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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官唐兴华枉法判决害惨孤儿寡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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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州法官唐兴华枉法判决害惨孤儿寡母 作者:葛树春 2009-12-27 81万假借条糊涂法官葫芦断案贪赃枉法离婚案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离婚案为哪般? 1: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男女离婚婚后财产比例达303万:38万 2: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葫芦断案81万假借条! 3: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在开庭中间休庭期间与本案被告通话! 4: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枉法判决自认糊涂,杨凤书,样文书不分! 通州法院唐兴华现用电话010--81553501 2007年3月14号重要开庭期间唐兴华和本案被告休庭期间通话! 03月14日10:35:05  16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03月28日17:48:10  26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03月22日10:52:18  21秒  被叫  1081553508  北京  本地  0.40  0.00 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审判案件立场不公,实体完全显失公平 1、唐兴华法官判决财产分割不公樊玉花与杨有书离婚纠纷一案,唐兴华法官院判决杨德帅由我樊玉花自行抚养、同时判决分割给我樊玉花的财产总值不足人民币四十万元,而通州区法院唐兴华法官判决给杨有书的财产却价值达303万之巨,其中包括家庭全款购买的位于山东省宁津县面积近千平方米、价值(原值)110万的两栋楼房(而分给我樊玉花的只有通州一套面积仅86平方米,价值虽有46万但绝大多数是银行按揭贷款,截止二审总计只还了154610元),包括夫妻双方已支付21万元的转让费和9.2万元租金的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宋庄村的34亩的租赁使用权,以及在该土地上夫妻花费共同财产约168万投资建成的面积达1824平方米的房屋。造成我樊玉花不能平等地分割并享有该共有财产,但却要为其承担329014元建设债务的不公平的结果。更有甚者,因为唐兴华法官没有明确该债务是否连带承担抑或按份承担,致使法院执行庭按329014元全额强查封执行了我樊玉花分得并与儿子唯一拥有和居住的位于通州区乔庄北街前林丽景园5号楼4单元801室小户型住宅。因此,我樊玉花认为,原唐兴华审判非常不公,甚至包括其一审判决书上所载大量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家电、家俱、办公设备和医疗器械法院在没有进行任何价值确认的情况下便全部判给了被杨有书。而且本人提交票据等证据支持的高值财产如钢琴、倒柜、彩电、加工机、血压机、音响、锅炉等等,虽杨有书庭上已自认存在,但是一审法院仅凭杨有书庭上一句话“这些东西中锅炉算在121.8万元的施工中了,其他东西都丢了,没有了”便再未追查。况且,查有关施工合同,合同标的在承包范围中规定的很清楚,就是:主体及装饰。整个合同没有也不可能包括锅炉等设备(相反锅炉的购置和安装另有合同和合同方,该证据本人已提供)。而其他诸如钢琴等东西杨有书既承认存在、本人也提供了有关票据,其财产存在的事实和其价值便不能因杨有书一句“丢了、没了”的话而随意抹杀。故唐兴华在判决中对此有关高值财产只字不提的行为有悖人民法院的公正立场。同时,唐兴华以北京有书中医门诊部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租赁土地租金递增、专利无法推广等因素,声称樊玉花与杨有书都认可上述财产现值为零,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也是不公平的,该财产虽然因前述原因增值空间受限,我樊玉花绝不认可其价值为零的说法,因为建设该建筑物和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价和成本当然应成为该建筑物及其地下土地的现价值的组成部分。如果其价值为零,为何杨有书不放弃其使用权、唐兴华不将其判给樊玉花使用?因此,所谓当事人都认可其价值为零的说法,只是唐兴华法官立场不公的表现。综上,我樊玉花认为唐兴华审理本案财产分割严重不公,从而导致杨有书较比我樊玉花多分得夫妻共有财产达204万元左右的不公平结果。详见附件:原审判决财产分割价值清单及附表一、二、三。 2、唐兴华法官有悖我国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立场不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樊玉花在代理律师误导下做过放弃要求杨有书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我认为,杨有书身患癌症不是其回避对子女抚养的法定义务的理由,更何况,现唐兴华判决至杨有书下的财产达三百多万,即使再审法院支持本人公平分割财产的主张,其名下财产仍有一百七十多万元,不会因承担区区十几万的子女抚养费而影响其就医或生活。何况根据被杨有书自己提出的由京东中美医院出具的证明表白:杨有书后期的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50万元,且不论唐兴华采信的该证明是否真实,它至少表明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影响杨有书治疗和生活水平。然而,唐兴华法官为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竟然不顾法律强制法规定,强辞夺理支持其回避法定义务,立场非常不公! 二、唐兴华法官判决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的诉请外裁判,程序严重违法。关于杨有书名下的两项有效专利,在我樊玉花要求评估计入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杨有书及其委托代理人却称其不值钱,不愿将其计价列入分割财产。在我樊玉花的坚持下,杨有书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这两项专利权,将其所有权让渡与我樊玉花。这说明当事人已对该项争议内容有了分割协议,而且是由法庭记录在卷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说,对此无形资产的权属双方已无争议,没有也勿庸作为一项诉请提交法院裁决。然而,一审法院却在其判决第九项对该部分财产在当事人意思和诉请之外进行了裁决,将其判决给被杨有书,而且没通过价值评估(虽然一审时我樊玉花明确表示要求评估而且愿意先垫付有关评估费用)。而唐兴华确装作看不见!! 三、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事实认定不清、枉法裁判 1、杨有书对婚姻不忠是引起我与杨有书离婚的核心事实。然而,原审法院在我樊玉花提交了大量能够反映杨有书与他人同居生子的书证(书信、诊断证明)和物证(照片、化验收据、医疗卡)后仍然拒绝认定有关事实,唐兴华法官的理由仅仅是:“因证人未到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我樊玉花认为: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此理由是枉法裁判的强辞,因为杨有书对此事实并未提交证人证言,也未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所提证据皆是我樊玉花调查发现的书证、物证。虽然唐兴华法官当场曾向我樊玉花提出能否让与杨有书发生非法性关系的刘卫出庭作证,但这些证据的取得是我樊玉花得知刘卫到京后与找到其与杨有书同居的出租屋捉奸时发现的,当时只有杨有书一人在场,刘卫已仓遑逃离,正是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我樊玉花才决心离开杨有书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樊玉花如何能找到刘卫,与我樊玉花本属情敌对立关系的刘卫又如何能应我樊玉花的请求出庭出证?唐兴华法官该要求与情理不通,无非是刁难我樊玉花。况且查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都无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已经举出确实充分的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仍有提供证人出庭的举证义务,也无因婚姻不忠而起的离婚案件必须案外人第三者到庭作证方能认定的规定。不知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在我樊玉花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仍拒绝认定有关事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樊玉花认为,依据本人提供的第三者与杨有书同居生子的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唐兴华尚有疑问可以依职权直接联系刘卫并采取亲子鉴定的方法予以解决,或向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或者测谎杨有书是否认识刘卫。何况我樊玉花提交的有关材料上已有刘卫亲笔提供的包括她自己及证人马大夫、贾师傅、王萍、张文学等六个知情人的电话。同时,杨有书也有义务对我樊玉花的证据举出反证。但如果法院不行使自己的职权、杨有书也举不出反证的情况下,我樊玉花的证据法院就应当采信,我樊玉花的主张事实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定。如果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仅凭杨有书的矢口否认便对我樊玉花的证据不予认定,这是违背有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而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是,原审法院对我樊玉花提交的与杨有书同居生子的妇女的亲笔书信、自白及照片、医疗卡、诊断证明等证据却无只言片语不予采纳的理由阐明;反而单方面谴责早已离开杨有书的我对患病的后的杨有书不尽照顾、扶助义务,这是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严重的立场不公。我樊玉花认为,唐兴华法官对我主张的杨有书对婚姻不忠的事实不予认定即是本案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此基础上通州法院唐兴华所做不公判决即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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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2、唐兴华法官在杨有书所谓借款治病的有关事实上,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事实认定不清,枉法裁判。
通州法院唐兴华法官依据被杨有书出具的三张借条即认定杨有书向杨德瑞、陈继凤、杨文书所借共计81万巨款的事实成立。我樊玉花认为,唐兴华法官在该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上同样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该三个所谓借款人皆是杨有书的二代内旁系血亲或直系血亲,其中杨德瑞系杨有书的亲生儿子,陈继凤系其三儿媳,而杨文书则是杨有书的同胞兄弟。上述三个证人虽到庭作证其向杨有书借款的所谓事实,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上述三个证人皆作为杨有书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在本案诉争中其对杨有书当然有“利益”之关系、与杨有书当然有“厉害”之关系,因此单独其所作证言或所谓借据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不应被采信的,除非有银行转账凭证、提款凭证等物证或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然而,唐兴华法官确却硬是予以认定,故我樊玉花认为原审法院枉法裁判十分明显。
其次,三个当庭出示的借据原件与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杨有书和证人面对我樊玉花代理人的质询,也当庭自认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是因为原件皆是后补的(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2页、第13页),而后补的原因,证人杨凤书说是因为原条丢了,而第一个证人杨德瑞却未予说明,唐兴华法官却也不予追问。由此可见,这三份借据的目的自不待言。
再次,杨有书因治病所借款的四个所谓借条中只有三个借款人出庭作证,其中一名叫杨凤书出庭作证,但有一名叫杨文书的未出庭作证。可是,法院对杨凤书的借款三万地事实未予认定,但却认定那位未出庭作证的杨文书的借据作为证据的效力,并支持杨有书的主张认定其六万元的借款有效,不知法院如此颠倒其依据是什么?难倒只是因为杨文书主张的是六万,而杨凤书主张的只有三万?唐兴华法官的立场不公于此可见。
第四,证人陈继凤称杨有书从其手中借该45万元目的是还给杨凤兰(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4页),这与杨有书的意见相同(见一审庭审笔录第13页)。该款既然是还给杨凤兰或用于归还杨凤兰,不知为何杨凤兰却以此借据于2007年8月起诉杨有书要求其归还该笔款项?唯一的解释该借款关系本来就是子虚乌有,但是,伪证人杨凤兰却见财起意,依据杨有书向其开立的假借据向杨有书主张该“权利”。
综上,我樊玉花认为,该四个借款关系漏洞百出,该四项所谓借款只是杨有书伪造债务试图达到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法目的。
综合上述,唐兴华法官在审理我与杨有书离婚一案中漏洞百出,事实认定严重不清、程序严重违法、立场严重不公、裁判严重显失公正,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通州区法院唐兴华枉法判决财产分割(占有)价值对比清单

一、           判决给樊玉花的财产及价值明细
1、房产一处           面积         总价       首付加分割时已还款(实际分割款)
通州区乔庄北街
前林丽景园5号楼    86平方米      46万                   154610元
4单元801室
2、蓝鸟车一辆   (已使用6年零3个月、已大修3次)   评估残值:2.3万
3、存款                                                        21万
                                                     合计:38.76万
二:判决给杨有书的财产及价值明细
1、  房产处2处         面积:           总价        已还款(实际分割款)
山东省宁津县        999.33平方米      110万                   110万
2、  50年土地使用权 34亩已支付转让费21万,4年使用费9.2万合计:30.2万
3、  地上建筑物(诊所)     1824平方米    建设投入款(基本价值):150万
4、  门诊部设备(2004年8月购置,详见附表二)
原值:52610元     70%折旧价值:36827元              
5、  锅炉、电脑、空调、家具等(详见附表三)   合计原值:97329元
                                          70%折旧价值:68130元
                                 总计:300.7万元
三未判决但由杨有书转移或实际占有的财产(附表四)
电脑治疗仪8台  价值 16万
速冻干机2台    价值17万  合计33万   70%折旧价值:23万元

四、判决杨有书承担的债务(真伪未定)
杨德瑞(其大儿子)30万、陈继凤(其儿媳)45万、杨文书(其哥)6万                      共计:81万
五、杨有书实际分割(占有)财产总计(第二项 加 第三项 减 第四项):242.7亏
六、原审法院判决不公导致杨有书较樊玉花多分财产合计(第五项 减第一项):
                                                    合计:2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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