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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了很多帖子,说空话的人很多,阶级斗争也很多,事情还是越来越糟.与其这样还不如快刀斩乱麻,毕竟事实都已经存在.委托民法律师上小区实地取证,然后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似乎更合理些.到时候那些违规违法的该拆就拆改还还得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大家一个公道.物权法已经出台,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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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4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费用我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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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侵犯全体业主利益、私自买卖库房的行为居然被多数业主忽视的现象实在不可思议。

我想,有些人是因为对法律无知,有些人则是因为牵涉到自身利益。

其实,按《物权法》施行前的法律法规就足以认定开发商出售共用、公有空间、建筑物、构筑物的无效、违规、违法性了。

法律上,这类物称“从物”,其产权随“主物”而转移,适用登记制度的从物是不能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的,而不能办理这些证明恰恰是因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时已经限定这些部位没有独立地位。

举例:
-咨询房产部门这样做合法吗?能办理产权证吗?
-其他业主进入了业主购买的这些部位后,购买的业主能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吗?购买的业主有权属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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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m99] [em99] [e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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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违规,但进来看看,多学点!: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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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星星早上好!源头的问题没处理好,导致以后的一系列问题的软肋.开发商的楼盘开发交付,中间有个质量差,与样板房,宣传的材料(含光盘)和许诺的绿化,环境设施等与当时的承诺都有较大的差距,导致现在的矛盾不断,与这先天不足有关系的.但愿不要回避这个现实希望通过开发商不断的改进,完成自己的当时的承诺和宣传的指标.物业服务部门应该在业委会的监督下,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服务于业主,完善小区的各项服务.希望应该而且每个周期有工作通报,要形成一种规矩和制度,不达标准和自己承诺的指标就该自我完善改进,业主们将会在广大业主满意度的前提下,在业委会的组织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该做的事情,尽自己该尽的义务.
其实这里多数是5加2的业主,有的甚至1年也没来住几天,因此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理念应该摆在物业服务部门的重要思路上去研究和思考,并付诸实施.最终希望形成多赢和小区的健康发展.
邻居们互相之间可以就这类问题探讨,千万别自己对自己有太多的不愉快.对问题的看法和理解因为人各素质不同,文化背景不一样,不太容易在这里形成一致,所以就难免有不愉快的嘴仗发生,希望邻居们还是恢复过去的捣糨糊,组织活动,开展开心的交流等,精神层面的东西多了,素质就自然会慢慢的提高.小区的建设和维护自有法律的东西在起作用,谁不遵守,责任自负.不是不报,时间不到的老话还是管用的我想.
罗嗦之处请多包涵.对于在这里提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邻居我一直是很佩服的,希望问题的主要方能够真正引起重视,因为真正解决问题的也只能够依懒制造问题的主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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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依法办事,彻底解决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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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一谈解决问题,就绕到开发商,有硬伤,物管和业主都有此看法,物管业主开发商各有想法,网上说了三年多,要达到多赢,我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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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主和以上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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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顶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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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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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求是兄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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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求是兄的帖子,很理智,值得细细品味,有几个问题冒昧地提一点看法:
开发商的遗留问题,无疑是云顶的硬伤,一定要解决.但振邦问题的源头决不是开发商.不知道你是否与现任的物管经理打过交道,如果没有,建议接触一下.体会一下他的说与做.
周报制度,自我完善,满意度考评........这些建议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需要对症.也许对振邦并不适用,如果振邦能够认识到自我完善的重要,能够把业主的满意度考评视为企业生命的话,他就不是振邦了,换句话说云顶也出现不了这么多不可逆转的破坏!
是它不知道吗?是它不了解吗,是它没经验吗?其实都不是,它不懂的道理有人告诉它,它不懂的管理有人手把手的教给他,问题是他愿意不愿意脚踏实地地去做!
我们看到的是许多高力不敢做的事情,振邦敢做,比如合生揭发的破坏绿地的行为.难道身为物管经理不知道绿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动这一起码的规定吗?如果这一点都不知道,那这个企业还能说它是个物业管理企业吗?令人汗颜的正是这个经理居然对合生说:"如果你有好的创意你也可以种"
还有改窗问题,破墙问题,搭建阳光房问题,小区绿化保护问题......没有一件看到振邦采取过强有力的制止措施,相反,却游走在自律和不自律的业主之间制造矛盾,躲避应该兑现的承诺.
有人会说,上述问题高力在的时候就有,说得没错,但是不要忘了,振邦凭什么拿到云顶的项目,难道真的是靠骗.
一个管理都搞不好,或根本不用心去搞的企业能指望它提供什么个性化服务.善良宽容是好事,但要看施于的对象,除非你不计成本,以云顶为代价.我们一路走来难道这个教训还少吗?
很同意你对"自家"事的处理原则,业主之间的争论不必太注意语气,都是为了云顶好.兄弟之间不会因为观点不同而反目成仇.但需要的是,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负责任的表达,尤其是在目前这个时候.
我们不能对破坏行为一味的迁就,等待他们觉悟的自然形成,因为这很不现实,如果等到觉悟的那一天,云顶可能毁坏的无法收拾了
正面的舆论,愤怒的表达在论坛上也是需要的,试想如果我们都去风化雪月,没有合生坚持不懈的追踪报道,唤醒大家的注意和谴责,物管会挂出那个<答合生>的帖子吗,什么事情都不能犯众怒,什么是众怒,就是大家立场鲜明的情绪表达.
让大家一再愤怒的事情,应该有一个结尾,在感化,等待,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只有靠法律,长痛不如短痛!
谢谢大家耐心地去看完我的赘诉,也欢迎大家的耐心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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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也是有道理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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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5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原帖由 实事求是者 于 2007-10-24 08:36 发表


星星早上好!源头的问题没处理好,导致以后的一系列问题的软肋.开发商的楼盘开发交付,中间有个质量差,与样板房,宣传的材料(含光盘)和许诺的绿化,环境设施等与当时的承诺都有较大的差距,导致现在的矛盾不断,与这先天不足有关系的.但愿不要回避这个现实希望通过开发商不断的改进,完成自己的当时的承诺和宣传的指标.物业服务部门应该在业委会的监督下,把该做的事情做好,服务于业主,完善小区的各项服务.希望应该而且每个周期有工作通报,要形成一种规矩和制度,不达标准和自己承诺的指标就该自我完善改进,业主们将会在广大业主满意度的前提下,在业委会的组织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该做的事情,尽自己该尽的义务.
其实这里多数是5加2的业主,有的甚至1年也没来住几天,因此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理念应该摆在物业服务部门的重要思路上去研究和思考,并付诸实施.最终希望形成多赢和小区的健康发展.
邻居们互相之间可以就这类问题探讨,千万别自己对自己有太多的不愉快.对问题的看法和理解因为人各素质不同,文化背景不一样,不太容易在这里形成一致,所以就难免有不愉快的嘴仗发生,希望邻居们还是恢复过去的捣糨糊,组织活动,开展开心的交流等,精神层面的东西多了,素质就自然会慢慢的提高.小区的建设和维护自有法律的东西在起作用,谁不遵守,责任自负.不是不报,时间不到的老话还是管用的我想.
罗嗦之处请多包涵.对于在这里提了很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邻居我一直是很佩服的,希望问题的主要方能够真正引起重视,因为真正解决问题的也只能够依懒制造问题的主要方.

:emo81_ :emo81_ :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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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看看,楼主还是蛮理性的,而且比较专业,但愿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提示,对于提高大家的维护合法利益的水平和如何维护有一定的启示作用的.谢楼主.[emot]88[/emot]

[ 本帖最后由 实事求是者 于 2007-10-27 11: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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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畔莲花港的物业不是又被业主炒掉了吗?我想物业公司这几年肯定会洗牌的,到时肯定会乘下几家真正把业主利益放在首位的公司胜出。我们将拭目以待。如果振邦真想做大,那真是云顶人的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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