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在售房合同里,关于面积变更业主支付的条款中,是一条“霸王条款”,实际上也是对工商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的否定。
按所谓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只要是政府指定(实际上政府不会指定那家中介测绘机构的,只要是具有政府颁发测绘资质的都可以)的机构测的实际面积(不适用格式合同的3%的相关条款),都要完全要业主来承担,而实际上也只有政府颁发测绘资质的机构才有资格来测绘和出测绘成果报告。
所以KFS在“补充协议”的意思就是不管中介测绘机构检测的成果是否错误,都要业主支付全部的超额面积,与工商管理部门的设定3%来保护消费者的本意完全背离。
KFS的这条“补充协议”实际上是在否定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
2、我们和KFS交涉了多次,希望明明白白消费,KFS只是告知是由于本来的合同面积是按照杭州市相关测绘机构对测绘条例的理解来测的,现在验收的时候是按照余杭方面对同样的测绘办法但是不同的理解来测的,所以导致结果不一样。
我们希望知道现在与原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原因:
(1)国家的房屋测绘办法在该项目期间从未变过,是KFS在签售房合同时和最终结算面积时选择的测绘中介机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测绘结果,而这样的变化导致了整幢房子的总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的增加,虽然1、2层面积少了会受到补偿,但是3、4楼付出给KFS的要比KFS给出的补偿要多(3、4层超出的面积近20平方米,1、2层大概减少5、6平方米左右,3、4楼的单价要比1、2楼的要高),3、4层增加的近20平方米全部都是公摊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没有变化。
打个比方:在菜场买菜的时候,2斤萝卜过秤计量,买菜的大妈都已经付了一部分钱了,小贩收了钱后突然拿出另外的一个称说:虽然都是在杭州买菜,但是这个菜场都要用这样的称来计量才能交易,要不你就别买。而此时,萝卜价格大增,大妈无奈,结果,买菜的大妈拿回的还是原来的2斤萝卜,但是还要化同样的单价买回一堆没有使用价值的萝卜茵子。比方情形可能不尽合适,但是这样的交易合理吗?房子和萝卜更不能等同而言。
(2)到目前为止,KFS还是没能提供详细的解释,就催着收房、办三证:
两次测绘的差异在哪里,主要对哪条具体的条款理解不一致,主要的面积变化在哪里,具体的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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