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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蕙兰居

[维护家园] 传说中的群租房终于闯进现代城小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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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20幢4楼那家只是暂时被物业阻止了搬家具进去。。。里面隔开的8个小间还没有变化,那个房东还没联系上,问题还没有最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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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很完善地阻止民用住宅群租的问题,但是邻居们团结起来,可以先解决好我们身边的群租房问题。……不要等到一把火,把大家的房子都烧光了……或者家里的孩子老人发生什么意外了……再来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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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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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部门也有相关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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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在反对群租的同时,是不是也要考虑下为什么有这么多人选择群租?谁又甘愿群租呢?
这是一个和谐社会不应该出现的。
我们来看看我们现在的收入还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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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CPI只是名义上的,实际我想早已突破10了。房价翻了一翻又在涨。对这个ZF已经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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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群租[em58]
21楼和28楼说到的群租根源等社会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用心来解决,期待ZF相关部门短期内解决不现实。
百姓只能做眼前能做的事,其实群租对入住的人来说不是住得便宜了,而是生命等危险系数大了,所以反对群租不但对业主有利,对来住的群租成员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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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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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群租。这是我们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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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把,不知道物业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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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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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要仔细研究下《物权法》,业主们不要希望社区物业能协调出什么结果!
召开业主大会,把禁止群租或者设定出租的具体要求和物业公司如何管理,写进《业主公约》。
哪个业主把自己房子“群租”,自然就违法了《业主公约》,业委会可以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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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名苑2-1-202每天进出的人数有十几个,大门被拉得嘭嘭响,群居好像不是,好像是集体餐厅。
lida818 发表于 2010-9-12 16:44


今天晚上8:45去看了一下,2-1-202是普通住家,装修的风格明显是适合家居的,
请lida818核实一下,是否搞错房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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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群租,名苑的3幢1单元已经租了很久了。听说以前还有个女租客为情自杀惊动了派出所。物管也参与了。
paper8 发表于 2010-9-11 23:39


3-1-401以前一直是群租房,邻居说内部结构被改成小隔间的,
今天晚上8:45去看的时候没有人,给邻居留了电话,请他们协助注意一下,以便有死灰复燃的时候及时通知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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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28# 26f60

那业委会可以参照《上海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对“群租”的规定:
一个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自然人,并且授权物业公司对里面的居住人登记在册,
并不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这样既可以有效管理出租户,又解决了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对于将住宅出租用作商业用途,那就直接举报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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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群组隐患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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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蕙兰!!  
今天我们这幢租客搬走 动静极大 那大量的文件柜明显就是公司用的 可见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
楼里还是有公司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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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还真是个真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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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要仔细研究下《物权法》,业主们不要希望社区物业能协调出什么结果!
召开业主大会,把禁止群租或者设定出租的具体要求和物业公司如何管理,写进《业主公约》。
哪个业主把自己房子“群租”,自然就违法了《业主公约》,业委会可以起诉他。
dainel01 发表于 2010-9-12 21:0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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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把业委会成立时,递交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草案翻出来: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业主要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非经营性质物业时,物业使用人不得作为经营场所(国家、地方政府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当本物业内发生紧急情况时,未经任何通知或无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房内,该行为若造成业主损失的,由险情发生人承担;如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就由全体业主承担;如物业管理企业有疏忽和错误行为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给与合理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第十四条(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的禁止行为)中,没有把住宅开公司和群租单独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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