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舒军 于 2017-5-13 16:17 编辑
案情介绍 陈朋是1983年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名下有三套商品房。三年前,陈朋的父亲突发急病去世,但房产未作任何处理。今年5月,陈朋母亲打算将三套房子也全部过户给陈朋,两人拿着三套房屋的产权证和身份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事情却远非他们想像的那么简单。 工作人员向陈朋了解家庭情况后告诉陈朋,他虽是父母的独生子,但父母的财产并非当然由他一个人继承。陈朋的父亲三年前已去世,但父亲并未就如何处理自己的遗产立下遗嘱,且遗产至今未作任何处理。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陈朋并非父亲的唯一继承人,陈朋的爷爷早于陈朋父亲去世,但陈朋的奶奶比陈朋的父亲晚去世一年,这也就是说,陈朋的奶奶也与陈朋一样是父亲的继承人。 陈朋的父亲有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两个弟弟分别生活在国内不同的城市,妹妹远在美国。陈朋的奶奶生前也未立嘱,这就意味着陈朋的两个叔叔和一个姑姑对陈朋父亲名下的房产也享有继承权。陈朋若要自己一人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那么所有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的人都必须到公证部门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陈朋一时不知所措,自己明明是父母的独生子,为什么就不能继承父亲的全部房产呢? 一、《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范畴: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五)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现实中,由于受生前立遗嘱不吉利传统思想的影响,公民生前未立遗嘱的现象大量存在,也正因为如此,导致公民去世后家庭纠纷频发,亲人之间甚至闹得反目成仇。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既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就前面的案例来说,陈朋的父亲和奶奶生前均未立遗嘱,那么按《继承法》的规定,陈朋父亲和奶奶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 二、案件中陈朋父亲和奶奶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朋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儿子陈朋外,还有陈朋父亲去世时尚在世的陈朋父亲的妈妈,即陈朋的奶奶,另还有陈朋的妈妈。也就是说,陈朋父亲去世后,其父亲的财产由陈朋和奶奶、妈妈三人继承。 陈朋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陈朋本人的代位继承权,即陈朋父亲去世后,陈朋作为其父亲的晚辈直系亲属,可代其父亲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陈朋父亲的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也是陈朋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的虽身在国外,但这不影响继承权。也就是说,陈朋的奶奶有包括陈朋在内的四位法定继承人。 三、案件中陈朋父亲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首先应弄清楚案例中三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这三套商品房并非陈朋父亲的个人财产,而是陈朋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其次应在继承开始后,将陈朋父亲的遗产从共同共有的财产中析分出来。这三套房子的二分之一产权属于陈朋父亲的遗产,另二分之一产权则属于陈朋母亲的财产,不能划入继承的财产中。然后再开始分割继承陈朋父亲的遗产,陈朋父亲的三位继承人即陈朋、陈朋奶奶和妈妈各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一产权,也即三套房产权的六分之一产权。陈朋的奶奶虽已去世,但是在陈朋父亲去世一年后才去世的。也就是说,陈朋父亲去世时,奶奶对陈朋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虽然当时未对陈朋父亲的遗产进行分割,但这不影响陈朋奶奶的继承权。 接下来分割继承陈朋奶奶的遗产,也就是三套房产权的六分之一产权。陈朋奶奶有四位继承人,因为陈朋父亲去世时遗产未分割,陈朋奶奶的四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包括陈朋代位继承)陈朋奶奶的遗产,各继承陈朋奶奶遗产的四分之一,即各继承三套房屋产权的二十四分之一产权。 五、陈朋如何才能获得三套房屋的全部产权? 陈朋获得三套房屋全部产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陈朋父亲的其他继承人包括转继承人全部经书面公证声明放弃继承权。前已说过,陈朋父亲的继承人包括陈朋、陈朋奶奶和妈妈,在陈朋奶奶和妈妈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陈朋才可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份额。陈妈妈尚在世,只要妈妈到公证处声明放弃继承权即可。陈朋奶奶已经过世了,那么需奶奶的其他继承人即陈朋父亲的两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公证声明放弃继承权。陈朋父亲的妹妹在美国,如不能回国办理公证的,则应到中国驻美国的使领馆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任何一位继承人不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那么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其的继承权。 (二)陈朋母亲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通过赠送或买卖的形式转让给陈朋,也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解决。买卖或赠与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陈朋和母亲可根据情况作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就是陈朋母亲在遗嘱中明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在其过世后全部归陈朋继承,且最好是公证遗嘱。因为继承是从公民死亡时开始,这就意味着陈朋不可能很快取得这三套房屋的全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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