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盛世嘉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 宗旨 本议事规则旨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新建商品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确认。 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提供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书面委托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接受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1、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4、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5、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6、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7、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8、改变、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10、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11、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有关规定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增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1、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2、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形式由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形式:由业主推选代表参加会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即: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兑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程序。 1、送达分直接送达和邮寄(挂号信)二种方式。 直接送达: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邮寄(挂号信):邮件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装封、邮寄,并保存邮寄凭证。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还可在规定时间内业主将结果邮寄给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该部分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1、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2、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3、核实业主身份; 4、将议题和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在会议召开15天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6、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情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五)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其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 1、业主人数(投票权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2、业主总人数(总投票权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一)业主委员会人数 根据实际情况,本物业设业主委员会委员7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在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报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委,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常住小区的业主); 7、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任何形式的违章搭建,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内容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 2、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4、拟订《小区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5、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6、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7、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8、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9、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0、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11、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1、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2、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3、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4、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5、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1、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3、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4、业主、使用人名册; 5、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本物业采用以下第(二)方式: (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 (二)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益中支出。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但不得超过服务收费总额的1%。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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