是,借村民自治权利而剥夺他人的利益享有成为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剧增的主要原因。对于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各村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有的明确不能享有,有的限定满足一定条件才享有分配权,也有少数就给予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的多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事件增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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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与文物保护相抵牾
被拆迁户主郦利明(残疾人,证号:浙绍字第709825号),原住诸暨市光明路长弄堂8号,其住所被列为旧城改造拆迁范围。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诸土出2008年第20号)上可看出,位于长弄堂的建设用地面积2510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
郦利明带着记者来到长弄堂,只见一片碎瓦残砖。凹凸不平的土地有一幢看上去颇有年份的古屋。郦利明指着这幢房子说:“这是我祖先留下来的老宅,从南宋第一个郦姓祖先在此居住,发展到现在整个诸暨130多个村族,已有800年历史,历经30代,有家谱记载;目前持证人是我母亲周美雅,有房屋所有权证(诸字第002554号);早在1981年我家所在台门被诸暨市文物局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杨肇泰古居”范围之内,这次旧城改造光明路长弄堂被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我家祖辈在这里生活了几百年之久,“杨肇泰古居”有丰厚的人文价值。”
郦利明说,诸暨市旧城改造从2007年3月27日开始张贴公告,一系列的拆迁政策和方案根本没有征求拆迁户的意见,从未开过听证会,直接通知了3300多户持有合法房屋租赁、产权证的拆迁户,签订限期搬迁协议;有关部门实行的是强拆强迁的行为,胳膊拧不过大腿,拆迁户出于无奈,只得从命。
当记者问及文物保护有专门的法律,有关拆迁人怎么可以违反文物保护法呢?郦利明说,被拆迁后,我曾专程到浙江省文物局反映情况,其工作人员认为情况严重,也明确认为我家房屋是保护文物本体范围之内。众多拆迁户反映说,在拆迁现场,有关部门出动警力300多名,包围半个旧城,禁止任何车辆通行,有大量警车、消防车、大型挖掘机;没有通知当事人清查财务撬开大小门13道,导致家中贵重财物不知去向;不到几个小时,将一处受“文物法”保护、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诸暨市唯一的官所建筑夷为平地,郦利明说,我家是唯一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拆迁户。
记者还了解到诸暨市“四眼井”亦有2000多年历史,属于典型的历史古迹,和长弄堂一样遭遇消亡的命运,从诸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上可看出,属于26号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0910.5平方米,土地用途亦为“商业服务业”。
诸暨市官方在旧城改造招商会上高调宣称的保留“老传统,老记忆,老风俗。”对照文物毁灭的事实和拆迁户的痛诉,两者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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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拆的古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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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31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法制的社会,就应该有法,再大的权也在法之下,这些所谓的领导人简直就是目无王法,希望上一级的领导人能来调查取证,维护国家纪法,惩治这些无法无天,欺上瞒下,贪赃枉法的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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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篇好文章关闭二网站,不兴你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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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钉子户:最疯狂的钉子户因为居民不肯搬迁,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1号跑道拖延十几年才完成,2号跑道无法修到规定长度屡发起降险情,3号跑道至今还在图纸上不能动工。成田机场是无法提供夜间起降服务的,因为根据和机场内几户居民的协议,夜间禁止起降,以免影响到这几个“钉子户”的休息。
  这几户人家就住在机场里面,他们已经与政府和机场斗争了40年。很多居民都已经搬迁了,只剩下他们坚守在这里。热田家就住在规划中的3号跑道上,这条跑道一直不能动工。热田在一本书中说:“虽然他们把百姓像虫子一样对待,但我在心情上并没有输,只要我和我的爷爷住在这里,成田机场就决不会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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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26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暨:旧城改造着力商业集群开发 折迁户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点击数: 757         评分:4.8


http://www.aisenwang.com/
诸暨市老城区改造商业部局图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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郦利明家房屋只剩一堵墙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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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肇泰故居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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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井区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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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在有关单位跪求自己的合法权益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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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新闻社讯:据官方和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显示,诸暨市旧城改造范围总面积5.46平方公里,近几年需要改造的核心区位总面积为86.8公顷。2008年4月28日,在诸暨市旧城改造招商会上,市政府有关领导宣称:“2006年在旧城改造内的住户进行拆迁,采用合理有效的办法,用短短的142天时间顺利完成了3345户拆迁户的搬迁,期间几乎没有发生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情况,实现了和谐拆迁。”http://www.aisenwang.com/
从几家拆迁户递交给新闻媒体厚达尺许的材料看,无论是在签订“直管公房住宅易地租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求落实房改购房政策和保护文物,还是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没有落实房改购房政策,逐级上访,至今从未间断过。这几家拆迁户通过信访(从地方到中央有关部门)诉讼(从地方法院到省高院)途径,试图解决自已的合乎政策法规的利益诉求,至今仍悬而未决。http://www.aisenwang.com/
“造城运动”重塑城市商业业态http://www.aisenwang.com/
本埠媒体把诸暨市旧城改造誉为“一次瑰丽的‘造城运动’”,其曰:在招商发布会现场,诸暨旧城改造被诸暨市副市长应明焕比喻成“一张白纸”,等待大师们的挥毫泼墨,而保留“老传统,老记忆,老风俗”,创造“新人文,新财富,新市井,”更是被形容为一次“彻底的城市复兴”,是“百年难遇”的机会。诸暨市旧城改造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周冰说,诸暨旧城改造的理念,并不是简单的城市翻新,而是一次“造城运动,”通过旧城改造,进一步确立并巩固诸暨作为“越文化”发祥地的地位。http://www.aisenwang.com/
一张“老城区商业业态布局图”这样表述旧城改造后未来核心区位商业开发蓝图:1.业态紧凑、集中,体现商业经营中的群聚效应,利于运营;2.以核心商业广场、生活购物中心、新市井生活街区三大重要区域构成城市主流商业骨架,搭配诸暨一百、火车站区域,个性集市街区,形成老城区中高档为主的商业品位,奠定核心商业区地位;3.注重夜晚商业业态的引入,延长老城区商业经营时间,增加城市活力;4.注重业态与交通的关系,如核心商业广场、诸暨一百和个性集市街区均为“逛街随机消费型群体,”将之安排在人民路同侧区域,可减少人流穿行人民路的次数;5.构建步行商业网络,购物、吃饭、休闲娱乐均可步行完成,减少汽车使用次数,缓解交通压力。http://www.aisenwang.com/
拆迁与文物保护相抵牾http://www.aisenwang.com/

被拆迁户主郦利明(残疾人,证号:浙绍字第709825号),原住诸暨市光明路长弄堂8号,其住所被列为旧城改造拆迁范围。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诸土出2008年第20号)上可看出,位于长弄堂的建设用地面积2510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http://www.aisenwang.com/


郦利明带着记者来到长弄堂,只见一片碎瓦残砖。凹凸不平的土地有一幢看上去颇有年份的古屋。郦利明指着这幢房子说:“这是我祖先留下来的老宅,从南宋第一个郦姓祖先在此居住,发展到现在整个诸暨130多个村族,已有800年历史,历经30代,有家谱记载;目前持证人是我母亲周美雅,有房屋所有权证(诸字第002554号);早在1981年我家所在台门被诸暨市文物局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杨肇泰古居”范围之内,这次旧城改造光明路长弄堂被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我家祖辈在这里生活了几百年之久,“杨肇泰古居”有丰厚的人文价值。”http://www.aisenwang.com/


郦利明说,诸暨市旧城改造从2007年3月27日开始张贴公告,一系列的拆迁政策和方案根本没有征求拆迁户的意见,从未开过听证会,直接通知了3300多户持有合法房屋租赁、产权证的拆迁户,签订限期搬迁协议;有关部门实行的是强拆强迁的行为,胳膊拧不过大腿,拆迁户出于无奈,只得从命。http://www.aisenwang.com/


当记者问及文物保护有专门的法律,有关拆迁人怎么可以违反文物保护法呢?郦利明说,被拆迁后,我曾专程到浙江省文物局反映情况,其工作人员认为情况严重,也明确认为我家房屋是保护文物本体范围之内。众多拆迁户反映说,在拆迁现场,有关部门出动警力300多名,包围半个旧城,禁止任何车辆通行,有大量警车、消防车、大型挖掘机;没有通知当事人清查财务撬开大小门13道,导致家中贵重财物不知去向;不到几个小时,将一处受“文物法”保护、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诸暨市唯一的官所建筑夷为平地,郦利明说,我家是唯一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拆迁户。http://www.aisenwang.com/


记者还了解到诸暨市“四眼井”亦有2000多年历史,属于典型的历史古迹,和长弄堂一样遭遇消亡的命运,从诸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上可看出,属于26号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0910.5平方米,土地用途亦为“商业服务业”。http://www.aisenwang.com/


诸暨市官方在旧城改造招商会上高调宣称的保留“老传统,老记忆,老风俗。”对照文物毁灭的事实和拆迁户的痛诉,两者相去甚远。http://www.aisenwang.com/


直管公房居民无法享受房改政策http://www.aisenwang.com/


诸暨市旧城改造拆迁六家直管公房承租人王惠光、戴仁杰、蒋利钦、赵远清、夏栩、金春华向记者反映有关部门设定直管公房居住时间期限,以致六家无法享受房改政策。http://www.aisenwang.com/


他们指出诸暨市政府启动旧城改造的2007年,恰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29日通过的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之时。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拆迁房屋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被拆迁人予以赔偿、安置。”我们是符合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的。但是在四天前即2007年3月25日,诸暨市政府签发的(2007)76号文“关于《诸暨市旧城改造拆迁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第二条内容为房屋承租人购买公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项条件的第一项内容是“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我们六家租住公房二三十年,均符合“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条件,只不过因原签订租赁合同的家庭成员生老病死或外迁等原因,在1998年12月31日后由我们的家庭成员和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针对这一点旧城改造的拆迁人诸暨市越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诸暨市政府法制办、建设局、房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坚持剥夺我们按规定在拆迁时可以购买公房的权利。http://www.aisenwang.com/


拆迁期限定在2007年8月15日,在此之前,六家拆迁户迫不得已向诸暨市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经建设局协调,并承诺先签订公房安置协议,至于是否可以参加房改购房的争议,可在协议中加上一条:由法院处理。建设局称,他们已通过诸暨市政法委与诸暨市法院联系好,法院会受理的。为了顾全拆迁大局,直到8月15日晚上12时,在诸暨市建设局一位姓胡的分管副局长及诸暨市房管处王旺成主任的再三承诺下,六家拆迁户分别签订了安置协议,其中加上了该协议由法院处理的条款内容,由政协委员杨伯纪执笔。http://www.aisenwang.com/



政府部门与法院“打太极拳” 谁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http://www.aisenwang.com/

六家拆迁户根据协议约定向诸暨市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落实房改政策利益诉求,不料法院口头告知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经向有关部门申告,才签发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六家拆迁户上诉至绍兴市中院被驳回,又依法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立案庭经办法官接收案件后,曾告知申诉者的代理人,他要去诸暨争取协调解决。后来答复再审被告申请人拒绝协调,省高院亦只好驳回再审申请。http://www.aisenwang.com/
政府有关部门在与被告拆迁人签协议时即已把争议事项推向法院,而三级法院的裁定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司法途径已然行不通,是非曲直,谁来公正公平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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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的第三、四项(房屋已经灭失即拆除),行政裁决之路显然不通。六家拆迁户唯一的希望是诸暨市政府法制办、房管处能正确认识到诸暨市政府办公室签发的上述《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时间概念,应包括同住家庭人员的居住时间,那么居住二、三十年的六家拆迁户符合条件享有房改政策的权利。http://www.aisenwang.com/
从此,这六家拆迁户走上了漫漫上访路,到省有关部门信访十多次,到北京国家有关部门上访了三次。其间辛酸,说者落泪,听者动容。http://www.aisenwang.com/
司法和行政裁决之路已然被堵,信访亦无济于事,“叫天天不应,求地地不灵,”求告无门,究竟谁能为这6家拆迁户和致力于文物保护的拆迁户维护合法权益呢?http://www.aisenwang.com/
本社将继续关注此事。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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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辑观点:http://www.aisenwang.com/

尊民意保民生是旧城改造实现和谐拆迁之本http://www.aisenwang.com/


拆迁面积数十公顷、涉及3000多户的拆迁工作在短短的142天以“摧枯拉朽”之势完工,有关部门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干劲值得嘉许。http://www.aisenwang.com/
然而,拆迁户的信访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是,旧城改造拆迁和文物保护、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没有统一起来,拆迁工作有没有依照现行政策和法规的程序渐次开展。http://www.aisenwang.com/
如官方绘制的城市发展蓝图是力求传统和现代的结合,提升城市的生活品质,重塑现代商业业态。实现旧城改造和城市发展的根本在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上的需求,在于“以人为本”。显然,尊重民意保障民生是旧城改造拆迁之本。http://www.aisenwang.com/
旧城改造拆迁并非如该市领导所言的“一张白纸”,在诸暨这片土地上承载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有着追求美好生活的勤劳朴实的人民群众。把旧城拆迁改造、保护文物和切实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有效统一、结合,口头宣示容易,做起来却颇有难度。三者有机结合,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亦是衡量地方政府法治水准的标准,更是考核检验地方政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试卷。http://www.aisenwang.com/
尊民意保民生是旧城改造拆迁和谐之本。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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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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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6 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页 > 文章 > 新闻 > 资讯 > 艾森独家报道诸暨市“空中造田”42.59万亩骗局背后的圈地乱象点击数: 2788         评分:5

    中国社会新闻社8月21日香港讯:最近,数家新闻媒体收到了诸暨市几千名乡镇农民的举报投诉材料,反映该市大量基本农田被圈占、抛荒,诸暨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谎报基本农田数据,以骗取中央农田直补款等诸多“问题”,我社记者针对以上问题,深入到该市大唐镇、店口镇、暨阳街道和陶朱街道等地进行深入调查。历经数天的采访,面对大量被填埋石渣废土、长着野草的基本农田,以及被开发为商业住宅、别墅等情形,不禁令人瞠目结舌,颇感疑惑:究竟是什么力量的支撑,才可以在抗拒中央土地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竟然在如此庞大的基本农田上“动土”?更不可思议的是,2009年初,诸暨市国土局作为浙江唯一的县(市)级国土管理部门,被国土资源部部通报表扬、荣登光荣榜!那么,到底是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在欺瞒国土部?还是国土部在庇护诸暨市严重的农田流失?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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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造田”奇闻http://www.aisenwang.com/

在数天的实地采访后,记者试图了解诸暨市整体的耕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以及目前尚存耕地面积的数量时,村民代表拿出了一份《诸暨市统计局1929-1999年统计年检和统计资料汇编》,该份资料显示1999年诸暨市耕地面积为65.47万亩;2007年5月10日《诸暨日报》刊载该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周雪松《我市耕地保护情况良好》一文,其表明实际建设用地总量为33.2万亩,实际耕地保有量85.4万亩(编者:比1999年高出20万亩耕地);2008年3月7日《诸暨日报》第二版刊发市国土局长徐仙苗《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一文,该文明确表示“确保我市74.86万亩基本农田‘红线’不动摇”。面对凭空而来的高达42.59万亩耕地,村民们称之为“空中造田”、“用笔杆子造田”。更可笑的是,在草木难长的小丘陵顶上“造田”,以“补充”耕地.http://www.aisenwang.com/

另据一份诸暨市国土局的“诸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共20页)显示,诸暨市自2003年以来的荒草地、未利用土地等造田补充耕地,总计为7384.94公项(110774.1亩)共投入资金6.840291亿元,村民们普遍反映,根本没有造田这项工程,村、组也没有收到这些款项,纯系子虚乌有,说穿了,是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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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5万元农田直补款去向何处?http://www.aisenwang.com/

村民们指出,诸暨市农户种植面积实际只有32.27万亩,每亩补助32.69元,实际直补金额为1055万元。但是,根据《诸暨日报》第1版的报道的农田直补金额为2470万元,这笔金额是依据全市74.86万亩的耕地数量上报批准下拨的。村民们强烈质问,如此公然欺瞒上级,谎报耕地数量以骗取农田直补款,其中差额1415万元的款项去向何处?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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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费”入小金库  http://www.aisenwang.com/

诸暨市店口镇村民代表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8年8月20日在《诸暨日报》上公布的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诸土资工镇出(2008年第042号),该公告“以挂牌方式出让” 诸暨市店口镇金湖新区等44宗工业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http://www.aisenwang.com/

知情的村民们指着这份“公告”说,这44宗工业地块的店口镇业主共44户,总计314.2亩,在2004年“国发28号”文件发出前交土地使用费,由于政府挪用土地出让金,因此提价后重新定向拍卖,政府每亩收取10万元的指标费,该费用入“小金库”, 由于出让的土地数量巨大,“小金库”的金额在上亿元以上,成了“大金库”;如果业主未与有关部门搞好关系,不一定能竞得相中的地块。http://www.aisenwang.com/

所谓的“用地指标”是个什么概念村民们和业主们皆不清楚,其有否政策和法律上的依据,亦不得而知;地方政府对外宣称“用地指标”是外地买来的。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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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圈占抛荒基本农田http://www.aisenwang.com/

为了核实村民们举报的大量基本农田被圈占抛荒的情况,记者实地走访了大塘镇、店口镇、暨阳街道和陶朱街道等地方,每到一个地,随处可见被围墙圈起来的农田,里面杂草丛生,石渣废土堆成小山丘一般。被圈占的面积从数十亩到数千亩不等,村民们指着这些昔日的口粮田说,整个诸暨市普遍都是这样。http://www.aisenwang.com/

村民代表说,以陶朱街道和店口镇为例,情况有多严重就知道了。http://www.aisenwang.com/

陶朱街道原共有69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如今基本农田被征用的行政村已达35个,征用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基本农田。是农民的口粮田,合计面积约29757.33亩,其中上万亩目前处于抛荒、闲置状态,时间少则3至4年,多则5至6年。http://www.aisenwang.com/

自从诸暨市“国发(2004)28号”文件发布以后,店口镇在基本农田上填埋石渣从未间断过,7万多人口的店口镇,平均每人不足5分地,野草丛生的闲置农田有万亩左右,部分地块抛荒已经10年多,水利设施亦严重毁坏,原本能够自然灌溉旱涝保收的良田亦长期抛荒,失地农民生活无保障。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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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圈占农田的合法性倍受质疑http://www.aisenwang.com/

在众多的村民中,有一位六十多岁的长者,当着记者的面,拿出一大摞资料,仔细一看,有其本地土地问题的资料、中央有关土地政策、国土法小册子等。http://www.aisenwang.com/

  他说,他自己不是土地维权者,但自己研究农村的土地问题已有十多年,可以说本地的农田圈占行为没有一桩是合法的,本市各乡镇侵占农民田地的情况大同小异,可笑的是,2008年诸暨市竟然做为浙江省全省唯一受国土部表扬的县(市)!仿佛1958年老酒坛炼钢铁的历史重演。http://www.aisenwang.com/

近几年来,地方政府与商人联合,采取“公、检、法”抓诉判一条龙“服务”,大量侵占农民手上所剩无几的农田。有关公安局出警、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山顶垦田,收取指标费,抛荒良田等证据资料我都收集齐全,但不懂上网发帖,恳请新闻媒体能为农民百姓报道事实真相。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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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守18亿亩基本农田底线取决于落实农民的自主权http://www.aisenwang.com/

  巍然耸立的豪华别墅、鳞次栉比的商住楼和工厂、宽敞的公路、数千亩乃至上万亩长年闲置待开发的农田……城市化进程高歌猛进,农民在自己命根所系的土地上全线“失守”!http://www.aisenwang.com/

    经济社会发展与农田保护之间的矛盾,正在突兀地呈现。http://www.aisenwang.com/

    “科学发展观”无疑是破解矛盾的指导思想和智慧。问题在于,主导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地方政府是否真的能在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遵循法治原则,遵守中央政策及国家相关法律,倘若违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欲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无异于南辕北辙,还谈何“科学发展观”呢?http://www.aisenwang.com/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是利益妥协、调整和博弈的过程,其法则是民主与法治,唯有敬畏民意、力保民生才有民主可言,唯有公权力与私权利各自严守边际平等相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http://www.aisenwang.com/

   严格执行中央的土地政策和国土法,确保基本农田18亿亩底线不被突破,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亦唯有还权于民,切实维护农民土地经营的自主权。http://www.aisenwang.com/

   因此,坚守18亿亩农田底线取决于落实农民的自主权。http://www.aisenw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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