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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钱塘物业费是否该收房后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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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虽然现在春和钱塘已经开始陆陆续续在交付了,但是但是我还没收房啊,居然就开始催讨物业费,这不应该吧?房子还没到手,我就要开始交物业费了吗?什么道理啊?

我也在网上查了一下,根据《细则》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出售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全部由开发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起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则需由物业买受人(即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

按照上面的说法,我的理解是,在我还没收房之前应该是不用交物业费的,在我收房之前这部分物业费应该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的,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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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我也查过了,收房之前这部分物业费应该是由开发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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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改委及建设部共同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末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有些地方的价部门也有规定:“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按照合约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购房合同约定并公告 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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