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住房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售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房销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五)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七)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八)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九)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十)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十一)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如果KFS就是不领预售证怎么办?什么情况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