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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运会场馆设计中标人变更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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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archweekly.com/show.php?itemid=265


中标结果有没有法定的权威性?法定中标的结果可以擅自改变吗?
□特约记者 朱启同 本报记者 顾今

■新闻背景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要分会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去年底揭晓,“鸟巢”中方主设计师李兴钢的“海之贝”方案中标。2007年11月26日至30日,南山区政府经过公众展示后,综合考虑了排名、工期、造价、建设标准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海之贝”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今年2月15日,李兴钢所在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突然收到通知,要求与已经落选的一家日本设计公司设计方案“春茧”进行再深化、比选、审定。日本方案近日将被确定为实施方案。

  3月30日,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突然公布,决定废弃“海之贝”,转而选择此前落选的日本公司设计的“春茧”方案。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指挥部愿意依法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据悉,此事反映到高层,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介入此事。设计者李兴钢称不放弃争取使自己的设计入选。

■各方说法

  设计者李兴钢:落选方案为何再上?

  记者采访后了解到,李兴钢认为,既已经历了法定的评审程序并发布中标结果,无论从依法执政、维护政府公信角度,还是确保深圳城市形象工程和大运会万无一失等方面考虑,都应该尊重并执行原中标方案。李兴钢认为,“春茧”方案虽获专家投票数第一,但按评审办法规定,专家评审结果只是整个招标评审程序的第一步,并且在后续的公示和审批过程中不作排序,所以,该理由十分荒谬。

  对于有人质疑此事是否存在其他因素,李兴钢表示,废弃“海之贝”事情很蹊跷,理由不充分。李兴钢表示,擅自改变原招投标结果的做法是违法和违约行为,且未按招投标程序选定落选的“春茧”方案,再次违法。

      有关部门:弃用是为深圳负责

  深圳市规划局认为,4号设计方案“春茧”在创新性、公共空间组织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此外,专家组评审时对“春茧”方案给予高度好评。
  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有关人士表示,指挥部确实于去年底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下发中标通知书,“海之贝”方案被确定为中标方案,业已产生法律效力。2月份临时组织的评审会是由深圳市规划局牵头,再对“海之贝”、“春茧”两方案作比较,可能是规划部门认为“春茧”好。

  “我们已经于3月14日专门去北京处理此事”,深圳市规划局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处长李台然代表单位回应说,目前,已经初步决定使用“春茧”方案作为最后的实施方案。至于弃用中标方案“海之贝”是否违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认定。

  李台然认为,弃用中标方案“海之贝”而选择“春茧”,不会影响深圳政府的公信力,反而是为深圳负责的考虑,理由是能为深圳留下一个更有“地标”性质的建筑。

  专家:专家评审“春茧”分较高,但综合评审时多认可“海之贝”

  曾参加2月底评审会的专家刘文光、黄楠楠均不愿评价今年2月评审会的合法性。黄楠楠说,可能政府要考虑很多方面,作为专家,她认为两个方案各有优点。

  刘文光说,“海之贝”方案造价低,占地较大:“春茧”方案比较简约,占地少,对项目所在地有利,但也存在造价高、施工难度大的问题。刘文光明确说,自己是非常支持“海之贝”方案的。“当天的专家评审会共有9名专家参加,大部分和我观点相同”,刘说,政府在早有方案中标的情况下,再召开这样的专家评审会,最起码也是一种过失行为,比较被动。但他也认为,政府这样做的初衷是好的,是从整个地区大的环境出发作出的一种再思考行为。

  律师:改变中标结果违法违约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表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中标行为合法有效,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不能撤销。

  朱树英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项目确属招投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朱树英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是法定的途径。
  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负责人陈韶安当天承认,废弃“海之贝”实属违约行为。对于是否违法,他表示,“我们愿意根据法规,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海之贝”方案是经法定招投标程序通过国际竞赛方式征集产生的设计方案,过五关斩六将,尘埃落定后,规划部门事后又将原中标结果予以推翻。

  对于这样的做法,深圳市规划局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处长代表单位回应,“弃用中标方案‘海之贝’而选择‘春茧’,不会影响深圳政府的公信力,反而是为深圳负责的考虑,理由是能为深圳留下一个更有‘地标’性质的建筑。”

  将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标方案推翻,可能事出有因,不怀疑这也是为深圳负责的考虑。人们关心的是:其一,当初在进行公开招标时,始终参与招标、设计评审过程的有关部门,为何不对招标条件、招标设计、评审程序等提出异议,要等中标结果出来后,甚至中标单位都拿出设计深化方案后,再将落选方案拉出来“评比”?其二,改变中标方案不是没有先例,但也必须走法定程序。不能一纸通知告知一下就完事了。也不能凭借“我负责”的魄力来替代法定程序。解决的办法是几方坐下来先商议,各自阐述理由,依法再由第三方或上级来裁决。

  实事求是讲,在政府部门和设计师之间设计师是弱势,我们政府部门不但要尊重法律,还要尊重设计师的劳动成果,这种尊重不是仅用金钱能解决的。

海之贝

春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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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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