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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点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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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点四:规范物业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归属、用途与管理。
(一)收益的归属。新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物业管理用房中的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收益的用途。根据新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益的用途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三)收益的管理。新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四)收益的监督。新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五)关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收益的规定。新物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详细约定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项,并向业主公示告知。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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