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3-4-25 09:59 编辑
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或是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行为,“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共列出了11种在物业使用中被禁止的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七)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八)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