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align=center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 center"><B>城乡居民私有房产的完整财产权</B><B><p></p></B></P><P align=center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ALIGN: center"><B>应得到公平保护</B><B><p></p></B></P><P> <p></p></P><P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物权法》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草案同时规定,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p></p></P><P>如果农民可以参与立法,有机会发出声音或看得到、看得懂草案,就不至于出现城里人立法限制农民权利的情形了!农民房产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等于不准转让。城市人掌握了规则制定权,所以城里人可以将自己的房产设定为全国粮票,而将农民房产规定为村级粮票。有学者指出,农民宅基地是无偿取得的,此话所言谬之千里啊!实际上,农民房产和宅基地大多是世代相传的,属于恒产,土地上投入的成本是无法估量的。如果真要说无偿取得的话,城市人享受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土地是划拨的,可以够上无偿取得。<p></p></P><P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农民房产除了土地性质不同,其他属性应该是一样的。抛开土地因素,农民房产应该是私人财产,而不是村集体财产。如果农民房产可以转让,那么农民私产就可以盘活,大批农民可以资产变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瓶颈就打通了!<p></p></P><P 0.1pt; TEXT-INDENT: 17.8pt; mso-char-indent-count: 1.98; mso-char-indent-size: 8.95pt">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让农民变富翁,也可以让农民变穷人。本人观点,对农民房产政策应该有所突破,城里人不该限制农民转让房产。对城乡私产实行无差别保护,让9亿农民成为富翁,对中国社会发展没有坏处。同时,城乡私产实行不公平的法律保护本身,也是违反宪法关于财产公平保护原则的。即使出台了,也是可以申请违宪审查的。而<草案>规定,农民房产只能在本集体内转让,实际上是将村集体公司化了,把村民房产当成了集体财产,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站不住脚的.<p></p></P><P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农家子弟跨村婚姻非常普遍,房产跨村转让、继承也很正常。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事实上很难实现,无非就是逼迫农户通过立户将户最小化,甚至一人一户!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固定公序良俗,而不是催生刁民!<p></p></P><P>关于农民房产的规定,感觉城市学者不了解民情,好象是将《乡规民约》中的土办法写进了法律。<BR line-break"><BR line-break"><p></p></P><P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建议:<p></p></P><P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1、对城乡私产实行公平的法律保护和流转、交易政策,统一城乡房产政策。城乡居民房产实行差别保护的结果是:村民进城后,即使农村有房产,也可以在本地享受政策性住房。城市居民即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也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民急需变现的住房。当然,跳农门的农家子弟,则不仅在农村早已申请建房,而且城市政策性住房照样享受,即使不去农村购买,也可以同样在本县、本镇拥有农村住房,可以做城乡两栖人!只有实行城乡统一的房产保护政策,解决城乡差别保护问题,打通城乡房产隔离,统一城乡房产政策(除土地性质暂时搁置外,其他可以统一),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才能缓解城市房产供应不足问题。<p></p></P><P 13.5pt; mso-char-indent-count: 1.5; mso-char-indent-size: 9.0pt">2、将农村房产与城市政策性住房,纳入同一体系,统一管理。一是对农民房产进行产权登记,农民房产登记信息按城市房产同等管理,农民房产信息(包括交易)土管、房产、税务部门可以共享。二是规范转让行为。农民转让房产,必须户内人口全部同意,并规定农民转让房产后户内人口不准在本县(市、区)申请宅基地(包括加入他人户籍申请宅基地),和城市居民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或经济房一样,农民一生只能享受一次宅基地。同时,明确规定农民无其他固定住处的,不得转让农村房产。农民转让农村房产进城后,不得在在本县(市、区)内申请城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三是允许城市居民附条件购买农村房产。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产的,购买人必须按同级别国有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方可办理过户手续.这是目前部分大城市在撤村建居过程中已经采取的办法.所谓的城市居民不准购买农民房产的障碍实际上已经被消除!<p></p></P><P 18pt; mso-char-indent-count: 2.0; mso-char-indent-size: 9.0pt">3、顺应民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法律权威。宅基地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可以流转的。耕地在农村转包、流转已经是很正常的事了,在部分地区城市居民购买郊区农民房产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土地转为国有的途径也是畅通的。不准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产,损害的是农民的完整财产权,受损的是农民。城市居民即使直接购买农民房产,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村民不反对,法律又能如何?村民只认这个理:农民卖屋是他自己的权利,有什么有效无效的?自己认为可以卖就可以了,谁也阻止不了。我们的村民就认这个天理,很朴素的。他们认为双方同意,资产能变现就有效。法对朴素的村民来说并不重要,法立出来了村民看不到也看不懂。法律规定的,并不是他们想要的或认同的秩序。所以普法成本非常高!立法何时顺应民意了,就有希望树立全社会的法律信仰。<p></p></P><P> <p></p></P> |