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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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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从三个方面完善物权保护制度</P>
<P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P>
<P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
<P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P>
<P >宅基地转让有限制  不动产登记要统一  物权法草案解答两个热点问题</P>
<P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P>
<P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说法”</P>
<P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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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P>会所、车库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说法”</P><P>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FONT color=#ff0000>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FONT></P><P><FONT color=#ff0000>共有共有~~</FONT></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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