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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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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20051月,李某(男方)在某小区购买一处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30万元,月还贷2300元,并办理了产权证。李某于20063月与张某(女方)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一直到2008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闹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现已提前还贷18万元(婚后)。双方在如何分割该房产时产生分歧。该房屋经评估,现价值为65万元。那么,该房产及其增值部分究竟应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
    首先,本案中李某按揭购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书,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的行使由于银行债务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原则上可以认定,该房屋应当作为李某的婚前财产而归李某一人所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其次,关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应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李某的婚前个人债务,所以婚后2年双方共同还贷总和的一半9万元应当返还给张某所有。
    最后,是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的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本案中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收益的范畴,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男子通常负有养家糊口的重担,有无房屋通常为很多女子的择偶条件之一,为了取得更好的婚姻,生活的安定,人们通常将所有积蓄用于购房,婚前购房的行为给购买人带来了一系列很多的利益,故笔者认为婚前购房行为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婚前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区分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目的在于杜绝一方不劳而获和利用婚姻手段谋取他人财产的不良行为。本案中,张某在结婚后2年的时间里参与还贷,也为房产的取得和最终的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这2年的还贷款项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投资。如果将全部增值利益判归李某一方,将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有违婚姻法设立的初衷,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也不利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所以,本案中房产原则上应当归男方所有,但是为公平起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应当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投资,离婚时,男方除了将2年来的还贷总和的一半补偿给女方外,还要将此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女方均分。最终,女方张某可分得19万元。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

陈迪新律师

2008415


[ 本帖最后由 陈律师 于 2008-4-15 11: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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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陈律师的案例,分析的很清楚,以前不明白,现在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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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陈律师 于 2008-4-15 10:05 发表
案情介绍:
  2005年1月,李某(男方)在某小区购买一处商品房,首付款15万元,按揭贷款30万元,月还贷2300元,并办理了产权证。李某于2006年3月与张某(女方)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一直到2008年3月 ...


" 1.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男子通常负有养家糊口的重担,有无房屋通常为很多女子的择偶条件之一,为了取得更好的婚姻,生活的安定,人们通常将所有积蓄用于购房,婚前购房的行为给购买人带来了一系列很多的利益,故笔者认为婚前购房行为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婚前购房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以上观点提出以下问题:
一、婚前购房的行为可不可以适用上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购房的行为是投资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三、假设婚前购房的行为是投资行为,则在未转让该房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收益?或者说如何界定投资购房行为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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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23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有会有争议,同时也只能按一般原理或探究立法本意来进行分析、论证。本人认为,按上述思路解决问题,一方面比较容易分清,可操作性强,也相对公平合理,另外司法实践中也已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如果觉得有更合理的思路,大家可以对这个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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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5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律师你好:
    顺便请教你一个问题,我家隔壁房子专做出租得利的住户,有一百五十三平方并做五间房间粗租给别人。相隔不多时间就换得杂七杂八人住,而且常进入不关门给左邻右舍造成不安全隐患。虽然常警示他们必竟对我们整个一个单元业主都是有威胁感的,好好的防盗门早以被破坏啦,现在很想再重新安装防盗门依旧不能装,他们那几家租房人常换再把钥匙拿走,受到损害的人依旧是我们九家业主哎!
    我是在房东住户的提议帮他们忙在积力的为房东在中介公司挂牌把他房子卖掉,可是因他们房子太大,超过一百四十四平方就要交额外费用,因此不好卖。我想把他房东的与我自己的隔壁一间三十平方买下来,他就只剩一百二十几平方房子就是抢手房好转卖啦!不知是否好办理分割房产手续?请教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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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早以成为盗贼的光顾专区啦!怎么也想不通盗贼次次得手哎!多少业主们哀声怨道,
气愤填膺的。有门卫人值班就等于没门卫一样,闲杂人员随便进出从不过问的。但他们的工资照拿不误: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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