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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开公司,谁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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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偶然发现,一期小区8幢内居然开了一家公司,不知道其他还有没有?很想知道是谁给的权利?房东?物管?业主委员会?
这样以后小区内的安全性,大家的生活品质都会下降的,更可怕的是,怕公司会越开越多。我觉得大家应该一起行动起来,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首先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专家解读:
民宅开公司或改为其他商用,就是改变了住宅的用途。对此,规划管理法规和房屋开发、销售管理法规中都是明令禁止的。对开发行为、销售行为适用的法规,对“使用人”也应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使用人”也不能改变住宅用途。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对此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第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第二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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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5-26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人回贴啊?

是我少见多怪了,还是业主们都喜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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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小区内严禁开公司!对大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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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是出版社什么的,都是书堆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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