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正式瓜佬儿 于 2012-12-13 19:58 编辑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11日上午进行了二审。 在双方各自阐述理由之后,在法官主导下,要求双方陈述两个方面的观点: 一是杭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容积率的到底是根据06年三堡单元的控规还是08年的杭州市规划局的公文简复单。 杭州市规划局的观点是08年公文简复单是有效的,并提供新证据证明,当时对容积率的提高是得到市里的许可的。 而我方则极力反对这一说法。2009年杭州市人民政府有一个新的三堡单元控规的调整批复,该调整批复中涉案地块的容积率仍为2.5。也就是08年公文简复单容积率的调整并没有在该调整中得到批准。 二是被上诉人(注:指小区业主)是否是利害关系人。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涉案地块选址论证时,运新花苑的业主未入住还不是利害关系人。 我方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属于相邻居权的关系人就是利害关系人,且运新花苑的业主是07起开始选房08年起签购房协议的。 在正常情况下,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应用法律法律没有明显差错,二审几乎肯定会维持一审的判决。 二审庭审,对方并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实际上二审只是围绕一审的事实和法律展开,而且是在法官的主导下进行的,所以总体二审庭审显得比较平淡。从理论上看,目前要撤消一审的判决是比较困难的。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女)还询问了我们几个问题,至少我们感觉气氛还算融洽,审判似乎还没有受到干扰。
杭州市规划局是不会甘心败诉的,估计“有人”要出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