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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收楼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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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各位邻居:今天浏览论坛上以前的内容,按提示从网上下载的一些收房战略,供大家参考。</P>

<P>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有些报纸刊登文章说,判断是否交楼,首先要看房地产商有没有取得自己的“大房产证”或有没有取得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这种说法,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是一个梦。
那么是不是房地产商发出“交楼通知”就算交楼呢?当然不是,如果这样,岂不等于承认购房人说我没有收楼就不算交楼了?北京交楼有北京交楼的标准!这个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更加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主要学会用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保护自己。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3年2月1日起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则要看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般问题不大,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已有要求,现在交房的房地产商都应提供。
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首先应做些什么?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的入住通知后,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不符合交房条件下,购房人应做些什么?

对于房地产商交房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多购房人并不采取行动,天真的认为房地产商违约了就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但现实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的,如果购房人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自己的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房地产商的违约行为。
对房地产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消权或索赔权。
对于合同撤消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通俗一点讲:房地产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购房人除了享有上述逾期交房的解约权外,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房地产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房地产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房地产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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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收房时要注意房屋的保修期

新房的保修期是从何时起算?很多人会回答:“从交付之日起算”。这种解答虽然也对,但不够准确全面,说对的原因是: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确实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说不够准确全面的原因是:这里没有具体讲明保修期的长短,而是由当事人约定,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和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出现差异,购房人往往被搞得糊里糊涂。
房屋的保修期不像一般动产商品,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3年或5年。我们如果留意一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后面一句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就会发现房地产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以我们研究保修期还是要回到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笔者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笔者认为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同时购房人也要注意委托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有没有被挪用,在房屋交付的前几年通常不会发生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大、中修。


收房时是否一定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在交楼时,以各种借口强迫购房人委托他们或他们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证,强行“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对此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参见京地税地[2000]478号文),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参见京地税征[1997]389号文),如果房地产商自己或委托其它单位擅自“代收”契税实际已经触犯了法律。
关于房地产商或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代收公共维修基金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曾发文(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明确加以制止。房地产商为自己代收公共维修基金行为辩护而引用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与2001年11月26日发文(88号)废止。
如果购房人在购房合同或其它协议中自愿委托房地产商或其委托的公司代办房产过户,缴纳的代理费,可由双方自行商定,目前政府没有统一规定。这种委托属于自愿性质,办理房产证并不难,也绝非不委托办不了房产证或房产证必须集体一起办理,房地产商在规定时间内和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是房地产商的责任,如果房地产商不与购房人一起办理房产证,造成办理房产证的时间逾期一年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房地产商如果为购房人提供了贷款阶段性担保,只有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他才能取消担保,因此房地产商为了自身的利益,通常也不会拖着不和小业主一起办理房产证。
近年契税的下调和房价的下跌,也带给先把契税交给房地产商的业主如何要回多交契税的新问题,即使契税上调,房地产商也不会因为业主先交了地税而不让业主根据调整进行补缴,因此,对购房者来讲,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直接向政府交契税是最为合适的。

交房时,房地产商列出的不合理费用不用交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有的房地产商会列出一些费用要购房人缴纳,例如网上经常有人问:“交房时,房地产商要我缴纳5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这合理吗?”“房地产商交房时收电力增容费、煤气入户费,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拒交?”

笔者的观点是:“不合理,可以拒交!”

在1986年10月1日生效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兴建民用、工业建筑工程,并接用城市统一‘四源’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地产商),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前款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费(简称‘四源’建设费)。‘四源’建设费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商缴纳‘四源’建设费后,北京市有关市政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时根据交费范围和协议提供相应的‘四源’设施,但从城市市政干管接到建筑工程的支管仍由房地产商投资建设。”这些规定明确说明不论是“四源”的基础设施,还是到具体项目的“支管”,费用都应由房地产商承担。
那么各楼入口到各户的管线费用由谁承担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商品住宅的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发经营者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以下部分:“住宅开发成本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和间接费用。”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涵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示在交房时另行收取的,都属于“未予标明的费用”。
因此,新建商品房收取电力增容费,煤气、天然气、电话等初装费、开通费都是错误的。
同样,购房合同中如果明示了提供有线电视、热水、门禁系统、宽带系统等,而未明示在交房时需另外收取费用的,在交房时也不应就相关项目收取各种名义的初装费、开通费。虽然,北京提供宽带和有线电视的服务商确实要收入网费和初装费,但并不等于这笔费用一定要由购房人承担。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没有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而在合同外进行了增加,这些项目的入网费或初装费,可以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取,但不应在交房时强行向不希望接受相关服务的购房人收费。
如果房地产商在卖楼时签订的合同承诺提供宽带或有线电视等项目,入网费或初装费应由房地产商支付。有些房地产商以“承诺提供,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为借口强行收费是站不住脚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不会具体约定房屋要免费提供窗户,免费提供窗户玻璃,是否房地产商可以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收取窗户安装费、玻璃费用呢?显然不能!

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好,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也好,都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很多问题要靠大家的通常理解和合同约定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提供有线电视和宽带入户等项目”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条款,执行时应按购房人的理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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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购房人收房时要不要交“测绘费”?

经常听到一种说法,那就是购房人得到的房产证上都会附上一张自己房屋的平面小图,这张图是要钱的,每平方米0.3元,这是要购房人交的“测绘费”,这显然不符合国家关于测量“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事实上按规定购房人要交不要交测量费呢?还是直接引用政府的文件更有说服力,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说明:“一、计价格[2002]595号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每套80元,是指含有厨卫设施的成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不包括居住用平房。居住用平房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 0.30元/建筑平方米(含测量费)。二、对开发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测量费0.30元/平方米;不含测量费0.18元/平方米。”这也就是说购房者不是买的平房就不用交测量费。
还有一种说法,各区收的测绘费不同,西城区30元,朝阳及宣武区一居室100元,每增加一居室加50元,其它区不收,据我所知这应该是对二手房的收费,对新建房屋的收费,国家和北京有统一规定,并没有授权区国土房地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当然不排除收费标准的变化,购房人在面对各种收费时有权要求收费人提供收费依据,没有依据的收费完全有理由拒交。

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要不要再缴纳大、中修费?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但北京目前仍有不少物业公司,利用早于交纳维修基金规定出台的北京关于普通住宅和高档住宅物业管理的收费规定,误导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在收房时再交纳大、中修费,对这种重复收费的做法,购房人有权拒绝。
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关于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后中修费收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向产权人收取《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规定的大修费和38.7%的房屋公共部分中修费。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继续收取196号文件规定的61.3%的自用部位中修费。”有些物业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向购房人强行收取自用部位中修费也是错误的,因为上述通知说得非常清楚,物业公司要收取购房人自用部位的中修费,首先要有自用部位的产权人的委托,房地产商虽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以委托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但这种委托只应涉及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而无权代购房人进行自用部位维修的委托。

购房人在交房时应缴纳那些物业服务费用

购房人在收楼时只需按照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交齐收楼时应交纳的购楼款,房地产商就应将钥匙直接交给购房人,如果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也叫《物业管理公约》或《业主公约》)进行过承诺,还应交纳自己承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
按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的费用,这个规定是对收费上限进行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一定要同意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物业服务费,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缴纳物业服务费,购房人可以和物业公司自行商定,对有的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押金的做法,由于没有收费依据,购房人可以拒绝。对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的做法,购房人可以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约定,和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具体约定装修押金的金额和装修押金的退回时间及条件。
对物业公司代收的供暖费,购房人在供暖开始前缴纳即可,不一定要在入住前缴纳,并有权拒绝缴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供暖费。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燃气、暖气收费没有普通住宅和公寓或高档住宅之分,购房人千万不要受不守规矩的物业公司误导,北京市物价局文件中的涉及到公寓的收费标准是对饭店出租形式公寓的收费标准,购房人住的住宅即便叫××公寓,也和出租公寓扯不上任何关系。高档住宅收费自行约定是指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不存在自行约定的问题,统一执行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
物业接收和物业管理是涉及不同民事关系的事情,如果物业公司利用房地产商委托其代为交楼之便,以不接受他单方面增加的条件就不给购房人钥匙为要挟,购房人除据理力争外,应直接找房地产商进行交涉,书面提醒房地产商,物业公司的做法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商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P><P><P><P><P><P><B>收房必读 - 3</B> <P><P><P align=right class=MsoNormal style="LINE-HEIGHT: 130%; TEXT-ALIGN: right; WORD-BREAK: break-all;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a href="http://blog.soufun.com/blog/%ce%ac%c8%a8%d7%a8%bc%d2/" target="_blank" >维权专家</A>发表于<a href="http://bbs.soufun.com/" target="_blank" >搜房社区</A>-<a href="http://bbs.soufun.com/board/right/" target="_blank" >知识汇集</A><a href="http://right.bj.soufun.com/" target="_blank" >right.bj.soufun.com</A> <P><P><P>-交纳契税,为得到产权证早做准备
  现房看过后,如果觉得比较满意,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开发商通常会向您提出交纳买房契税的要求。其实,契税是在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才交纳的,但开发商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将提前向您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买房人在买房之后应向政府交纳总房款2%~4%的契税(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按照总房价款2%的标准收取;超过1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总房价款4%收取),开发商有权代收代缴。这一点希望您能理解,因为您买房时的按揭贷款是由开发商提供担保的,如果您一旦拖欠银行的贷款,开发商将承担担保责任,您的契税如果收缴完毕后,取得产权证并完成抵押登记后,担保贷款将变成抵押贷款,即把您的产权证放在银行做抵押,您按时还款即可,开发商可撤离担保。如果您觉得开发商可信的话完全可以把这笔钱交了,免得今后与开发商纠缠不清。
  -一表两书要审查
  交付的房屋到底是否具备了入住标准,不是开发商说了算,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才算数。现行规定,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联检,检验结果报质检站备案,由质检站出具备案表。所以这时候您要向开发商提出看质检站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及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收楼的前提,即使开发商做得再好,如果没有这个验收表就说明它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标准,您有权拒绝收楼。《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确保您顺利使用该房产及该房产内设备,并享受开发商提供的保修服务的通行证,有这两书在手,就说明您得到的房产还是比较可信的。
  -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您能签订这项公约,说明您的房产基本达到您的理想标准了。《物业管理公约》是您在未来居住生活中在小区将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的标准。但您这时候不要犯糊涂,别以为每月每平方米不过几元钱,买得起当然住得起,您要看清,您以后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是怎么核定的,要让物业管理公司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防人之心不可无嘛。还有,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最好还是考察一下,到底具备不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别在今后的管理当中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提前认识这家公司,在今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时候您能做到知己知彼。
  -算好公摊面积,签收《房屋验收单》
  您所买的物业有多少分摊面积?您也许不是购房专家,但您不能置之不理,这直接影响到您居住面积的多少以及今后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多少。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看看您楼层什么地方是需要分摊的面积,做到心知肚明,少花冤枉钱。
  好了,基本程序就差不多了,您在经过深思熟虑后,确认没有问题,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
  -装修问题别忽视
  接下来的工作,您可以和开发商像朋友一般聊天了。您也许买的是毛坯房,您要让开发商提供房屋的设计图纸,以便在装修的时候避免损坏房屋结构。此外向物业管理公司要《装修开工证》,双方签订一份协议,明确您在装修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比如几点到几点能装修而不影响到邻里。当然装修管理费多少、垃圾清运费多少要问清楚,看看有没有不合理的收费。
  -拿好钥匙,一切OK
  恭喜您可以顺利地拿到钥匙,但您别得意忘形。最好看看钥匙是否能对号入座,锁具是否完好。查抄一下您家的水表、电表的使用数目,因为在建设当中,工人毕竟使用了您的能源,这点咱们可千万别吃亏。最后,到物业管理部门索要您出入小区的门卡,回去收拾东西,搬进自己理想的家。
2001年12月1日,由市建委、市规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本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就人们关注的“毛坯房”问题明确规定,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装修房或提供菜单式装修,这意味着大约一年后,“毛坯房”将淡出房地产市场。12月1日以前立项的商品住宅项目不适用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自建、联建和合作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房地产商交付的商品房基本上都是“成品房”,而屋内只有门框没有门,墙面地面仅做基础处理而未做表面处理的房才叫做“毛坯房”,按照通常的标准,交付房屋时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户门以内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现在消费者买房大都知道要查验预售许可证等“五证”,但是否“五证”齐全的楼盘就可以让人放心呢?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验房入住前还应查看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
  据介绍,《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在交楼入住当中出现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者日前在北京采访时发现,一些发展商甚至连消防这样的关键环节都没有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就已经通知业主入住了。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开发商说,象消防这种关键环节,一旦出了问题,就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故。而对于业主来说,人身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因此购房者验房的时候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一定还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
  据介绍,《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即使是十年二十年以后出了问题,查下来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一样可以追究其责任。
<INPUT type=hidden value="<font color=#00008B>-交纳契税,为得到产权证早做准备&#13;&#10;  现房看过后,如果觉得比较满意,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开发商通常会向您提出交纳买房契税的要求。其实,契税是在您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才交纳的,但开发商为了避免以后的麻烦,将提前向您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买房人在买房之后应向政府交纳总房款2%~4%的契税(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按照总房价款2%的标准收取;超过120平方米的,超..."> <P><P><P><B>专家教你验房四招</B> <P><P><P align=right class=MsoNormal style="LINE-HEIGHT: 130%; TEXT-ALIGN: right; WORD-BREAK: break-all;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a href="http://blog.soufun.com/blog/%ce%ac%c8%a8%d7%a8%bc%d2/" target="_blank" >维权专家</A>发表于<a href="http://bbs.soufun.com/" target="_blank" >搜房社区</A>-<a href="http://bbs.soufun.com/board/right/" target="_blank" >知识汇集</A><a href="http://right.bj.soufun.com/" target="_blank" >right.bj.soufun.com</A> <P><P><P>  房屋交付使用时,购房人要根据购房合同和开发商提供的“两书”对房屋进行验收,一般情况应查看的内容有:
  ①房屋建筑质量: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从2000年5月1日起,竣工验收不再由质检站担任,而是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合验后,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到市、区两级建委办理竣工备案。因此,住户自己要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查,如墙板、地面有无裂缝等;检查门窗开关是否平滑,有无过大的缝隙。
  ②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在购房合同里,买卖双方应对房屋交付使用时的装饰、装修标准有详细的约定,包括:内外墙、顶面、地面使用材料、门窗用料;厨房和卫生间,使用设施的标准和品牌;电梯的品牌和升降的舒适程度等。
  ③水、电、气管线供应情况:检查这方面情况时,首先要看这些管线是否安装到位,室内电源、天线、电话线插头是否安装齐全;其次要检查上下水是否通畅,各种电力线是否具备实际使用的条件。
  ④房屋面积的核定:任何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得出实测面积。因此,自己验收时,只要将这个实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进行核对,即可得知面积有无误差。误差较大的,应及时向开发商提出并协商解决办法。 <P><P><P><B>新家入住备忘</B> <P><P><P align=right class=MsoNormal style="LINE-HEIGHT: 130%; TEXT-ALIGN: right; WORD-BREAK: break-all;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a href="http://blog.soufun.com/blog/%ce%ac%c8%a8%d7%a8%bc%d2/" target="_blank" >维权专家</A>发表于<a href="http://bbs.soufun.com/" target="_blank" >搜房社区</A>-<a href="http://bbs.soufun.com/board/right/" target="_blank" >知识汇集</A><a href="http://right.bj.soufun.com/" target="_blank" >right.bj.soufun.com</A> <P><P><P> 一些去年底收房的业主在经过了两个月左右的装修后,终于乔迁在即,许多家庭都想赶在春节前入住新居。但在庆祝乔迁之喜时,也要注意以下问题。
  -装修后搬入新居的最佳时间
  家庭装修在施工时,要使用大量的装饰材料,其中绝大部分是化学合成材料,存在易
挥发的成分,因此装修后的房间会有一定的化学气味,刚一完工就入住,对人的身体没有好处,应该晾置几日,待气味基本消除后再入住为好。对于家庭装修来讲,最好晾置一个月,至少也要晾置一个星期。在晾置期间,要保持新居内空气的流通,避免雨淋及曝晒,还可采用一些去除气味的清洁剂。如果室内使用酚醛油漆涂刷,时间应适当延长。在涂刷乳胶漆的房间,由于没有气味,完工后待面层干透即可入住。入住的时间以不让房屋过久晾置为好,过久的晾置,会由于气候的变化导致装饰面的变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入住新居应注意的问题
  家庭搬入新居后,应首先对装修时使用的材料及其维护有一定的了解,还要熟悉电、水、通讯、电视等各类插座的位置、用途。进一步进行家庭装饰时,应对注意事项都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保证日后对装修好的房屋正确使用,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家庭装修后,在搬家时一定要做好成品保护,不要磕碰装饰饰面。墙面、地面装修后都有一层装饰面,破损后修补的效果比原装修时要差,轻易损坏很可惜。所以,在搬家时应轻搬轻放,大件家具一定要事先计划好再搬,最好能拆成零部件,搬进后再组装。
  -保修期内装修房屋的修复
  任何装修工程在使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一些质量缺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施工中,由于操作不规范导致使用中出现故障、损坏及缺陷,出现这种情况,应由施工单位无偿进行返修;另一种情况是家庭在使用中由于不慎造成损坏,在保修期内,也应该由原来施工的单位负责修补,但家庭业主应该酌情给予经济补偿,一般应补偿材料费、人工费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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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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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b><EM> </EM></b><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汉水阁医生</I>在2005-6-27 16:09:17的发言:</b> <P><FONT size=3>不同的声音是越来越多,在此,我建议大家,对于某些人的发贴,看看就可以了,跟贴就不必了,理由我就不写了</FONT></P><P><FONT size=3>他们实在是太烦了,说来说去就是这个意思嘛,我们都清楚的.</FONT></P><P><FONT size=3>我们维权的决心是坚定的,思路是正确的,行动是有条理的.当然我们更是敢于出头露面的.</FONT></P></DIV><P><FONT color=#ee3d11 size=5>坚决顶!!没有切肤之痛的人是不知道痛的,建议业主安心做自己该做的事,支持汉水阁先生的建议.</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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