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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出台规定在主城区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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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门户网上发布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出台规定在杭州主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目前,正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杭州主城区禁放烟花,接壤乡镇也不得布设销售点
  杭州拟规定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规定,与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接壤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列举了十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场所: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军事设施所在地;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8、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9、商品交易市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10、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区。
  举办焰火晚会须获得许可,相关信息要向社会公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重大公共庆典需要在市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求环保、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焰火燃放影响城市大气环境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件,并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同时规定,公安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检查、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对于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禁止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对批发经营者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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