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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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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臭兔兔98 于 2014-2-11 17:16 编辑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六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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