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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对旅游经营管理将更严格 导游误导消费者消费最高罚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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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召开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上表决通过了《杭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公布实施。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可以发现,杭州今后对旅游经营管理将更严格。

比如,以往我们看到的旅行社宣传中,经常会出现“全国百强旅行社”、“AAA级信用企业”等代表企业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标志,殊不知,其实一些旅行社根本就不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资质。今后,一旦旅行社出现这样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

《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到,那些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旅游经营者,不能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标志和称谓,也不能使用与服务质量等级或称号的标志相似的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一旦违反,旅游主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倘若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还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最高将被罚两万元。

说到旅游,不得不提到一个群体——导游。《条例(修订草案)》中特别提到,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而那些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更是不允许。一旦被发现,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导游、领队人员进行不实讲解,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以外,《条例(修订草案)》中还加入了网络旅游经营管理的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

通过网络代理旅行社旅游产品的,应当核实委托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委托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并表明其代理社身份。

如果没有照做,旅游主管部门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停业整顿。

而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为旅行社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并在旅游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信息。

同理,如果没有照做,也会受到惩罚——市场监管部门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表示,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能少于三年。如果未妥善保存,也要面临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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