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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jyqzy

[维护家园] 是该清理小区内公司的时候了(名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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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公司的和作为公司集体宿舍的,统统公布!
现在不抓,以后就晚了!
待到附近的公建(野风的写字楼、地铁的综合体)起来后,这个小区都不知道会乱成啥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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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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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虽然我是准业主,最近发现单元门坏了,很有一种不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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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多数的时候,应该是物管该管不管/
每天晚上7-8点钟,2幢4单元一辆小拖车频繁在出入口拉货,轰隆作响就在保安前面来回,难道就没看到?!

新的业委会选好了,好象就没动静了?: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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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加班完了很晚回家,小区的门虚掩着,随意进出,再晚保安也不过问。方便是方便了,但我内心其实很希望他们找我点“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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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意去看了一下华门世家、天苑花园这些著名的“商住两用楼”
里面主要是公司,住户基本很少了
问问那里的人,回答是住户不胜其扰,陆陆续续都跑了。
希望名苑不要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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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zjyqzy 于 2009-8-9 17:11 发表
新的业委会选好了,好象就没动静了?:o

业委会是7月17日选好的,4周时间已经开了4+2次会了,总的人均投入时间已经超过10小时。
毕竟业委会不是全职的,(是不是“业”代表业余啊?:loveliness:)万事开头难,
因此办事可能没有大家想象得快,请多包涵。

业委会初步的想法是,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业主-业委会沟通交流机制,每个单位要有单元业主代表,
同时业委会所做所为及时地让广大业主知道,同意的配合,不同意的提建议,
这样业委会才能真正做点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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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名苑新出炉的业委会成员请注意:啥时候搞个大众见面会,让大家认识一下:lol

我到时候派几个小朋友给你们系红领巾.让大妈来献花: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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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faint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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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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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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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的一份公告已经发布了,具体看电梯里的业主信息栏
后续还有好几份公告正在排队。

业委会官方博客比信息栏要早一些登场,欢迎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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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更新了两篇:
杭州市现代名苑业主委员会通告
第五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
参见:http://blog.sina.com.cn/xdmyy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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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35# 十九楼

老大!你楼下地库的入户门这么多年一用力就能推开的,不晓得你发现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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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35# 十九楼
  
老大!你楼下地库的入户门这么多年一用力就能推开的,不晓得你发现么有!
米米毛 发表于 2009-9-2 20:47


我小孩推过,屁股用力一撅,撞开了,还说我笨。。。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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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开公司的问题:
1、小区开公司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合法经营之说?可不仅是违反企业登记注册条列,政府不允许小区住宅注册公司是有其道理和原因的。
2、单元进出人多,安全成问题
3、办公的人不会把小区当自己的家,本小区就有单元电梯里烟头、垃圾乱扔,都是20F的某公司干的
4、物业多次劝阻小区某公司喧闹不要影响楼下,但是无效
5、小区开公司,经常快递和自己公司的人送货,霸占电梯,影响业主上下,已经在本小区引起了几次纠纷。
6、公司经常为了方便运东西上下,把单元楼道门用东西卡住,使得楼道门坏了不能自动关上,本小区已有好几个单元门因此损坏,物业刚维修了一遍,但是如果这些公司还在,就不知道哪天又坏了。
这些都是小区开公司的通病,不是某家公司的。难道这些都要让业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小区禁止开公司也许影响了某些业主的灰色利益,但是不能以牺牲整个小区大部分真正居住的业主的利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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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 名苑业委会 在业委会bolg上的回复
2009-09-01 23:01:07 我说一下从法律角度对这个问题的说法: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两种情况下,小区住宅可以开公司:
1 因下岗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况下,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要求。
2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均书面同意,有利害关系包括且不限于同单元的业主。

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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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雅苑的业委会达人,什么时候也能交答卷咯。也有个博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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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4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议题,要好好地摆上桌面来论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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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要问下,那帮选举之前很热心的,选举之后忙着置办场所,貌似很为业主服务的业委会的人,哪里窝着去了?
已经很久没他们的消息了,是不是选上之后,都当老爷去了?小区办公司的事,物业管理改进的事,有哪一桩牵头管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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